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独立于任何社会群体的一般义务——杀人
3个月前 作者: 杜尔凯姆
现在,我们来到了一个新的道德领域。在前几章中,我们考察了人们彼此之间所负有的义务,是基于他们同属于某个明确的社会群体,同一家庭、法团或国家的一部分。不过,也有其他某些义务,独立于任何特殊群体。我必须尊重同类的生命、财产和荣誉,即使他们不是我的家庭或国家的成员。在整个伦理学中,这是最为一般的领域,因为它独立于任何局部或族群的条件。从概念上说,它也是最崇高的。在所有文明的民族看来,我们正在检视的义务是所有义务中首要的和最有强制性的义务。最不道德的行为莫过于杀人和偷窃,即使这些行为是针对其他国家的杀人和偷盗行为发生的,其不道德的性质也不会减损。家庭道德、职业伦理和公民道德等领域的情况则不会像这样认真。对我们来说,如果有人没有履行其中的某种义务,他的罪过也不会比其他犯法行为严重,这似乎已经是一条规律了。这样的观念很普遍,而且在我们的心中根深蒂固,在平常的意识里,犯罪根本上或几乎总是由杀人、伤害和偷盗构成的。倘若让我们想象一个罪犯,那么他通常会是一个侵犯他人财产或人身的人。意大利犯罪学学派的基础,显然就是这样的命题,或将其视为公理:这便是全部犯罪。例如,他们通过确立杀人或偷窃及其相应变体的类型,确立了犯罪的类型。
基于上述关系,今天的道德与古代的道德是完全对立的。特别是自基督教形成以来,义务的等级秩序就产生了彻底的转变或翻转。在原始社会中,甚至是城邦国家的体制中,我们正在考察的义务并不是所有道德的最高点,只是伦理的入口。这些义务,或其中的某些义务,并不是至高无上的,而是具有一种随意性。当时,对侵犯行为来说,缺少任何严厉的处罚,我们可以由此看到,这些义务只是略有某些道德尊严而已。实际上,常常根本就没有刑罚处罚。在希腊,甚至杀人犯也只有在家庭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才会受到惩罚,也许该家庭只要能够得到补偿金就很满意了。在罗马人和犹太人那里,任何通过谅解和妥协来解决杀人问题的办法,都严令禁止,因为人们把它当成是一种重罪,与伤害和偷盗的行为有所不同。倘若受到伤害的人愿意让罪人用一笔金钱赎回自己,他们可以来寻求补偿。所以,对所有这些情况来说,只有针对这些行为的带有准公民性质的制裁;通常来说,都只需要提供某类赔偿金;在任何情况下,即使对罪犯实行的判罚是一种肉体的刑罚,这种犯罪也没有严</a>重到要让国家本身采取压制行动的地步。在实施惩罚的过程中,需要个人采取主动。这些侵犯我们的暴行,社会本身并没有直接感觉到这是对它的触犯和威胁。有时候,甚至此类些微的保护措施,只能由社会提供给成员,当受害者是外国人的时候,社会甚至拒绝给予保护。
真正意义上的罪犯,是那些与家庭或宗教和政治秩序对抗的人,所有威胁到社会政治结构的人,所有藐视公共神这种国家的象征形式的人,所有违反家庭义务的人,都会受到惩罚,而且这些刑罚实际上可能是非常可怕的。
经过这种发展,起初还属于道德底层的事物,逐渐攀升到道德的最高位置,其实这是我们常常提到的集体感觉同步发展的结果。起初,最强烈的集体情感,最不容忍那些对立面的情感,只与群体本身有关,无论是整个政治群体还是家庭群体。这样,宗教情感和严厉刑罚所独有的权威,便可以保证自身得到尊重,而神圣事物也成了集体性的实体的象征。这种实体按照上帝以及每个神灵的形式被人格化,成为受人们尊重和崇拜的对象,即对人们想象出来的宗教存在的崇拜。另一方面,社会感觉根本不会受到任何与个人有关事物的强烈影响。个人的痛苦不会影响到这些感受,因为他的福利无足轻重。今天的情况则相反,个人的痛苦是令人发指的事情。对我们来说,倘若一个人受了他不该受的痛苦,这是不可容忍的。甚至他受的是应受的痛苦,也会让我们心情沉重,感到很不好受,我们总想试图去抹平它。推其原由,是因为这些情感所关注的是人,是人类,而且变得越来越强烈,而那些将我们与群体直接发生关联的情感,则退回后台了。群体似乎不再自在和自为地具有价值:只是实现和发展当前理想所要求的人性的一种途径。与所有其他仅有次要价值的理想相比,这乃是最高目标。所以,有关个人的道德才能超越所有其他道德。我们已经多次指出了某些集体情感日渐衰微,而其他集体情感逐渐发展起来的原因,这里就不再赘述了。由这些原因产生的情感,随着所有社会成员多样化的发展,已经不再有本质上的共同特性,只剩下从人性本来具有的属性中产生的情感。正是这样的品质,才自然而然地变成了集体感觉的最高目标。
