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公民道德(续):国家的形式——民主制
3个月前 作者: 杜尔凯姆
在上一讲中,我们看到,我们完全不可能根据实行统治的人数来定义民主制以及其他国家形式。除了最低级的、规模很小的部落,根本就没有所有人共同直接实行统治的社会:统治权总是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无论这些人是天生的,还是通过选举确定的;统治的范围也可大可小,要根据情况来定,但它从来都是由个体组成的小圈子构成的。就此而言,各种政治形式之间只有细微的差别。统治功能总是由某个组织来执行,后者既得到了明确的界定,也受到了明确的限定。不过,要想鉴别它们的不同,要根据社会的状况,即政府机构与民族其他部分之间的沟通形式。有时候,这种联系会间隔很长时期,或者是不规律的;政府让自己隐藏起来,处于休歇状态;另一些时候,政府只通过适当的方式与社会接触,无法涉及社会的所有部分。政府并非始终能够意识到社会,社会也不能持续意识到政府。于是,我们就会提出问题,在这种环境中的政府活动究竟有什么用处呢?大部分用处都是针对外部世界而言的。政府很少参与内部生活,因为其本身的生活就属于另类:政府首先是外在联系的中介,如获取领土和对外交往等。相反,在其他社会中,国家与社会其余部分之间的沟通很多,既有规律,也有组织。公民始终与国家的所作所为有关,国家也会在特定的时期里,不断了解到社会深层正在发生什么事情。国家可以通过行政渠道或选民的呼声得知最远的或最模糊的社会阶层中正在发生什么事情,反过来也可以把政治圈中正在发生的事件传递给公民。这样,公民隔着一定的距离也可以参与正在进行的某些讨论;他们很清楚国家采取的行动,他们的判断和深思熟虑的结果也会通过某种渠道反馈给国家。实际上,这就是民主的主旨。民主并不取决于支配国家的人有多少;民主的本质及其特征,是人们与整个社会的沟通方式。当然,就此而言,虽说各种类型的政治形式之间只有程度上的差别,但这种差别却是深刻的;而且,我们只能通过制度存在与否,从外部认识这些差别,从而保证这种紧密的沟通,而后者恰恰是民主形式的一个特征。
不过,上述特点虽然是首要的特点,却不是唯一的特点,还有另一种特点与其紧密相关。政府意识越是局限于机构的有限范围内,这种意识所能影响到的对象就越少。它与社会各个区域形成联系的纽带越少,它的范围就越小。这是很自然的事情,因为我们从它究竟从哪里获得生活资料的,就可以看到它与民族其他部分之间的联系既很遥远,又是时断时续的。政府机构只能略微地意识到社会器官内部正在发生的情况,由于环境的作用,整个集体生活几乎还依然保留着模糊不清、混乱不明和无意识的状态。集体生活依然完全是由各种不成文的传统、成见以及依稀难辨的情感组成的,根本没有什么机构能够阐明它们。我们比较一下就行了,17世纪的政府所能审议的事物少得可怜,而今天的政府却可以处理无数问题。其中的差别非常之大。以前,公共活动几乎只关心对外事务。整个法律可以无意识地自动发挥作用,只是属于习俗的问题。无论哪种情况,宗教、教育、健康和经济生活更是如此。而地区和地方利益却受到了抛弃和忽视。今天,像我们这样的国家里(考虑到程度上的差别,欧洲大多数国家也逐渐出现了这种情况),所有司法行政机构、教育以及人们的经济生活都已经成为有意识的了。每天都有针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并引发了各种不同的反应。甚至该领域之外的人,也会感受到这种差别。我们的行动已经摆脱了那些散乱的、模糊的、无法认识的东西。倘若人们认识不到或很难认识到这种模糊难辨的特征,也就不可能改变它。如果我们想使各种观念和情感发生变化,首先就必须尽可能清晰地认识它们,把握它们,掌握它们的性质。所以说,个人越能够意识到自身,越有能力做出反应,他就越容易接受变化。相反,未开化的心灵始终会按部就班、循规蹈矩,不会产生任何观念。同样,当集体观念和情感还处于模糊或无意识的状态时,当它们还零星地散落于社会各处时,就会拒绝变化。因为它们脱离了意识,所以它们脱离任何行动:因为它们隐藏着,所以人们无法把握它们。政府根本对它们无法产生影响。进一步说,如果有人认为我们所谓的绝对政府是全知全能的,那么这种想法就是错误的,不过是一种肤浅的观念所带来的幻象罢了。实际上,只有对个体来说,政府才是全知全能的,这也是我们称之为“绝对”的意思;惟有在这个意义上,上述说法才是对的。不过,如果政府背离了社会条件(état),背离了社会结构,就会相对显得羸弱不堪。