第四章 种族的共同体关系
3个月前 作者: 韦伯
一 “种族”的归属性
比起前述的种种情况来,关于共同体行动还有一个严重得多的争议性来源,那就是“种族归属性”的问题。所谓种族归属性是指:真正是根植于共同的源头而具有遗传而来和可遗传的相同特性。当然,要从种族的归属走向一个“共同体”,惟一之途是必须让人在主观上感觉到它乃是个共同的标识,而惟有当地方性的邻人团体或不同的种族人群结合起来,采取共同的(多半是政治的)行动时,或者相反的,当同一种族的成员的某些共同的历史经验,与他们对显然不同族群者所产生的某种敌对,两者相互联结时,才会达到这个目的。由此而形成的共同体行动通常只是消极性的:躲避和蔑视那些颇为碍眼的异族者,或者反之,畏之为鬼神。那些外表奇异的人,不管他们“成就”了什么或“实质”上如何,反正就是会遭受歧视,或者相反,如果一直显得强而有力,那么便会被人们畏为鬼神。总之,反感是最初和正常的反应。不过,这种“反感”,(1)不独是人类学上具有共同特色者对于异类者才会如此,而且反感的程度也绝不是取决于人种相近的程度,同时,(2)尤其不只是与遗传的特性相关联,而是同样牵涉到其他外在可见的明显差异。
如果种族的客观差异程度可以纯就生理上来测度,看看混血儿本身是否可以接近正常的程度再行复制,那么,种族间主观上的相互吸引和排斥,也就可能借着其间的性关系是多是寡、是一般长期进行的还是基本上暂时且随兴的来加以断定。如此一来,所有发展出“种族”意识的共同体是否有和外界通婚,自然是种族间相互吸引或排斥的一个正常的结果。以严密的观点来考察不同的种族共同体之间相互的性吸引或排斥关系,现今不过刚起步。不过,起码令人怀疑的是,种族的因素,换言之,诉诸同源同种的因缘,也在性交往的密切程度和通婚共同体的形成上扮演了某种甚至是决定性的角色。相对于种族间“天生自然的”排拒性关系的这种看法,即使在差异性最大的种族之间,例如美国数百万的黑白混血儿,便已作了最好的说明。除了南部各洲直接的婚姻禁令之外,现今双方都极为厌恶彼此间有任何一丁点的性关系,然而,这不过是打从黑奴解放开始,继而黑人要求享有平等民权之后,才造成的结果,换言之,这是社会性的制约,其所凭借的便是我们早已熟知的模式(刚好在这个节骨眼上牵连上种族):独占社会势力与婚姻的倾向。
所谓“通婚”,意味着:出身于持久性的性关系共同体的后代,可以参与父亲的政治、身份或经济团体里的共同体行动和分享各种利益。以此,通婚与否,视种种情况而定。在无可动摇的家父长权势支配下,我们曾在他处言及,父亲可以恣意地让他和奴隶所生的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英雄人物掠夺妇女的光彩,更是让种族混融成为支配阶层里司空见惯的事。直到我们所熟知的那种模式,亦即政治、身份或其他类型的共同体,倾向于采取垄断性的对外封闭及独占婚配机会的做法,才逐渐限制了这种家父长的权力,并且,将通婚对象紧紧限制在自己的(身份、政治、宗教或经济)共同体内部、经由性关系的长期维系而产生的后裔里。不过,这同时也极力促成了近亲繁殖的现象。共同体的“内婚制”可说无处不是在此种倾向触发下所衍生出来的结果——如果我们不单是将之理解为以下这个单纯的事实,亦即两性的长期关系几乎完全是建立在特定团体成员资格的基础上,同时也理解到共同体行动的过程因此而表现出来的特色,亦即惟有内婚制出身的后代才会被接受为具有完全资格参与共同体行动的伙伴。(此处不应使用“氏族”内婚制一词,除非我们是用以指称叔嫂婚和出嫁女继承权等现象,不过,这些现象有其后起的源头,诸如宗教或政治的缘由)。人类学类型上的纯种,往往是上述那种封闭取径下衍生的结果,例如(印度的)种姓和“贱民”,同样是受到社会歧视的共同体,然而却由于独占了不可或缺的特殊技艺而被企求为邻人。
真正的血缘关系之受到重视的事实及程度,与其说取决于客观的种族亲近性,倒不如说是基于其他种种因素。在美国,一丁点的黑人血统就足以让人丧失资格、二话不说地宣告出局,然而混杂了可观的印第安血统,却不至于如此。纯种黑人在美学上比起印第安人无疑更令人感到碍眼,不过,更重要的是人们记得黑人曾是奴隶,也就是被剥夺了身份资格的族群。比起人类学类型的差异来,身份性的差异,换言之,后天习得的、特别是(就最广义而言)“教养”的差异,更是惯习性通婚上的一大障碍。撇开极端的美学拒斥不谈,光是人类学上的差异,影响实在微不足道。
