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3个月前 作者: 佚名
(A) 本书第71页
以下几段文字是对正文的注释,我在写作正文时,由于不想妨碍论证的进行,未提及一种成见或偏见(提到的只是这样一种偏见,即认为强制流通的政府纸币与银行券相类似),这种偏见会不可避免地使普通人认为:货币的数量(不论是用什么标准检验这种数量)必然会对商品的价格产生直接影响。我提到的这种偏见,产生于下述似是而非的推理。
商品的价格取决于供给与需求;因而在供给给定 的情况下,价格取决于需求。但货币是需求的手段,因此,货币的任何增加必定带来需求的增加,结果必定使价格提高。由于银行券根据定义是货币,银行券的增加必然导致需求的增加,从而必然抬高商品的价格。
已故的詹姆斯·穆勒先生在其《论政治经济学》(第3版,第131页)一书中写了下面一段话,用以支持上述观点,他用普通语言表达的这种观点我不能不认为是一种错误的观点:
“不难理解,正是一国的货币总量,决定了该总量中的多大部分可交换到该国的某一部分货物或商品。
如果我们假定这个国家的所有货物都放在一边,这个国家的所有货币都放在另一边,并假设它们立即进行交换,则显而易见,货物的十分之一,或者百分之一,或是任何其他部分将交换全部货币的十分之一,百分之一或任何其他部分,并且这个十分之一、百分之一或任何其他部分所包含的数量是大还是小,正好与国家的货币总量是大还是小成比例。如果实际情况确实如此,则很显然,货币的价值完全取决于货币的数量。实际情况似乎正是这样。”
西尼尔先生在一篇有关货币价值的讲演中,以及在一篇我前面提到过的发表在《爱丁堡评论》上的文章中,对穆勒先生论文中的以上段落进行了评论,并且指出了它的谬误之处在于忽略了这样一点,即正是贵金属的生产成本而不是它们的数量构成了它们的价值,并决定了商品的价格,商品的生产成本又用贵金属的价值来衡量。
然而,穆勒先生在第167页的一段话中又用一种假设的情况来举例说明他的观点。他说,“假设市场是一个非常狭窄的市场,一边完全是面包,另一边是货币。假设市场的正常状态为,一边是100个面包,另一边是100先令,因此,面包的价格是1先令1个面包。假设在这种情况下,面包的数量增至200个,而货币的数量则保持不变,十分明显,面包的价格必然下降一半,即每个面包的价格下降到6便士。”
从这一段话来看,穆勒先生似乎给前面一段话表达的观点加上了限制条件,或更为严格地说,也许忘记了那一观点,而认为影响物价的货币数量仅限于在消费者口袋里或手中、准备拿到市场上满足他们直接需要的货币数量。在这一有限的范围内,可以承认,货币的数量对物价有影响。但是,在这样的限制下,穆勒的观点就与通货原理毫无共同之处了,因为通货原理认为,影响物价的货币数量,在于流通银行券的数量或全部流通手段所表示的货币数量。
(B) 本书第80页
正文中谈到了拥有资本和信用的个人的购买力,对此可能需要进行一些解释,在这里我就参照实际情况举例加以说明。我的意思是说,那些拥有充足的资本开展正常业务并在其交易中享有良好信誉的人,如果对他所经营的商品的价格上涨的前景持有乐观的看法,并且这种看法被他投机活动开始时和进行时的情况进一步证实,就可能使其购买活动达到同其资本相比非常巨大的程度。这里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市场应该是十分广阔的,并且所经营的商品很容易由于政治原因或自然原因而价格发生大幅度波动;事实上,只有这类商品,才是投机的对象,才足以吸引商人的注意力。我打算用1839年茶叶贸易中所发生的情况(该年中国爆发了动乱 [1] )以及1838至1842年之间谷物贸易中的投机活动来加以说明。
1839年我们同中国发生了争端,预期茶叶价格将上涨,一些零售商和茶叶商便率先从事投机活动。该行业中一种普遍的倾向是储存货物,即,一次储存够满足顾客未来几个月可能需求的货物。然而,其中一些商人,比其他人对前景更加乐观和更加富有冒险精神,利用他们自己在进口商和批发商那里享有的信用,购进远大于他们的生意中估计需要的数量。由于这种购买活动最初是公开进行的,或许确实是为了合法的用途,并在他们正常生意的范围之内,因而他们能够进行购买而不需要支付保证金;而那些被人知晓的投机者则被要求在这种商品的三个月的付款期限到期之前每箱支付2镑,来补偿可能发生的任何价格上的差额。因此 ,不支付任何形式的实际资本或通货 ,他们便购买了大量茶叶,用出售一部分茶叶所得的利润,他们便能够为购买更多的茶叶支付保证金,通常是在购买数量很大,引起人们注意时,才要求支付保证金。