很显然,路易十六能够随心所欲地利用《王印文书》(lettres de cachet )对付任何人,但他却无权修改既有的法律和条例,既定的习俗和人们普遍接受的信仰。究竟什么能够促使他对抗教会及其各种特权呢?这些特权完全可以使教会组织公然对抗政府的所有活动。直到旧制度末期,城镇和行会的特权还依然排斥着试图改变它们的所有努力。我们也知道,那个时代的法律发展有多么缓慢啊!我们只要比较一下今天各个社会活动领域急剧发生的重大变化就足够了。每一天,都有某种新法律被编入法律汇编中,而另一种法律被剔除掉;每一天,宗教或政府组织以及教育机构等都在发生某些变化。这是因为,上述所有依稀难辨的事物都在这种清晰的社会意识的区域浮出水面,这种意识就是治理意识。结果,这些意识也成为可变的了。观念和情感越明确,就越会彻底地受到反思支配,反思也越容易把握它们。也就是说,它们可以得到自由的批评和争论,而且这些讨论也不可避免会使它们丧失原来的抵抗力,使它们越来越容易接受变化,甚至直接改变它们。此外,我们也可以在治理意识领域持续扩展,在这种更大程度的可塑性中,看到民主的另一个与众不同的特征。正因为更多的事物可以纳入到集体讨论之中,所以才会有更多的事物得以实现。相反,传统主义则是其他政治形式的特征。这种情况在假民主中表现得非常明显,我们从低级社会中就能够找到例子,这些社会根本没有能力抛弃掉传统和习俗。
总而言之,如果我们想要给民主下一个非常确切的定义,就必须首先丢掉那些迷惑我们双眼的大量的现行观念。我们的定义绝对不能以实行统治的人数为标准,甚至是更重要的是,不能以他们的官衔为标准。我们也不能认为,所谓民主必然是一种国家权力非常薄弱的社会。国家也可以在具有民主性质的同时,具有强大的组织。民主的真正性质包括两个方面:(1)政府意识的范围非常大;(2)政府意识与众多个人意识存在非常密切的沟通。之所以会发生混淆的情况,我们也可以从某种程度上进行理解,在某些政府权威很弱、很有限的社会里,连接政府与社会其余部分的沟通必须是非常紧密的,因为政府很难与这些部分相区别。既然在人民群众之外,政府没有立足之地,那么它必须与群众进行沟通。在规模很小的原始部落中,政治领袖只是代表,而且经常是暂时性的,根本没有什么明确的职能。他们的生活与每个人都一样,他们带有决议性质的讨论,也必须经过整个集体的核准。他们不能形成一种独立的和明确的机构。这里,我们找不到任何与上述第二种特征相似的地方——我指的是从政府意识范围,即比较清晰的集体观念领域中形成的灵活性特征。这样,这些社会就成了传统积习的牺牲品。因为上述第二种特征也许比第一种特征更为明显。如果我们能够精确地运用第一个标准,如果我们懂得辨识由于国家尚未从社会中分离出来,尚未形成独立组织而产生的混乱局面,不将其当成是已经得到明确界定的国家与其统治的社会之间的沟通,那么在任何情况下,第一种标准都会带来非常有用的效果。
由此看来,民主政体似乎是这样一种政治体系,社会可以在其最纯粹的形式中获得对自己的意识。思考、反思和批判精神越是能够在公共事务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国家就越民主。倘若我们缺乏这种调查研究的意识,各种混乱的习俗、模糊的情感和成见便会成为一切的主宰,国家就越不民主。这意味着,民主既不是我们这个世纪的一项发明,也不是一种复兴。它不过是社会发展的程度越来越深的一种形式。假若我们没有靠某些通用的标识来澄清我们的思考,我们会认为17世纪的社会比16世纪要民主得多,乃至比一切具有封建基础的社会都要民主。在封建制度中,社会生活是支离破碎的,意识既模糊不清,也很匮乏,都处于最糟糕的水平。所以说,这就是今天大规模社会的成功之处,即把它们限定在适当的范围以内。君主政体则通过将集体力极大程度集中起来,让自己的根基遍及各个角落,更有力地渗透在社会大众之中,为未来的民主政体做准备,与以往的体系相比,君主政体本身已经是一种民主的政府形式了。国家首脑拥有君主的名义,这个事实并不重要;关键在于君主与整个国家之间所维持的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本身有责任使社会观念变得清晰可辨。这并不仅仅是因为在过去的四五十年里,民主的大潮才涌现出来;在历史形成之初,这样的潮流就已经涌动了。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很容易理解其中的决定性因素。社会的范围越大、越复杂,在执行事务中就越需要反思。