二 种族共同性信念的形成,语言共同体与祭祀共同体
就其对种族间相互吸引或排斥的影响而言,被明显感到乖隔的差异性是否基于“遗传”或“传统”的问题,一般说来根本是无关紧要的。不仅对内婚制婚配共同体的发展而言如此,对其他“交往”上的吸引或排斥而言,自然更是如此。换言之,这些族群在友善的、交际的或经济的交往关系上和各种共同体形成上,是否容易且奠基于彼此的信任与相互尊重,或者困难重重且维系在彼此设防与不信任呼之欲出的底线上,这些问题实在无关先天与否。
社交共同体(soziale Verkehrsgemeinschaft,就其最广义的层次而言)之成立的难易度,的确和外在生活习惯基于历史偶然因素所造成的差异(即使是最为表层的皮相的差异)相关联,而且丝毫不亚于其与种族遗传特性间的关联。不同的习俗除了让人感到不习惯之外,关键还在于不同的“风俗”在其主观的“意义”上无法让人透视,因为少了开启的钥匙。不过,并非所有的反感都是基于缺乏“共识”共同体(Verst?ndnis-Gemeinschaft),我们稍后将会谈到。举凡胡须、发式、衣冠、饮食方式的差异,以及两性习惯上的分工和所有可以眼见的差异,都可能在某种情况下引起反感和轻蔑,至于这些差异到底“重要”或“不重要”,很少反映在直接的好感或反感上,正如天真的游记描述和希罗多德的史记</a>或较古老的前科学时代的人种论中所呈现出来的态度。不过,若就其积极的面相上来看,这些差异倒是会引发出同类的共同意识,而此种意识很可能就会成为走向共同体化的担纲者,就像各式各样的共同体,从家族和邻人团体到政治和宗教共同体,通常便是共同习俗的担纲者。“习俗”上的任何差异点都可能会为其实行者带来一种特殊的“荣誉”感或“尊严”感。生活习惯的差异性之所以形成的原始动机已被遗忘,而彼此的对比则成为“习律”留传下来。以此方式,任何共同体皆可打造出自己的习俗,同样的,也以此而影响到人类学类型上的选择,而且在某种情况下,极具关键性的影响。办法是:将种种较有利的存活和再生产机会注入各个遗传特质里。无论是内在的同化,抑或对外的分化,率皆如此。
任何文化特性,无论是多么浮面性的,都可能是走向我们所熟知的模式——对外闭锁独占的一个契机。就像人类学类型借着种族混融而逐渐改变那样,普遍性的“模仿”力量所能发挥的影响,一般而言也不过是使传统习俗一步步地慢慢产生变化。外在可见的生活习惯的扩散领域之间,之所以会形成明确尖锐的界限,要不是由于有意识的独占性封闭——从小小的差异开始,然后再加以培养和深化——就是由于共同体的和平或武装迁徙,原先居住在相当遥远之处,尔后在其传统里适应了异地的生存条件。同样的,在孤立的环境中孕育出来的、显然不同的种族类型,也可能借着独占性的封闭或迁徙而彼此泾渭分明地比邻而居。习性和生活习惯的雷同与对比,不管是来自先天遗传或传统承袭,原则上无论就其形成或改变而言,都是处于共同体生活的相同条件影响之下,并且同样可以在其各自共同体的形成上显现出来。差别在于,一方面,先天习性和生活习惯两者的变易性本就有极大差异,另一方面,要产生出新的遗传特质,有其一定的(往往还是不为人所知的)限制。相对的,尽管传统的可传承性总是此歧彼异,但“习俗”的“同化”却大有施展空间。
几乎任何一种习性和习惯的雷同或对比,都可以引发主观的信念,亦即相信彼此吸引或排斥的团体之间存在着同种性(Stammverwandtschaft)或异种性(Stammfremdheit)。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同种信念皆奠基于习俗与习性的相同上。即使在这个领域上差别极大,这样的信念仍有存在的可能,而且可以发展出共同体形成的力量,只要支撑此一信念的是实际迁徙的记忆——无论是殖民或个别的播迁。因为故习和儿时记忆仍有其后续影响,而成为移民者“故国情怀”的根源,即使是他们已全然适应了新的环境,甚至连迁返故乡都无法忍受(譬如大多数的德裔美国人便是如此)。
在殖民地,殖民者即使和当地住民相当密切地混融在一起,而且无论是传统特色或遗传类型都有了显著的改变,然而其与祖国的内在联系仍然维持着。若是政治性殖民,造成此种情形的关键因素在于政治支援的需求;除此之外,一般而言尚有借着婚配而形成的姻亲关系之联系,以及最后,销售关系之维系——只要“习俗”仍维持不变。倘若要保持此种生活需求水准,特别是当殖民者处于几乎绝对是陌生的环境下和置身于一个陌生的政治领域里时,祖国与殖民地间的销售关系就可能会益形密切。