投机活动就是这样在价格上涨(上涨100%和100%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直到付款期限几乎到期时为止:如果在付款期限到期时情况一直如此,证明在过去时期流行的那种关于未来的全部供应将中断的看法是有道理的,价格可能会进一步上涨,无论如何不会回落。在这种情况下,投机者本来可以通过出售已购入的茶叶,即使实现不了全部预期利润,也可以赚得很大一笔钱,用这笔钱他们可以大大扩展其生意,或完全洗手不干了,落得个有远见能赚钱的名声。然而,并没有出现这种有利的结果,同他们的期望相反,碰巧有两三船转运的茶叶一到达这里就被允许进</a>港井发现还有更多的茶叶在直接运往这里。这样,供给的增加就超过了投机者的预计,同时,高昂的价格也减少了消费。因此市场上发生了价格剧烈下跌的情况:投机者不亏本就销售不出去,致使他们无力偿债,他们中的一些人因而破产了。这其中,我要提到一个人,他拥有的资本不超过1 200镑,他把这1 200镑的资本都用来作茶叶生意,设法购买了4 000箱的茶叶,其价值在80 000镑以上,由此遭受的损失大约为16 000镑。
我要举的另外一个例子是1838年和1842年间谷物市场上的投机买卖。有这样一个人,根据后来的调查发现,他开始范围广泛的投机活动时拥有的资本不超过5 000镑,由于开始时很成功,以及投机过程中情况很有利,他设法大肆购买谷物,以至当他停止支付时,发现他的债务数额已达到500 000镑至600 000镑。可以列举的另外一些例子,是完全没有任何资本的人,他们仅仅凭借信用,在市场状况证实了他们的看法时,就能进行很大规模的购买活动。
请注意,这些以很少的资本或根本不用资本而进行巨额购买的投机活动,是在1839年和1840年进行的,那时的货币市场处于最为紧缩的状态,或者用现代的说法来讲,当时货币极为缺乏。
(C) 本书第84页
如果我们承认这样一个重要事实,即尽管1839年利率上升到了6% ,但物价却保持稳定 ,那么,对于正确理解该年物价与流通状况的关系而言,便很难想象有比包含在下述提问和回答(这是发钞银行委员会对诺曼先生进行调查时的问答)中更为错误的看法:
“1926.主席——1839年商品的价格一般不是由那些不服从规定的发钞银行 在那一时期保持的吗?答:我认为,1839年物价保持得很稳定;但我也认为,英格兰银行的限制性措施对物价有影响 ;因为,我确信贵金属的出口绝不能应付对额外国外支付的需求;作为解释,我要说,我担心从1838年秋季起对谷物的国外支付已达10 000 000镑,我没有发现超过6 000 000镑或7 000 000镑的出口记录。”
在我看来,帕尔默先生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倒表达了正确的观点:
“1473.主席——如果(1839年)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来减少商业贷款,物价不是必然会下降,这样就能增加出口满足国外支付了吗?答:我认为,从我国资本的数量和其所具有的力量来看,从商人拥有的商品库存的减少来看,是否能达到那一结果,是很值得怀疑的。”
(D) 本书第108页
彭宁顿先生寄交的论文
“一直有人建议,英格兰银行的业务应分为两个不同的部门;一个称为发行部门,另一个称为存款部门。发行部门应持有数量固定不变的证券,其职能仅限于以黄金兑换银行券和以银行券兑换黄金。存款部门应根据伦敦银行家所遵守的那些一般原则管理委托给它的基金,并独立于期票部门。
研究一下该计划的可能运作方式,或许是值得的。