在一切精密机制的运作过程中,盲目的惯例和一成不变的传统都没有用武之地。社会环境越复杂,就越容易变动。社会结构也必然会发生同样程度的变化,而且要想实现这样的变化,社会就必须认识自己,有能力进行反思。倘若事物按部就班地生成,光靠习惯就足够了;不过,倘若环境持续发生变化,那么反过来习惯就不能形成绝对的控制了。单靠反思,就有可能发现新的、卓有成效的实践,因为只有通过反思,我们才能预测未来。所以说,各种审议机构才会被当作一种制度获得广泛的接受。社会以此为手段,可以为自身提供深思熟虑,这些机构进而会变成持续不断的变化工具,而这些变化正是今天集体生存所必需的条件。社会机构若要生存,就必须有所变化。如果它们适时地、迅速地产生了变化,社会的反思能力就必须符合不断变化的环境,并能够组织起手段来让自己适应这些变化。所以,民主的进步不可避免要取决于社会环境的状态,同样也需要我们内在道德概念的促动。实际上,如同我们上文定义的那样,民主政体是一种最符合我们目前个人观念的政治体系。我们为个人人格赋予的价值,使我们不愿将其用作这样一种机制:即通过社会权威从外部来运作它。人格本身只能达到这样的程度,它在其中可以成为一个能够自行产生作用的社会实体。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格也可以从外界获得一切,无论是它的道德能量,还是物质能量。就像我们只有通过宇宙环境提供给养才可以维持我们的物质生活一样,我们也只能通过我们在社会环境中能够获得的观念和情感来维持我们的精神生活。无中不能生有,将一切交给自己的个人根本不可能使自身超越自己的水平。对他来说,能够使他超越自身,摆脱动物本性的可能性,就是能够在他的身上产生回响,并渗透其中的集体生活;正是这些外来的要素,才使他获得了一种截然不同的性质。不过,人类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得到外部力量的帮助。他或者被动地、无意识地、不知其所以然地接受这些帮助;在这种情况下,他仅仅是一个物。他或者很清楚它们究竟是些什么,或者很清楚他服从它们或接受它们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他不是被动的,他能够有意识地行动,知道自己要做什么。然而,这个意义上的行动也只能是一种被动状态,我们完全了解和理解该状态的存在理由。个体能够享有的自主性,并不是对自然的抗拒——这样的反叛不仅很乏力,也不会有结果,无论其矛头所针对的是物质世界的力量,还是社会世界的力量。对人类来说,自主意味着理解他不得不承受的必然性,并基于对各种事实的充分认识去接受它们。我们不可能违背事物的本性去制定事物的法则,不过我们却可以通过思考它们而让自己自由,也就是说,通过思考把它们变成我们自己的东西。这就是使民主具有道德至上性的条件。因为一种民主是具有反思基础的体系,所以民主会使公民更有理智,而不是过于被动地接受国家的法律。因为公民本身与国家之间存在一种持续不断的沟通,所以对个人来说,国家才不会像是一种对他们注入完全机械推动力的外力。正是因为他们与国家可以持续进行交流,国家的生活才会与他们的生活紧紧连接在一起,就像他们的生活也离不开国家一样。
即使如此,也肯定存在一种民主的概念,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把民主的实践和概念与我们的上述讨论细致区别开来。
人们常说,在民主体系里,统治者的意志和思维与被统治者的意志和思维是一致的,是融合在一起的。从这样的角度出发,国家便只能代表由个体组成的大众,整个政府结构的目的,就变成了尽可能忠实地传递分散在集体中的情感,既无须添加些什么,也无须改动什么。我们或许可以说,这样的理念在于尽可能准确地表达上述情感。选民们使用的所谓“强制委托权”,同代表一样,都显然是与这一概念相应的。尽管这种授权还没有以一种纯粹的形式成为我们道德的一部分,但构成其基础的观念却已经非常普遍了。用这样的办法来构筑统治者的形象及其职能,也是非常普遍的事情。然而,从某些角度说,再没有比这种看法与民主的观念相违背的了。因为民主的前提是国家,国家这种政府机构,与社会的其余部分完全不同,尽管其中的联系是很紧密的。所以说,这样的看法是对真正意义的国家的极端否定,因为它把国家重新纳入到了民族之中。倘若国家只是接受个人的观念和意志,以便去发现所谓“大多数人”最普遍的观念和意志,那么实际上它很难为社会生活提供帮助,不过是某些始终驻留于基层地区的东西的复制品罢了。这样的说法与国家定义是矛盾的。