同种的信念——当然,无论其是否有任何客观的凭据——对于政治共同体的形成,尤其可能造成重大影响。以下这些人群团体,若非“氏族”,我们将称之为“种族”团体,亦即:基于外在习性或习俗或两者之故,或基于殖民与迁徙之故,因而怀有彼此乃同源同种的主观信念的人群团体;此种信念对于共同体形成的宣传而言毋宁是重要的,反之,共通的血缘关系是否客观存在全然无关紧要。“种族”归属与“氏族共同体”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不过是(主观认定的)“一体”(Gemeinsamkeit),而不是氏族那样的“共同体”(Gemeinschaft)——本质上可具体化为实际的共同体行动。种族归属(就我们此处所指而言)本身并非共同体,而不过是促使共同体形成的一个契机——无论其为何种共同体,但根据经验,当然尤有助于政治共同体的形成。另一方面,无论何处,唤起种族归属信念的,首推政治共同体(不管它是多么的后天人为组合而成),而且此种信念即使在后者瓦解之后仍将存在,除非抱持此一信念的成员之间在习俗和习性上,或者特别是语言上,有着南辕北辙的重大差异。
形成种族归属信念的这种“人为的”方式,完全相应于我们所熟知的模式:从理性的结合体关系转化为私人的共同体关系。在理性而切事的社会行动尚未大幅展开的条件下,几乎所有的(甚至最为理性的)结合体关系都会创造出一种全面性的共同体意识,其形式是奠基于“种族”归属信念的个人之间的兄弟爱。直到希腊时代,即使像城邦那样恣意的分割组合形式,对于希腊人而言,却成为一种至少具有祭祀共同体性质、且往往连带有一位虚拟祖先的团体。以色列的十二个部族是政治共同体的下属分支,每个月轮流执行勤务,希腊的部族(phyle)及其下属分支亦是如此。不过后者亦被认为是同源同种的一个单位。当然,原始的划分或许是由于政治的或固有的种族差异所造成,不过,当旧有的团体瓦解而地方性凝聚也废弃之后、再以非常理性的方式按部就班地做出划分——正如克利斯梯尼(Cleisthenes)所做的[1],即使如此,新的划分仍走上种族归属之路。因此,这并非意味着希腊城邦实际上或起源上是个部族国家或世系国家,反之,这样的种族虚拟反倒是希腊的共同体生活理性化程度相当有限的一个表征。另一方面,罗马的政治共同体理性化程度较高的一个表征,反而是其古老的有计划的往下区分(curiae),仅让宗教的、虚拟性种族起源的重要性占据极小的发挥空间。
“种族的”归属信念通常是(虽非总是)“社交共同体”的障碍,尽管后者并不一定等同于内婚制的通婚共同体,因为两者内部所包含的圈子可能极为不同。其间的亲近性端在于两者奠定于相同的基础:其成员对于某种特殊且不为外人所分享的“荣誉感”——“种族荣誉感”——的信仰(这和“身份”荣誉有其相似性,我们后面会讨论到)。就此,我们提出以上这些论点也就够了。比起我们此处就有限的目的所做的论断,真正的社会学研究,还必须对此等概念有更加精细严密的耙梳。共同体本身会产生出自体的认同感,而且即使在共同体消失之后,此种类同的感受仍将延续下去,而让人觉得好像“种族”似的。政治共同体尤其是能产生这样的影响。然而,最为直接不过的,究属语言共同体,它不但是独特的“大众文化资产”(Massenkulturgut)的担纲者,而且更能奠立彼此相互“理解”(Verstehen)的基础,或者使之更容易些。
举凡通过分离或迁徙(“殖民”,ver sacrum,等等之类)而自外于其母体的共同体,仍基于某种缘故而鲜活地保有其起源的记忆之处,无疑必有某种极为独特且往往强烈无比的“种族”归属感存在。不过,这其中尚有某些促成因素,诸如:政治共同体的记忆,或者在早期更为重要的、与古老的祭祀共同体的持久联系,此外,氏族团体持续不断的强化,新旧共同体历久弥新的加强共同体化,以及其他不断可感受到的关系之持续不坠。一旦这些联系消失或断绝,“种族”归属感亦复不存,无论血缘多么相近。
若我们撇开语言共同体(和客观的或被主观认定的血缘关系不一定相干),也撇开宗教信仰的共同性(同样亦独立于上述血缘关系),同时也暂时撇开纯粹政治命运的集体影响及其记忆——至少客观上与血缘关系毫不相干;一般而言,“种族”差异仍然存在于:一方面,诚如我们先前提及的,由外在习性所显现出来的、美学上刺眼的差异,另一方面,比重丝毫不相上下的,日常生活样式(Lebensführung des Alltags)里明显可见的差异。这些才是真正重要的,因为,在“种族”区分的理由上,牵涉的往往是外在可见的剧烈差异,尽管这些因素表面上看来并没有什么社会作用。