这样,我们现在所勾画的伦理领域的一般特征,便确立起来了。接下来,为了考察其主要规范,即它所确定的主要义务,我们必须详尽地考察它们。
最先的也是最具有强制性的规范,就是除了法律允许的情况(例如,在法律声明的信念和合法的自我防御中,以及在战争情况下)以外,禁止对人类生活的任何侵犯,禁止杀人。这里,即便我们说明了这种情况,我们也不需要去考察禁止杀人的理由,以及这些条款变得越来越严厉的理由。既然个人的目标就是道德福祉,为善就是与人为善,所以很明显,那些剥夺人类生命的行为,也就是说,剥夺所有其他恩泽所依赖的条件的行为,必然是所有犯罪中最可憎的犯罪。不过,我们也不能耽搁得太久,只盯着这条禁止杀人的规则从何而来的问题。我们更应该探求这种规则在我们今天的社会中是如何运作的,无论范围大小,它得以扩散的原因是什么,它怎样存留于人的意识之中,使人们对它具有或多或少的尊重。在这样的考察中,统计学肯定会给我们提供帮助。统计学会告诉我们能够引起社会中杀人率发生变化的条件:因为杀人率可以表明禁止杀人的规则有多大程度的权威性。这样的考察也可以更好地理解犯罪的性质,同时揭示道德所独有的特征。
以此为基础,我们似乎可以确切地说,杀人倾向的根源是显而易见的,我们不必再进一步加以确定了。今天,我们制定了最严厉的刑法,在这种刑法的威迫下,禁止杀人的理由是人格已经成为神圣的尊崇对象,而这种尊崇原有的对象却是截然不同的事物。据此,我们是否就可以得出结论说,某个国家在不同程度上禁止杀人的理由,是因为这种尊崇心理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扩散,或者为所有与个人有关的事物赋予了不同程度的价值呢?有一个事实似乎可以证明上述解释:只要我们能够通过计算去追踪杀人罪所经历的过程,就可以看到它呈现出了逐次递减的趋势。
在法国,1826—1830年间的杀人数为279;以后则依次缩减为:282(1831—1835);189(1836—1840);196(1841—1845);240(1846—1850);171(1851—1855);119(1856—1860);121(1861—1865);136(1866—1870);190(1871—1875);160(1876—1880);也就是说,在55年中,杀人率降低了62%,这一幅度非常明显,因为同一时期的人口增加了五分之一以上。在所有文明民族中,我们也会同样发现这样的递减趋势,当然,其程度如何要视国家而定。这样,我们就会看到,随着文明的进步,杀人的事件越来越少了。还有另一个事实似乎也可以证明这一点:国家的文明程度越低,杀人的现象就越普遍。意大利、匈牙利和西班牙的杀人率都位居前列,其次是奥地利。在欧洲所有国家中,前三个国家最不发达。而德国、英国、法国和比利时则相反,它们的文化水平很高,在每千个居民中,杀人罪维持在10到20之间。而匈牙利和意大利却超过了100,或者说,是前者的5到10倍。最后,在每个封闭的国家中,我们也会发现同样的发生率。杀人罪是农村地区主要的犯罪形式。在农业劳动者中间,我们可以发现最高的犯罪发生率。无疑,从根本上说,公意对人格的尊重,以及为人格赋予的价值,是随着文明的进步而进步的。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说,杀人率是根据个人在道德目的之基本等级中所处的相对位置而变化的呢?