我认为,执行这个计划时,首先应该把英格兰银行持有的证券和金块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存款部门,分配给存款部门的证券和金块总额应等于存款总额。因此,如果英格兰银行持有18 000 000镑证券和9 000 000镑金块以抵付18 000 000镑已公开发行的银行券和9 000 000镑存款,就应分配给存款部门6 000 000镑证券和3 000 000镑金块,留给发行部门6 000 000镑金块和12 000 000镑证券。
如果进行这样一种分离,则很明显,由于在这两个部门之间以黄金兑换银行券,或者以银行券兑换黄金,将不影响公众手中银行券的数量 ,由于这样的交换会经常而且大规模地发生,因而除非人们同时知道存款部门持有的银行券数量,否则已发行的银行券数量的增加或减少 ,不会成为衡量流通银行券数量的可靠标准 。
我们暂且不考虑这一计划可能招致的反对意见,而立即看一下向英格兰银行兑换金块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
如果我们假设在上述情况下,存款部门刚一建立,全部3 000 000镑金块就被兑换成了3 000 000镑银行券,那我们就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出存款部门的行动和状况。此种情况下这两个部门的情况将有如下述:
发行部门 存款部门
已发行的银行券 21 000 000英镑 存 款 9 000 000英镑
证券 12 000 000英镑 证券 6 000 000英镑
金块 9 000 000英镑 银行券 3 000 000英镑
既然这两个部门的情况如此,那么让我们假设逆汇兑创造了对英格兰银行金块的需求用以输出。这样一种对金块的需求,或者可以通过减少公众手中银行券数量的办法,或者可以通过减少英格兰银行存款的办法得到满足。如果通过前一种办法来满足这种需求,那么,把英格兰银行的业务分为两个部门的做法便会达到预期的目的;如果通过后一种办法来满足这种需求,那么,就公众手中英格兰银行券数量的增减而言,国际汇兑的变化并不会产生令人满意的结果。在后一种情况下,把业务分离开来的做法并不会使纸币的发行得到更好的管理。
或许,有人会说,如果银行业务同发行业务分离开来,并且按城市私人银行所采用的方式和原则进行管理,则存款减少后,相应数量的证券会被立即出售或变现;这样,在外部流通的银行券数量会减少到与金块的交割相一致的水平。
但是,在类似的情况下,在目前的管理制度下,也可以出售或变卖证券。无论是继续实行现行制度,还是把英格兰银行的业务划分为两个部门,证券的出售或变现都必然取决于英格兰银行董事们的看法或判断。这两种情况的唯一区别是,在后一种情况下,向储户支付银行券引起的反作用会被限制在3 000 000镑的范围之内,而在当前的管理制度下,所产生的作用则大得多。
此外,还应该指出,如果对金块出口的需求超过了3 000 000镑,如果该需求落在了存款部门之上,则存款部门的金块数量将大大减少,以致要么不得不强制变卖其一部分证券 ,要么不得不停止支付 ,而此时发行部门却有充足的硬币 。
也许应该把上述原则和观点应用于英格兰银行过去四年中某个时期的实际情况。
1834年1月债务和资产情况如下:
纸币发行额 18 236 000英镑 证券 23 596 000英镑
存款 13 101 000 金块 9 948 000
其它 2 207 000 33 544 000英镑
33 544 000英镑
假如当时决定把英格兰银行的业务分为两个部门,则人们也许认为应把12 000 000镑的证券分配给发行部门,作为该部门未来不得突破的固定数量。剩下的证券当然归银行营业部。因此,数量达到18 236 000镑的已发行的银行券就将有12 000 000镑的证券和6 236 000镑的金块作为其基础。但由于银行券使用起来更为便利,存款部门很可能宁愿要银行券而不要黄金,因而这两个部门的情况如表A所示:
根据以上所述,可以看出,假如英格兰银行的业务在1834年1月被划分为两个部门,假如我们假设当时确立的规则以后被严格遵守,则1839年1月发行部门的纸币发行额将会比那个时期的实际数量减少2 364 000镑,存款部门的现金将被完全提出。1835年7月和1839年7月存款部门持有的证券会超过其它和存款这两项的总和。存款部门不可能持有超过存款的那部分证券,除非发行部门违反规定的规则,发行与那一超过量相等的纸币。