显然,语言共同体,以及借着类似的宗教观而形成的生活礼仪规制的共同性,无论何处皆是构筑“种族”亲近感的强大因素,尤其是因为,对他人的所作所为赋予意义的“理解力”,本是共同体化最为根本的前提。不过,在此我们将姑且不谈这两个因素,那么,还有些什么?必须承认,至少强烈的方言差异和宗教差异本身并不绝对排除种族共同感。除了经济的生活样式上真正强烈的差异之外,以下这些外在的反映也无时无刻地在种族认同信念上扮演重要的角色,诸如:服饰的类型、住家和饮食的模式、两性分工和自由人与非自由人分工的方式等等,换言之,在这些事上,牵涉到什么是“合宜的”,尤其,什么是会触及个人的荣誉感与尊严感的。所有这些,仍将是我们后面会再加以探讨的对象,只不过换个词汇:“身份性的”差异。事实上,相信自己的习俗优越而他人的习俗拙劣,本就是支撑“种族荣誉”的一种信念,与“身份性的”荣誉概念完全可相比拟。
“种族”荣誉是一种特殊的群众荣誉(Massenehre),因为凡属于主观被认定的同源同种共同体的一员,都能感受到。“白色的穷光棍”(poor white trash)——美国南部各洲里无产的、在欠缺自由劳动机会时生计无着的穷困白人,在奴隶时代里是种族敌视真正的担纲者,因为他们的社会“荣誉”正是建立在黑奴的社会贬抑上。
在所有的种族歧异背后,总是自然而然地存在着“选民”的念头,这种想法只不过是“身份”差异的对等物被转移到水平线上并置罢了。然而,它之所以受到欢迎,是因为任何相互鄙视的团体里的任何成员都可以借此想法而在主观上觉得彼此不相上下,不像身份差异总是建立在主从关系上。因此,种族排斥总是紧紧抓住“礼节”观念上所有可以想见的差异不放,并且将之转变成“种族的习律”。
除了前述那些或多或少与经济秩序密切关联的因素之外,诸如发式和胡须样式之类,几乎无一不被涵括在习律化(Konventionalisierung)——它处将有所说明的概念——之内,并且继而产生“种族”排拒的作用,因为这些差异被视为种族归属性的象征。当然,排拒性并非总是仅仅建立在区别标志的“象征”性格上。斯基泰人(Scythian)的妇女用奶油来涂抹她们的头发(而发出乳臭味),希腊女人则是使用香水,根据古老的传说,这使得双方的贵族妇女断绝了彼此社交往来的企图。奶油的气味确实比最为强烈的种族差异发挥出更加剧烈的分离效果,甚至——就我所知——比寓言里的“黑人味”还要厉害。“种族性质”对于同源同种信念的形成而言,一般说来仅具边缘作用,诸如极端相异的、美学上无法接受的外在类型,皆非共同体形成的积极因素。
对于种族共同体感情和血缘相近性观念的建立,“习俗”和遗传的习性扮演着全然不分上下的角色,而“习俗”的强烈差异,也和语言及宗教的差异一样,常常是由各种不同的经济或政治条件——各族群所适应的生存条件——所造成的。如果我们将断然明晰的语言界线和泾渭分明的政治或宗教共同体视为“习俗”差异的奥援——事实上这在非洲与美洲大陆的广袤领域里并不存在——那么,仅剩的不过是“习俗”的缓缓转变,而根本没有固定不变的“种族界限”,除了那些受制于强大的空间区隔者之外。在没有政治、经济或宗教因素介入的情况下,“种族”相关习俗行之有效的地区之所以彼此断然划清界限,通常都是由于迁徙或扩张所造成——先前长期或时而相互隔绝的人群团体,在适应了异地极为不同的生存条件后,彼此比邻而居。结果,生活样式的明显对比,往往使双方都唤起彼此乃“无血缘关系”(Blutsfremdheit)的想法,而全然无视于客观的实际状态。
(在此有其特殊意涵的)“种族”因素,换言之,基于个人的外在特征及其生活样式而产生血缘关系的信念(或者恰巧相反),对于共同体的形成到底有多大影响,一般而言自然是非常难以断定,即使就个别情况而论,其重要性也不无疑问。与“种族”相关的“习俗”所能发挥的作用,和一般的习俗并没有两样(关于习俗的本质将在他处讨论)。同源同种的信念,再加上习俗的近似,倒是可能有利于部分“种族”成员所接受的共同体行动在其他人当中扩展开来,因为共同体意识会促进“模仿”。宗教共同体的宣传尤其如此。不过,逾越了以上这种模糊的论断可就不妥了。