我们可以肯定地说,这样的看法尽管过于宽泛,却有非常充分的根据。毋庸置疑,个人主义的发展与杀人率的减少确实具有某种联系,尽管不是直接的结果。如果个人主义能够产生这样的效果,也应该同样表现在其他攻击个人的犯罪中。有时候,盗窃、诈骗和贪污也像纯粹的人身伤害一样,给受害者造成剧烈的痛苦。商业上的诈骗,严重的欺诈行为,常常比单独的杀人罪更容易产生罪恶的后果。然而,所有这些特殊的罪恶,反倒没有减少,而是随着文明的发展不断增加。1829年,盗窃罪为10 000起,而到了1844年,则上升到21 000起,1853年为30 000起,1876—1880年间,甚至达到了41 522起。也就是说,陡然增加了400%。银行抢劫由129起上升到971起。人身伤害也同样在增加:首先是对儿童的性侵犯,还有暴力侵害和殴打,从1829—1833年间的7 000-8 000起,增加到1863—1869年间的15 000-17 000起。当然,尊重人格就应该保护人格,防止人格受到因伤害和致命伤害造成的创伤。另一方面,这种现象的增长也说明,上述情感自身的约束力还非常薄弱。这并不等于说,我们所谓的这种情感,就能解释杀人潮流在特定时期所遇到的带有约束力的精神。在伴随道德个人主义进步的诸多环境中,肯定会有某些环境能够对杀人产生特殊的抑制作用,可是与此同时,它们却无法同样抑制侵害人格的其他犯罪形式。那么,这究竟是什么样的环境呢?
我们已经看到,伴随着这种关注人类普遍利益、人类理想和个人物质与道德福祉的集体情感的进步,也产生了一种退化的现象,即关注群体、家庭或国家利益的那些集体情感日趋衰落,这些情感曾经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个人只能从中派生出来。上述两种运动不仅是并行的,而且有紧密的联系。如果我们诉诸一般个人的情感逐步增强,那是因为其他情感在逐步衰落,群体的任何目的都只能是人的利益。如果杀人现象越来越少,那是因为对国家的神秘崇拜已经丧失了基础,而不只是对人的崇拜获得了应有之义。实际上,以国家崇拜为基础的情感本身反而会激发杀人的欲望。而且,这种欲望像所有集体情感一样,都是极其强烈的;如果它们受到了侵犯,它们会以同样强烈的力量进行反击。如果这种侵犯很严重,直接受到侵犯的人就会彻底毁灭敌人。事实上,这种结果很有可能产生,因为此类情感会根据其特有的本性,特别容易祛除所有的怜悯感和同情感,而在其他环境中,怜悯感和同情感却足以抑制杀人现象的发生。上述情感非常强烈的时候,怜悯感就会很微弱。如果国家的名誉和伟大体现为至善,如果社会是一种神圣的、有生命的东西,其他所有人都附属于它,它的地位就会超出个人,个人焕发的同情感和怜悯感就不再能够抵消和医治被侵犯的情感实施报复的迫切的、更强烈的需要。
当问题变成了捍卫父辈或为上帝复仇时,个人的生命还算得了什么呢?实际上,比较这些事物的价值和重要性,个人真是一文不名。所以说,政治信念、家族名誉感、阶级情感和宗教信仰本身就经常是滋生杀人行为的种子。科西嘉(Corsica)之所以会有大量的杀人犯,是因为血仇(Vendetta)始终是很通行的。不过,血仇本身则来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家族的名誉依然显得非常重要,也就是说,能够将科西嘉人与其氏族维系起来的情感依然具有强大的势力。族名的声望依然是举足轻重的。