实际上,国家的作用并不是表达和概括人民大众未经考虑过的思想,而是在这种想法上</a>添加一种更深思熟虑的思想,两者截然不同。国家是而且必须是一种全新的、原创性的表象核心,应该使社会更理智地运作自身,而不是单凭模糊的情感来做事。所有这些审议、讨论、统计调查、行政管理信息,都由政府会议来支配,而且它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所有这些,都是全新的精神生活的起点。这样,聚敛起来的物质就不再是为人民大众提供的,它必须得到阐明,而大众却没有这样的思考能力,因为他们既不很一致,也没有聚集成一个圈子,他们的注意力无法同一时刻会聚在同一事物上。难道新的事物就必须从所有这样的活动中形成吗?政府的义务就是运用所有这些手段,不仅要去捕捉社会正在思考的事物,而且还要去发现社会最感兴趣的事物。政府占有着优先的位置,比群众更容易认清有利的态势:政府考察事物的视角与群众完全不同。当然,公民的所思所想也应该是政府需要得到的信息,不过,这类信息只是需要审议和反思的各种要素之中的一种而已,既然政府以特殊的思路去思考,那么它就应该按照自己的方式去思考。这就是政府的存在理由。同样,从根本上说,社会其余部分也应该了解政府的打算和想法,应该能够根据这样的想法做出决断,也就是说,社会结构的两个部分之间尽可能完全达成和谐的状态。不过,这种和谐并不意味着国家应该顺服于公民,并归结为公民意志的单纯回应。这样的国家概念显然非常接近于以所谓原始民主为基础的概念。这里的差别,在于以不同的意义复杂和精心设计而成的国家外部结构。我们不能拿酋长会议与我们自己的政府组织相比,即便两者明显具有同样的功能。在这两种情况中,都没有什么自主性。结果会怎样呢?这样的国家根本无法履行自己的使命:它并没有使人民大众模糊不清的情感变得明朗起来,也没有使他们服从更明确、更合理的观念,只是使这些情感随处泛滥,俨然成为最普遍通行的东西。
这也不是上述概念唯一的缺陷。我们已经看到,在低级社会里,根本没有什么政府,即便有,也很脆弱,只有很初级的特征,结果造成了一种冷酷无情的传统主义。这是因为,社会具有坚固和严格的传统,深深扎根于个体意识之中,这些传统之所以那么强有力,是因为社会只有简单的形式。可是,今天的大规模社会就不同了;传统失势了,无法与审察和自由批评的精神</a>相容,人们对后者的需求始终在不断增加,传统已经不再能够,也不应该维护其原来的权威了。这样一来,结果如何呢?我们发现,恰恰是个人(在我们所考察的民主概念的范围内)为那些执行统治的人提供了动力:国家已经不再能够对他们产生制约作用。另一方面,他们也不再能够从其自身中找到足够的根深蒂固的观念和情感,以阻止那些最初爆发出来的怀疑和争执的风暴。专制国家并没有留下什么东西能够强有力地抵御所有这些批评,它们的信仰和实践并不能够摆脱这样的质疑。因此,政府不能从外部去约束公民,因为这是由公民的觉醒造成的结果,公民所依附的集体情感和观念也不能从内部这样做。这样,就实践和理论而言,所有一切都陷入了自相矛盾和分崩离析的状态,陷入了动荡起伏的状态。社会不再有坚实的基础可以落脚了。一切都不再是按部就班的。既然批判精神获得了很大的发展,每个人都有了自己的思考方式,那么所有这些个人的多样化性质就更容易造成混乱状态。所以,我们才会从一些民主制度中看到这种混沌的状况,它们持续发生流变,很不稳定。这里,我们的生存突然狂风大作,被崩解得支离破碎,时而迟疑不决,时而疲惫不堪。要是这种事态能够带来一场货真价实的深刻变化该有多好啊!不过,这些现象通常只是表面的。因为伟大的转变既需要时间,也需要反思,更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通常说来,所有这些日常的改变都往往会相互抵消,而最终国家也会完全维持原样。这些在表面上天翻地覆的社会,常常会受到积习的约束,变得循规蹈矩。
我们没有必要隐瞒自己,这种状况从某种程度上说与我们的国家是相应的。我们都普遍持有这样的观念:即政府只是一般意志的传递者。也就是说,这些观念的基础是卢梭的学说;尽管有所保留,在含义上或许有些变化,然而它还是我们议会实践的基础。所以,了解这些观念的根源,就显得极其重要了。