在“种族的”基础上可能产生的共同体行动,内容为何,仍旧无法确定。与此相应的,某些似乎隐含着所谓“种族”共同体行动——亦即基于血缘关系的信念而来的共同体行动——的概念,诸如“种族”(V?lkerschaft)、“部族”(Stamm)、“民族”(Volk)等,也同样是隐晦不明的。这些概念常</a>被排比起来,指称前一个乃其次一个的种族下属分支(虽然前两个也尽有被倒用的情形)。在使用这些词汇的时候,人们想到的要不是当前的政治共同体(无论是多么的松散),就是对先前存在的政治共同体的记忆(譬如各种英雄传说所提及的),或者是语言或方言共同体,以及最后,祭祀共同体。特别是,任何一种祭祀共同体在过去无不是(奠基于血缘关系信念的)“部族”或“民族”意识的典型伴随现象。不过,倘若政治共同体(无论是当前的或过去的)付之阙如,那么共同体范围的外在界限多半相当模糊。日耳曼部族的祭祀共同体直到勃艮第时代(六世纪)都还是政治共同体的遗绪,因此界限显得相当明确。反之,德尔菲(Delphi)神谕无可怀疑地是全希腊而非某个“民族”的祭祀象征[2]。神 同样会透露信息给野蛮人并接受他们的崇拜,不过,另一方面,组织化的崇拜祭典却只有一小部分的希腊人遂行,而最强大的几个城邦并未得与。因此,祭祀共同体,作为“部族认同感”的表征,整体而言要不是个(曾经强健存在后因分裂或殖民而陨落的)共同体的遗绪,就是——如德尔菲的阿波罗——“文化共同体”的产物;此种文化共同体虽由纯粹“种族”之外的条件所促成,但本身倒也能塑造出血缘共同体的信仰。人类历史在在显示,政治共同体行动是多么容易产生出“血缘共同体”的观念,除非人类学类型上的极端差异硬是从中作梗。
三 与政治共同体的关系,“部族”与“民族”
当“部族”(Stamm)是个政治共同体的下属分支时,其对外的界限自然分明。不过,此一界限多半是由政治共同体人为地制造出来的。部族通常以整数出现的现象即透露出这点,譬如先前提过的以色列民族划分为12个部族,同样的,三个多利安(Doric)“部族”(phyle)和希腊其他地区的许多不同的部族[3]。当政治体新建立或重新组织时,这些部族即被人重新分割,就此,“部族”便是政治共同体的人为产物,尽管它马上就接收了血缘共同体的整个象征,特别是部族崇拜的象征。至今,纯粹人为结界的政治体,发展出一种特殊的、拟血缘似的共同体感,情形仍不少见。最最机械式构成的政治体,譬如按照纬度划成方块区的美国各“州”,显示出一种相当成熟的特殊意识:一家人从纽约旅行到里士满(Richmond),然后在那儿生下待产的小孩,成为一个“弗吉尼亚人”,这事儿倒也不少见。
这样的人为划界并不排除以下的可能:例如希腊的部族原先曾一度独立存在于某时某地,当其为某个政治团体吞并后,城邦再井井有条地重新加以划分。不过,先于城邦而存在的那些部族(如此一来也不叫做“Phyle”,而是“Ethnos”),要不是等同于相应的政治共同体——他们亦因此而被统合到“城邦”里,若非如此,就是一如可能已上演过多少回的情形:仍为政治上未组织化的部族,借着以下的记忆,亦即,曾经是某种政治共同体行动的担纲者(多半是随机性的,譬如某次的掠夺迁徙,或者反之,某回的防卫抵御),而被认定为“血缘共同体”,以此,这样的政治记忆就构成了“部族”。一般而言,“部族意识”(Stammesbewuβtsein)首要的形成条件是政治的共同命运,而非“起源”(Abstammung),此一事实可能最后反倒常常成为同源同种信仰的泉源。
当然,这并不是惟一的来源:共同的“习俗”可能有极为不同的起源,并且,究极而言,大多来自对外在自然环境的适应和向邻人的模仿。不过,实际上,“部族意识”的存在也通常带有特殊的政治意涵:在有外来的战争威胁,或有足够诱因发动对外战争时,特别容易提供政治共同体行动上演的舞台,换言之,主观上感觉彼此乃是血缘相亲的“部族伙伴”(Stammesgenossen)或“族人”(Volksgenossen),很容易因</a>此而采取政治共同体行动。想要采取政治行动的潜在激昂火苗,乃是隐藏于“部族”与“民族”等意涵模糊的概念背后的一件实情(虽非惟一)。此种政治的临机行动,即使在完全没有达到结合体化的情况下,也特别容易发展成一种“习俗的”规范,换言之,成为民族或部族伙伴在面临战争攻击时的团结义务;破坏此种规范,便会使当事的政治共同体遭致和西格斯特(Segestes)或英贵摩(Inguiomer)氏族相同的命运(被逐出领地),尽管部族本身并没有任何共同的“机关”(Organ)存在。