为了阻止提尽它的现金,毫无疑问,银行营业部将通过卖掉巨额数量的证券来竭力从公众手中收回银行券。由于发行部的经理严格遵守所定的规则,由于银行营业部的经理充分尊重所定的规则,银行营业部在去年7月所拥有的证券数量会比其实际上所拥有数额要少3 000 000镑或4 000 000镑,换言之,当时公众手中银行券的数量会比他们实际拥有的数量少3 000 000镑或4 000 000镑,由此而会对金融市场造成非常沉重的压力 。
到目前为止,我们假设英格兰银行被分为两个不同的部门,并进行了正式的债务和资产分配。其实不进行没有这种正式的分离和分配,只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则,也可以对通货产生完全相同的影响,这条规则是,英格兰银行除非是在其贮藏的金块的基础上,否则不得在任何时候发行超过一定数量的银行券(我们已假设那一数量为12 000 000镑)。如果1839年1月正式通过了这一规则,并在以后坚决遵守这一规则,则英格兰银行为避免暂时停止支付存款必然会大大减少它持有的证券数量 。减少证券的做法很有可能会在今年的早些时候阻止金块的外流。如果尽管减少了所持有的证券,金块继续外流,则英格兰银行必然会在(1839年)7月把其持有的证券数量减少到比它当时实际持有的数量少3 000 000镑或4 000 000镑的水平上。
可以预期,不论是把英格兰银行正式分为两个部门,还是采用刚才提到的规则,公众都会面临金融市场上银根较松和较紧的不断交替 。
这里应该指出,上面提到的规则和霍斯利·帕尔默先生及诺曼先生在其证词中所解释的规则之间的差别是:前一种规则会使英格兰银行为支付存款而发行的银行券数量不得超过这样一个限度,即任何时候已发行的银行券数量和12 000 000镑外加英格兰银行所拥有的金块数量之间的差额,而在后一种规则下,英格兰银行则可以不受限制地用银行券取代存款。前一规则所起的作用同把英格兰银行分为两个部门是一样的。后一规则的唯一作用,是使英格兰银行拥有的银行券和存款的总量随着其金块数量的增减而增减。
有一点我还没有提及,这点同所提议的把英格兰银行分为两个部门有关系,因而需要谈一谈。有人建议,为了增加银行营业部的可支配资金,应把该银行现在借给政府的一部分资本用于银行业务方面。我想,这个建议的意思是,应把英格兰银行购买的3%的公债出售掉,出售公债所得的收益由英格兰银行随意支配,要么用于购买其他证券,要么用于发放商业贷款和进行贴现。
关于这个建议,应该指出,它是想从一部分人那里抽回一定数量的资金,其目的在于,通过英格兰银行把这笔资金转移给另一部分人使用。通过这一过程,在金融市场上并没有创造出新的资金。变化仅仅是把已经存在的资金从一种投资转移到另一种投资上去,其作用同某一公债持有者出售股票,用所得到的收益进行商业贴现是一样的。从结果上看,该公债持有者的这种活动造成的影响较小。但是,如果像所提议的那样,把英格兰银行5 000 000镑的原投资本出售掉,并把所得的收益同英格兰银行的存款混在一起以同样的方式使用,那么,虽然银行营业部拥有的银行券储备,不一定会因为资金的这种增加而增加,可是在商业繁荣和萧条相互交替的时期,如此巨大数量的资金,用途不断变化,却会对总的流通产生异乎寻常的影响。在一段时间,增加的资金可能会被用于商业贷款和贴现,在另一段时间,大部分增加的资金可能会从公众手中收回,以银行券和硬币的形式为英格兰银行所占有;这样,英格兰银行便可根据自己的意愿,交替造成公众手中货币的充盈和不足。”
以上便是彭宁顿先生在那篇论文中告诉我的东西,现在,我要从他给柯克曼·芬利先生的信中摘录下述片段:
“如果决定采纳所提出的分离计划,则需要考虑的最为困难和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确定发行部门应持有的固定数量的证券。这点一旦被正确地确定下来,便可以达到分离计划的主要目的,而无需把英格兰银行正式分为两个部门。这样一种分离只有当能够比其他方法更有保证地做到以下一点时,才是理想的:在未来,不论在多么紧急的时刻,都不得超越证券的固定数量。