这些各种各样的情感不仅会导致杀人,而且当这些情感非常强大时,也会产生一种持续的道德倾向,其本身就会引发杀人事件。在所有这些道德心态的影响下,我们只能为个人生命赋予很少的价值,所以我们通常会有这样的观念:应该并可以为了一切而牺牲个人的生命。因此,一点点动力就足以导致杀人。所有这些倾向本身就是暴力性的和破坏性的,通常来说,它们都会促使个人进行破坏:无论是暴力的表露,还是血腥的行动。这种粗野鄙陋的气质,正是低级社会的特征所在。一般而言,粗野依然带有野蛮的痕迹,是动物原始本能的存续。其实,这不过是含义明确的道德文化所得出的结论。根本上说,动物本身并不具有暴虐的本性,只有当生存条件需要这样做的时候,才会出现这种情况。
为什么人会不一样呢?有很长一段时期,人对其同类都非常凶残。这不是因为人与动物很接近:是社会生活的性质才把人变成了这个样子。尽管追求道德目标的实践与人类利益无关,但这种实践却可以相对使人对人类苦难不很敏感。上文讨论的所有这些情感,事实上只有通过把苦难强加给个人,才能得到满足。我们所崇拜的上帝,只有通过剥夺和献奉臣服它的人的生命才能得以生存。有时候,甚至人必须作为牺牲,只有通过这样代价,才能用一种神秘的形式表达社会对其成员的要求。我们可以想象,这种代代相继的训练,有可能会在意识中形成一种生产苦难的倾向。而且,所有这些情感,也常常变成非常强烈的激情,它们不能忍受任何反对意见,也不能容忍任何质疑。所以说,由此形成的性格,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激情的产物,由冲动促发而成。激情带来了暴力,企图打碎前进道路上的所有障碍和羁绊。
今天,杀人率之所以会呈现一种下降趋势,并不是因为对人格的尊重能够抑制杀人动机或杀人的刺激因素,而是因为上述动机和刺激因素已经变得越来越少,越来越微弱了。这些因素是一些集体情感,可以把我们与外在于人性和个体的对象联系起来,换言之,把我们与群体或作为这些群体符号的事物联系起来。与此同时,我的意思也不是说,这种原来作为道德意识基础的情感注定要消亡;它们将会存在下去,而且一定会存在下去,只是不再像以前那样多,那样强烈了。所以,在文明国家中,杀人所造成的死亡率也呈现出了一种下降趋势。
而且,这种解释很容易得到验证。如果它是准确的,那么所有能够强化此类情感的因素,必定会造成杀人率的增长。很明显,战争就是其中的一种原因。战争可以使社会,甚至使那些最文明的社会退化为低级社会的道德状况。个人被掩盖掉了;个人不值一提;只有大众才是最重要的社会因素;所有意志都被强加上一种严格的、有威慑力的纪律。只有热爱国家并依附群体,才能构成同情个人的所有感受基础。这种情况,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呢?