部族一旦发展到这种阶段,事实上就已经变成持久性的政治共同体,无论在承平时期是多么的潜伏不动——因此当然显得松散。在此领域里,从单纯的习惯到惯习、也就是“应然”(Geltensollen)的转变过程,即使在有利的条件下,也极为浮动不定。总而言之,我们在“种族”条件约制下的共同体行动里,发现其中包含了某些现象,这些现象是切切实实的社会学研究所必须——虽然此处无法做到——仔细详加厘清的,诸如:由天生禀赋所决定的和由传统所决定的“习俗”,实际上的主观影响为何;“习俗”的所有不同的个别内容,各具何种效用;语言、宗教、政治共同体(不管过去的或现在的),对于习俗形成的反馈作用;这些个别因素对于吸引与排斥、特别是对于血缘共同体信仰或不同血缘的信念,影响到多大程度;种种不同的结果,对于行动,特别是对于奠基于习俗共同体或血缘关系信念上的种种不同的共同体行动,和对于各种性关系,又有何发展上的影响,等等——所有这些都必须一一详加研究。就此,“种族”这一整个概念当然是要彻底抛到脑后。因为,对任何真正精确的研究而言,这个集合词一点用处也没有。不过,我们也不是为了社会学本身的缘故而努力,因此,简要地显示出有哪些相当歧异的问题潜藏在这个看似统一的现象里,也就够了。
在概念精确要求下消失无踪的“种族”共同体概念,某种程度上与我们会感情用事的、因此也是最令人焦灼的概念——“民族”(Nation)共同体——恰相应对,一旦我们试图加以社会学定义的话。
四 民族与文化优越
“民族”(Nationalit?t)和“民族”(Volk),在普通的“种族”意味上,一般而言至少共同包含着以下这种含糊的意思:举凡“同体的”感受,都必然是以诉诸同源的共同体为基础,虽然实际上自认为是民族同胞的人们,比起属于不同且敌对民族的人们,不只有时,而是往往,在起源上更加不同得多。民族的分别,可能只是因为不同的宗教追求,尽管在起源上彼此无疑是相当亲近的,例如塞尔维亚人(Serben)与克罗埃西亚人(Kroaten)。相信“民族”共同体的存在,以及相信立基于此而形成的共同体行动,其真正的理由极为形形色色、诸多纷纭。
现今,在语言冲突的这个时代里,“语言共同体”尤其被认为是民族的一般基础。若是在内容上有所超越,而不单只是个“语言共同体”,并且可以在其共同体行动的特殊目标上自然明白显现出来的,当然自非特殊的政治团体莫属。确实,“民族国家”(Nationalstaat)如今已基于语言的统一性而在概念上等同于“国家”(Staat)。实际上,除了在(此种语言的意味下)“民族的”基础上所建构出来的、具有近代特色的政治团体之外,尚有许许多多包含了数种语言共同体的政治团体,它们多半(虽非总是)选定某种语言为官方语言。因此,语言共同体本身并不足以成就所谓的“民族感”(Nationalgefühl)——在此我们暂且不加以定义。除了上面提到的例子(塞尔维亚人与克罗埃西亚人)之外,爱尔兰人、瑞士人和说德语的阿尔萨斯人(Els?sser)等,都证实了这一点;他们并不觉得自己是其语言所表征的“民族”之一员(至少并非完全的成员)。另一方面,语言的差异也绝非“民族”共同体感情的绝对障碍:说德语的阿尔萨斯人先前——而且大多数人即使现在也还是如此——觉得自己是法语“民族”的一部分,虽然也不完全等同于说法语的法国人。所以,在“民族”认同的信仰上仍存在着资格明确性的“等级”。
说德语的阿尔萨斯人之所以大多具有与法国人认同的感觉,除了某些共同的“习俗”和共通的“感官文化”(Sinnenkultur)——特别是如维提胥(Wittich)所指出的——之外,政治记忆亦是一大因素。任何人只要走一趟科尔玛(Kolmar)博物馆,就可以了解到这点,里头充满了形形色色的遗物(诸如三色旗、消防盔与军盔、路易·菲力浦的敕令,特别是法国大革命的纪念品),这些对外人而言或许无甚意义,但对阿尔萨斯人却是很有感情性的价值[4]。共同的政治(以及间接的,社会)经历,被群众高度珍视为封建制度崩溃的标记,以此而建立起这个共同体,而历史故事则取代了原始民族的英雄传说。这“泱泱大国”(La grande nation)是封建奴役制的解放者,是“文化”的担纲者,他的语言是真正的“文化语言”,而德语不过是日常用的“方言”。因此,攀附依恋那些说文化语言的人,很明显地近似于一种奠基于语言共同体的、特殊的共同体认同感,不过,并非二而一而是基于局部的“文化共同体”和基于政治记忆而来的心态。