前面我假定,在分离之前,英格兰银行拥有18 000 000镑的证券和9 000 000镑的金块,以抵付18 000 000镑已公开发行的银行券和9 000 000镑的存款。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发行部门持有的固定数量的证券应该是12 000 000镑。如果这就是证券的固定数额,那么根据所制定的规则,公开发行的银行券应为21 000 000镑,其中,18 000 000镑应在公众手中,剩下的3 000 000镑必然就由银行营业部自由处理。
在最近发表的一封致图克的信中,托伦斯上校为了进行说明,假设了同样的情况,并规定发行部门应持有的证券数量为9 000 000镑。在规定这一数额时,他假定银行营业部(在假设的情况下)正好处于图克先生认为可能出现的那种情况,也就是既没有银行券也没有金块用以支付储户的即期提款要求,因为,为了获得必需的财力,不得不在金融市场上强制出售它的一部分证券。他假设,为此必须出售3 000 000镑的证券。因此,先前公众手中持有的18 000 000镑将被减少到15 000 000镑。
尽管金融市场上存在着这种压力,我们还是假设逆汇兑导致了对英格兰银行黄金的需求,需求额达到3 000 000镑。于是托伦斯上校说,‘存款部门作为储备持有的3 000 000镑银行券将被储户提走,拿来向发行部门换取黄金,而存款部门的经理们为了弥补相当于其1/3存款的储备,不得不出售其持有的6 000 000镑证券中的2 000 000镑。结果是,在发行部门,金块将从9 000 000镑减少到6 000 000镑,银行券将从18 000 000镑减少到15 000 000镑;在存款部门,存款将从9 000 000镑减少到6 000 000镑,证券从6 000 000镑减少到4 000 000镑,储备从3 000 000镑减少到2 000 000镑。不言而喻,其结果是,不仅发行额缩小了,而且在贴现和放款方面过度交易的能力也受到了限制。’
公众手中银行券的数量从18 000 000镑减少到13 000 000镑,确实会在贴现和放款方面有效地阻止过度交易 。
虽然不可能出现托伦斯上校所说的那种极端情况,但假如出现那种情况,则即使划分债务和资产,严格遵守彭宁顿先生寄交给我的论文中所描述的那条规则也会产生托伦斯所描述的各种结果,那条规则是英格兰银行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发行超过某一固定数量的银行券,除非它拥有相应数量的黄金。因此,把英格兰银行的业务分为两个部门,或者严格遵守上述规则而不把英格兰银行分为两个部门,其结果是一样的。
然而,有一件很重要的事情会使人怀疑,按照所假设的方法把英格兰银行分离为两个部门,是否就是确保那条规则得到适当遵守的最有效方法。
到目前为止,英格兰银行的习惯做法是,凡是返回来兑迄的银行券,一律予以注销——绝不再发行它们。尽管在实施所建议的调整时遵守这一习惯做法不会引起任何无法克服的困难,然而,一般说来银行营业部却必须持有巨额黄金,或持有巨额已签章的银行券供随时使用。持有巨额已签章并已完全生效的银行券可能被认为是危险的和不方便的。如果为了避免这种危险和不方便,银行营业部持有注销银行券,随时根据自己的临时需要和方便,向发行部用旧银行券换取新银行券,那么发行部实际上就成了银行营业部的存储处,并且通过银行营业部,又或多或少地成为他人的存储处。毫无疑问,可以作出安排,建立一检查系统以防止发生违反计划原则的事情。但是 ,需要建立什么样的机构是个非常微妙的问题 ,该机构的职能和目的不易为公众所顿悟和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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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指中国人民反对英国侵略的爱国斗争。——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