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节 私权的和社会整体的国家观
3个月前 作者: 罗雪尔
古代: 黑伦:《古代主要国家的政治、交通及商业》,1793年。此外可参考下列各书:赖尼埃:《波斯及腓尼基人的国家经济和农业》,1819年;《阿拉伯和犹太人的国家经济和农业》,1820年;《埃及及迦太基人的国家经济和农业》,1823年;《希腊的国家经济和农业》,1825年。伯克:《雅典的财政》,2卷,1817年。布尔曼:《罗马的财政》。黑格维施:《罗马财政的历史研究》,1804年。博塞:《罗马财政制度概说》,2卷,1806年。
德国: 许尔曼:《德国中世纪财政史》,1805年。博塞:《从历史上看德意志联邦国家的经济状况》,1820年。赫克:《德意志联邦财政统计资料》,1823年。博罗斯基:《普鲁士的实际官房制度及财政制度概说》,2卷,1805年。本岑贝格:《普鲁士的货币事务和新税收制度》,1820年。汉泽曼:《普鲁士与法国,它们的国家经济和政治》,1833年,第2版。库迈罗:《普鲁士的宪法与行政》,2卷,1842年,第3版。马林可斯基:《帝国官房职员手册》,2卷,1840年。鲁德哈尔特:《巴埃伦大公国的状况》,3卷,1827年。乌贝洛德:《汉诺威大公国的财政》,1834年。霍夫曼:《16世纪初期符腾堡的财政制度》,1840年。
英国: 辛克莱:《英帝国财政收入史》,3卷,1803年。派布赖尔:《英帝国财政史及一般统计》,2卷,1803年。杜潘:《1822年的英国行政制度》,1823年。劳默尔:《1835年的英国》,2卷,1836年。帕莱尔:《论财政改革》,1830年。马歇尔:《大英帝国及爱尔兰的人口、生产、收入、财政工作等资料摘要》,2卷,4.1833年。
法国: 《法国历代法令汇编》第15卷以后的帕斯托赖:《序言》。伏尔邦内:《1595年至1721年法国财政的调查和若干考察》,6卷,1758年。阿诺特:《法国财政通史》,1806年。蒙第翁:《1660年至1791年法国著名财政大臣的特征和经验》,1812年。尼克尔:《法国的财政管理》,3卷,1785年。加尼尔:《财政学》,1825年;《公共收入政论</a>》,2卷,1806年。吉朗多:《法国行政法学会》,1830年(第3卷及第4卷)。马卡赖尔和包拉泰尼埃:《论法国公共财产》,6卷,1838年。道迪弗莱:《法国财政制度》,2卷,1840年。
荷兰: 奥吉安德尔:《1813年后的荷兰财政史》,1829年,1834年,续篇。
西班牙: 包莱果:《西班牙的国民财富、财政和国家债务》(柯登康甫译),1834年。
其他: 马尔库斯:《统计与国家通报》,2卷,1826年。柯恩:《财政纲要》,1826年。雅可布:《国家财政学》(艾泽伦编),1837年的概要。马尔库斯:《财政学及财政实务手册》,2卷,1830年。劳:《财政学原理》,2卷,1843年(第3版,第1版为1832年)。
第四十五节 私权的和社会整体的国家观
共同的权利思想是国家所固有的纽带。根据如何看待个人与全体的关系,其思想可大别为二类:(1)私权的观念 。这种思想主张人民只在直接对自己有利的范围内才承担义务。统治者只应按其私权的种类,特别是对作为他的领地的附属地行使统治权。这类国家即世袭的国家大体上与长子世袭制、庄园、采邑等等的统治关系相类似。这里还不存在不同于个人目的的公益目的。
(2)社会的 或国家的观念 。这种思想认为国家不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出于个人目的的结合,而是它本身就是目的,也就是把它作为更高的总体利益来看待。在这里,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权利关系各自分为两个领域:一是属于自己利益的权利范围,例如私有权、既得权;另一是属于整体利益的权利范围,例如统治权和国家公民权。
第二种思想,在文化高度发展阶段,随着国家日益统治国民的全部生活而愈益彻底。绝对君主政治作为这种社会的整体的观念的国家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后来的自由主义政治当然也沿用,但由于自由主义的影响,近代的反动又在许多方面显示了倾向于私权的国家。例如哈勒尔的批判。 [1]
上述这两种思想的对立贯串于整个国家的各种关系。属于私权观念的,有国家分治、门阀地位;属于社会的整体的观念的,有领地的让渡、皇室费、皇族费。同样,还有封建制度、雇佣兵——征兵。复仇权、和解——刑法、处罚。
从财政方面来看,私权的国家主要依靠私权的财源即领地及国家事业而存在。社会的整体的国家则依靠租税而存在。私权的国家的租税(与社会的整体的国家情况不同)应视为原来直接从国家得到的各种利益的一种代价。在私权的国家里每个人专为自己的利益,或在与别人接触时,总想尽量利用国家,少为国家作出牺牲。如果上述努力实现,为国家目的而承担的义务之间就会出现极端不平等的现象。在市议会里的立法权利以及其他方面的权利,都不是为了国民的一般的权利,也不是为了国民的一般的利益,而不过是各个个人、组合、阶级的特权。属于国家权力的各个部分,以私权的出卖或赠与的方法,转到私人手中。私权的国家中的自由,在于尽量不受国家的约束。这种自由在社会的整体的国家里是不可能想象的。在这里自由只在国家政权的直接或间接干预下才得到承认。
〔参考文献〕著者论文:《论与小法人斗争中国家政权的形成》(比劳编:《历史与政治年报》,1843年9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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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据罗雪尔:《国民经济学体系》,第4卷,第2节注6:哈勒尔对私权的国家观提出了批判,他认为把它与整体的国家观完全对立起来的看法是危险的。哈勒尔著有《国家科学的复兴》,1820年。——日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