居住在上西里西亚地区的波兰人,直至最近[5],未曾显著地(至少在相对的程度上)发展出波兰的“民族感”,亦即感觉自己与建立在德语共同体基础上的普鲁士这个政治团体相对立。他们是忠诚的(即使是消极的)“普鲁士人”,尽管他们并不是如何关心“德意志帝国”这个民族政治团体是否存在的“德国人”,至少大多数人并没有意识性的或强烈的需求要和说德语的市民伙伴分隔开来。因此,这儿根本没有基于语言共同体而发展出来的“民族感”,更别说是“文化共同体”,因为共同的文化亦付之阙如。
住在波罗的海的德国人,一方面对于和德国人之间的语言共同体关联并没有正面的评价,另一方面也没有和“德意志帝国”达成政治统一的渴望,而且毋宁是相当厌恶[6],因此也无所谓的“民族感”。然而,他们和斯拉夫周遭环境、特别是俄国人,却也严格地区隔开来,部分(而且最主要)是由于“身份性的”对立,部分则是因为双方的“习俗”和文化价值各自不同,而且不仅彼此无法沟通了解,还相互歧视。虽然,部分而言正是因为,他们通常是极端效忠沙皇且占多数优势的封臣,并且和任何“俄罗斯民族”的成员一样关注沙皇所统治的政治共同体之权势地位:由他们来提供官员照料官府,而官府也反过来提供经济支援照料他们的后代。在此同样也没有近代意味下的,亦即以语言或连同文化为取向的,“民族感”可言。这情形,就像纯粹无产阶级的波兰人那样,对政治共同体的忠诚,和受“身份性”强烈影响且修正的共同体感情(虽然局限于此一地方性语言共同体内部),两者相互融合在一起。当然,波罗的海的德国人已不再是身份性如此统一的一个群体,因为彼此的对立也不再是那么极端,不像美国南部各州的白人内部里的情形。面对语言共同体的整体威胁,内部的身份性和阶级对立方才消退。
最后,民族这个词汇也有其不适用之处,譬如瑞士人、比利时人、卢森堡人或列支敦士登人(Liechtensteiner)[7]的共同体感情。并不是政治团体在量方面的“小”,使我们有所顾虑——若是荷兰人,我们便称之为“民族”——而是这些“中立化的”政治体有意地放弃其“权力”,才使我们不觉浮现这样的疑虑。瑞士人本身并不是个“民族”,如果我们是以语言共同体或文化共同体(意指文学或艺术等文化财的共同性)来评量。虽然如此,也尽管最近才出现的种种松动现象,散布在他们当中的强烈共同体感情,不只是由于对政治体的忠诚所促成,同时也是因为他们主观上集体充分体认的“习俗”特性使然;这些“习俗”的形成,绝大部分是取决于社会结构上的对立,特别是与德国,不过也包括所有其他的“大”国,亦即军国主义的政治体——有鉴于其对内在支配结构所造成的影响,瑞士人觉得惟有独立存在,方足以保全自己的习俗。
今日,加拿大的法国人对于英国政治共同体的忠诚,同样是由于(而且特别是如此)他们对其近邻——美国的经济与社会结构状态及其习俗怀有深刻的反感;因此,成为加拿大的一员,意味着对其传统特色的保障。
这样的决疑论断不难推展,而且所有精确的社会学研究也都必须这么做下去。这其中显示出:以“民族”这个集合词来指称的认同感,绝非单纯明确,而是可能得自于非常不同的来源。社会与经济结构上的差异及内在支配结构的差异,及其对“习俗”的影响,都可能扮演某种角色,不过,也未必尽然——德意志帝国内部就包含了极尽可能之不同的习俗。共同的政治记忆、信仰与语言共同体,都可能是民族感的泉源,最后,当然也包括种族遗传的习性。后者往往有其独特的影响。从美国白人的观点看来,结合黑人与白人的自然不是共同的“民族感”,但黑人至少借其有权要求而拥有一种美国的“民族感”。另一方面,瑞士人对其本身特色的高傲自觉,及其义无反顾地随时准备捍卫此种特色的精神,不仅在质的诉求上,而且在量的深广上,一点也不输给任何“大”而“强”的“民族”。