盗窃、诈骗和贪污会出于各种不同原因而明显减少,而杀人要么持续增加,要么维持原来的状况。在法国,1870年盗窃降低了33%,从31 000起减少到20 000起,暴力抢劫从1 059起减少到871起。而杀人的下降幅度却很小,只是从339起减少到307起。不过,这种下降趋势只是表面上的,掩盖了可能很可观的增长趋势。实际上,战争时期,特别是国家遭到入侵的时候,一般犯罪率的降低自有其原因(从某种角度来说,我们既不能把它估计过高,也不能全盘予以否认),而且这种原因必定会影响到杀人率;也就是说,当时的法律管理体系处于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当国家遭到入侵,一切被搅得天翻地覆的时候,起诉犯罪的机构肯定无法有效地运行。不仅如此,犯杀人罪的年龄多在20到30岁左右。在这个年龄的群体中,杀人的发生率为每年每百万人中有40人。可是,当时这个年龄段的年轻人都应召入伍了,他们所犯的罪行,以及和平时期本该犯下的罪行,都没有办法统计在案。如果考虑到这两种因素,杀人率的微弱下降,反而可以使我们确信它事实上有显著的增加。1871年的情况就可以证明这一点,部队解散以后,法律机构开始按照更为规范的形式履行自身的职责(但国家道德状态方面无重大变化),杀人数有相当大的增长。1869年为339人,1870年为307人,1871年则增长到447人,增长幅度达到了45%。我们由此看到,自从1851这个特殊的一年以后,杀人率还没有高到这样的水平。
政治危机也会产生同样的效果。1876年,上议院和下议院选举产生了;杀人数从409人上升到422人;可是1877年,“五·一六时期”中,政治发生了非常严重的混乱局面,杀人数也有令人难以置信的增长,甚至达到了503人,自1839年起从来没有这么高的数字。从1849年到“第二帝国”最终确立这段动荡时期里,也发生了同样的现象。1848年,杀人罪的数量为432人,1849年为496人,1850年为485人,1851年为496人;1852年开始下降,但直到1854年,数字仍居高不下。在路易-菲利普统治的最初几年里,政党之间的竞争非常残酷。同时,杀人数曲线继续从1831年的462人上升到1832年的486人。1839年,到达了这个世纪的最高点,为569人。
众所周知,新教的个人主义倾向比天主教更明显些。每个成员都可以更自由地采纳自己的信仰,更信赖自己或自己的观念。结果,新教教会所有成员共同拥有的集体情感变得越来越少,越来越弱,至少可以说,他们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必然是个人。所以,天主教国家中的杀人倾向要比新教国家更强烈。一般来说,欧洲天主教国家每千人中有32起杀人事件发生,而新教国家甚至不到4起。在整个欧洲,杀人率居前三位的意大利、西班牙和匈牙利不仅是天主教国家,而且是根深蒂固的天主教国家。
总之,由激情激发而成的公共意识状态是杀人率持续增加的沃土,这种状态在个人意识那里能够产生一种很自然的回响。这种犯罪是由反思的匮乏、本能的恐惧和冲动造成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所有激情都会造成暴力,各种各样的暴力也会造成各种杀人的动力,尽管后者所带来的结果是个人所不及的。所以,杀人率是最好的证据,可以证明我们的不道德状态已经越来越没有激情,越来越成为处心积虑、精于算计的东西。事实上,这恰恰是我们不道德状态的特征,其引人注目的地方是精明,而不是暴力。与此同时,这些不道德状态的特征也正是我们的道德特征。它们也变得更冷漠、更有反思性,更理性;感性作用的范围越来越小,这便是康德有关激情超出任何道德以外的解释。今天,对我们来说,道德行为似乎是一种理性行为。而且,在我们所看到的道德和不道德特征的近似之处中,没有什么令人惊讶的东西。事实上,我们知道它们都是些具有同样性质的事实,可以彼此相互解释。不道德不是道德的对立面,就像疾病不是健康的对立面一样,它们都是同一状态的不同形式,即前者是道德生活的两种形式,后者是物质生活的两种形式。
于是,在公共生活中,所有能够提高激情温度的因素,都可以增加杀人罪的数量。当然,公共假期和节日也可以取得强化集体生活、使人振奋的效果。在马罗(Marro)的记载中,40起杀人罪中有19起是在公共假期中发生的,14起在平常的日子里发生,7起不好判断。尽管这些事例的数量不大,却也可以说明公共假期举足轻重的影响,这不是偶然的。事实上,一年中只有大约60天的公共假期和节日。所以,公共假期中所发生的案件应该是其他日子的六分之一。如果拿公共假期与其他日子相比,杀人的发生率相当高:根据这种随机的杀人犯罪统计,我们可以从一般意义上说,这种犯罪的发生率必定非常之高。有关杀人罪的严格分析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更令人惊奇的是,我们发现杀人与特定的活动状态有这样的关系,是因为处于高潮的活动通常也可以归于平常。不过,之所以如此,恰恰说明犯罪并非存在于平常的生活条件之外。既然从激情中不可避免会经常产生某些活动,所以犯罪也经常会发生。关键问题在于,杀人率与社会实存的状态或心态应该是相应的。没有杀人现象的社会并不比没有激情的社会更清白。 注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