无疑,我们可以很容易告诉自己,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观念,只是因为认识上的错误,这些观念只是逻辑上的谬误;要想改正这一点,我们就必须把它指出来,有凭有据地加以说明,并通过教育和警示的方式杜绝它继续发挥作用。然而,集体的谬误同个体的谬误一样,都有其客观的原因,我们只有抓住这些原因,才能疗治它们。如果个体由于色盲的影响错认了色彩,那是因为这样的视觉器官构造最终导致了这种错误,不管我们怎样警告他们,他们还会继续按照他们看待事物的方式去看事物。同样,如果一个民族通过某种方式把国家的作用,及其与国家的关系表象给自身,那是因为在这样的社会形态中,总有某种事物会不可避免地产生这种错误的表象。只要决定它的有机构造没有改变,世界上的所有告诫和劝勉,都不会很顺利地杜绝这些谬误。的确,让一个病人去了解疾病的性质及其不利条件,也不全是没有效果的,不过,若要治疗他,我们还得让他认识到造成疾病的所有因素,这样他才能够应对它们,并得到治愈。单凭花言巧语,是不会带来任何变化的。
就此而言,只要国家与个体组成的群众之间具有直接的联系,而且两者没有任何中</a>介,那么这种民主的变体就会取代其正常的形式。这种近似性的结果,必然像一个力学作用点一样:国家这种最弱的集体力,不可能被民族这种最强的集体力所接纳。当国家与个体非常接近时,国家会在个体的支配下败落,并同时为个体所左右。这种近似性是一个障碍,因为即便如此,也会像我们所了解的那样,国家会借助规范试图直接控制个体,尽管它没有能力起到这样的作用。然而,这种近似性也会使国家紧密地依赖于个体,因为个体的数量很大,能够随心所欲地改变国家。
当我们让公民直接选举他们的代表,也就是说,直接选举能够对政府机构产生最大影响的成员时,这些代表必然会使自己几乎完全忠实地贯彻委托人的观点。这些委托人也必然会将这种顺从的态度称作一种义务。这是否相当于两党之间经过协商而成的委托权呢?当然,高级政体的性质就在于,这些实行统治的人应该享有大量的优先权,只有借助这些权利,他们才能够执行既定的任务。不过,环境也具有一定的力量,甚至那些最恰当的理由也很难抗拒这种力量。只要政治秩序使代表,或者作为一条规则,使政府直接接触公民大众联系,在实践上就不可能不让后者去制定法律。也正是出于这个原因,许多敏锐的思想家才常常会宣称,政治会议的成员应该至少通过两个阶段选举产生。这是因为,由此设置的中介人并不会束缚政府的手脚;把他们引入进来,也不会割断政府会议可能与其他会议之间的联系。这种直接的联系根本不是强制性的。若生活周而复始地循环下去,绝对不能割断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持续关系,或者相反;而且,我们也没有理由认为,这种循环就不应该引入代理机构,不通过代理机构来实现。只有通过设置这样的机构,国家才能更依赖于自身,国家与社会其余部分的区别才会更清楚,只有通过这样的方式,国家才更有能力获得自主性。
所以,我们的政治疾病与社会疾病同出一源,也就是说,缺少能够将个人与国家连接起来的次级组织。我们已经看到,倘若国家不压制个人,这些次级群体就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国家想要充分地摆脱个人,这些群体也是必需的。实际上,我们也可以设想,这样对双方都很合适。因为双方都不希望这两种力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尽管它们彼此必须发生关系。
可是,什么样的群体能够使国家摆脱个人呢?能够满足这种要求的群体有两类。首先,是地方群体。事实上,我们可以设想,同一区县(arrondissement)的公社代表,或许甚至是同一省(département)的代表,均能够组成一个选举团,并负责选举政治会议的成员。或者是职业群体。一旦职业群体构建起来,就可以用来完成这样的任务。负责管理这些群体的各个委员会,则可以委派统治国家的人。在这两种情况中,国家与其公民都可以进行不间断的沟通,但这样的沟通不再会是直接的。这两种组织办法,有一种更适合于我们整个社会发展的一般趋向。当然,地方选区已经不再像以往那样显得那么重要了,也不再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这种能够把同一公社或同一省的成员维系起来的纽带,显然是外在的纽带。它们既很容易构成,也很容易分解,因为人口的流动性已经越来越大。所以说,对上述群体来说,它们具有外在的和人为的特点。而对那些个人为其奉献一生的永久群体来说,个人总是最紧密地依附着它,这种群体就是职业群体。事实上,我们似乎应该期盼这样的群体成为我们未来的政治代表制度和社会结构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