周而复始地,我们发现“民族”这个概念总是将我们牵引到其与政治“权力”的关系上。因此,所谓“民族的”(如果尚有一致之意涵的话),显然是指某种特殊的激昂之情(Pathos),此种情感交织于借着语言、信仰、习俗或命运共同体而凝聚在一起的人群团体所建立起来的政治权力组织里(无论其为固有的或想望的),而且,“权力”愈是被强调,其间的维系就愈是独特。对于自己的共同体拥有抽象的政治“权力”(或热切想要拥有)的这种激昂的骄傲感,也许在量方面较“小”的共同体里——例如现今的匈牙利、捷克、希腊等语言共同体——比起其他实质方面并无不同而量方面较大的共同体,例如一百五十年前的德国,更加深广得多;后者当时基本上同样是语言共同体,但绝非“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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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克利斯梯尼(Cleisthenes)为公元前六世纪雅典的政治家。他于公元前508年推翻了前僭主的政权之后,发动彻底的行政变革,被誉为雅典民主的真正创建者。克利斯梯尼的改革首先是扩大“公民大会”的权限,但是由所有公民组成的这个机构太过庞大,无法执行例行公事,因此托付地方单位,也就是克利斯梯尼改革的枢纽——区(demos)——代表所组成的“五百人会议”来处理。在此之前,每个雅典公民属于四个传统的部族之一,每个部族有其自身的地方基础——海岸、平原或山区。地方和党派以牺牲全城邦的利益为代价而欣欣向荣。为此,克利斯梯尼扫除原有的地理的部族区分,建立十个新部族,每一部族包括若干分散于雅典境内的“区”。在此种全新的划分组合下,部族无足轻重,重要的是“区”本身。这种“区”约有二百个,大概相当于现代的教区、乡镇、选举区等。克利斯梯尼不但以此摧毁了贵族势力的旧有部族基础,并且准许“区”有地方自治权利:区内公民不但得以直接自决地方事务,还可以借“五百人会议”间接参与中央政府的事务。克利斯梯尼的改革,事实上完成了雅典政治的民主化。——译注
[2]德尔菲神庙在希腊中部的帕纳舍斯山(Parnassus),供奉阿波罗。此一神庙在希腊人之间拥有极大威信,阿波罗时常通过一个女先知来指点迷津(即被称为“德尔菲神谕”的),指点的范围极广,上至军国大事、小至家产买卖无所不包,公元前480年雅典人就曾经听从神谕而在海上击败波斯人的入侵。——译注
[3]在《城市类型学》里,韦伯对古希腊的“phyle”(phi)有如下的说明:“在通过一种兄弟盟约关系而形成的各种城市祭祀团体里,phi与phratriai两种团体可说是最为重要的,它们的地位在极早时期即已非常显著,并持续到相当晚期,任何人都必须是这两种团体的成员才会被接受为市民。phratriai的出现确定可以追溯到城市兴起之初。后来基本上成为一个祭祀团体,不过还带有其他一些功能,例如在雅典,它们负责评定年轻人的军事能力,以及与此相关的继承权。因此它们必然是源自军事性团体,就像我们前面曾提到过的‘男子集会所’(M?nnerhaus)一样……在稍后的城市制度里,phratriai被视为phi(罗马则为三个古老的人民‘里区’,tribus)的次级组织,希腊的城市通常都依此划分。phi(部族)一词是用在城市的,至于非城市的‘部族’,则使用ethnos而不用phi。进入历史时期后,phi不管在哪儿都成为一个人为的、城市的次级单位,其功能则有下列多项:轮派公共负担,投票顺序,分派官职,军队的组织,分配国家企业的收益,分配战利品与征服地(例如罗德岛的土地)。它们同时也是个祭祀团体,正如所有早期的团体一样——尽管其形成是纯粹理性的。多利安人的典型的三个phi也是人为构成的。”(pp. 112—113)——译注
[4]参见Werner Wittich,Deutsche und franz?sische Kultur im Elsass(Strassburg:Schlesier und Schweikhafdt,1900),38 ff.。
[5]本文写于一次大战之前,当时波兰的西部仍为德国领土的一部分(十八世纪末,普鲁士、奥地利与俄国协议瓜分波兰)。——译注
[6]所谓“波罗的海的德国人”指的是今日的“波罗的海三小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亦为德国领土,战后独立,第二次世界大战时为苏联所并吞,直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苏联解体才重获自由。——译注
[7]列支敦士登(Liechtenstein)位于前东德的卡尔·马克思城区。——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