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城市对欧洲文明的影响

3个月前 作者: 亨利·皮雷纳
    城市的诞生标志着西部欧洲内部历史的一个新时期的开始。在此以前,社会只有两个积极的等级:教士和贵族。市民阶级在他们旁边取得了自己的位置,从而使社会得以补全,或者更确切地说,使之臻于完善。从此以后直到旧制度结束,社会的成分再无变化:社会具备了它的一切构成元素,几个世纪来社会所经历的变化,说真的只不过是由这些元素组成的合金的各种不同化合方式而已。


    像教士和贵族一样,市民阶级本身也是一个特权等级。它形成一个与众不同的合法的阶级,它所享有的特别法使它与继续构成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人民群众脱离。再者,如前所述,市民阶级竭力原封不动地保存它的特殊地位并且独占由此而产生的利益。按照市民阶级的想法,自由是一种专利品。没有什么比阶级观念更不宽容的,阶级观念在中世纪末成为市民阶级衰弱的原因以前,一直是市民阶级力量的源泉。然而,就是这个如此排他的市民阶级,承担了向周围传播自由思想并且促使(虽然并非有意)农村阶级逐渐解放的使命。其实,仅仅市民阶级的存在这一事实本身就必然立即对农村阶级产生影响,并且逐渐地缩小起初把市民阶级和农村阶级分开的差别。无论市民阶级怎样千方百计将农村阶级置于它的控制之下,拒绝让农村阶级分享它的特权,将农村阶级排斥于商业和工业活动之外,这一切都是徒劳的。市民阶级没有力量阻止事态的发展,它是这种事态发展的原因,除非它本身消失,否则它不可能制止这种事态的发展。


    城市的形成立即动摇了农村的经济组织。在农村进行的生产在此以前仅仅用于维持农民的生活和提供向领主缴纳的贡赋。商业停止以后,没有什么理由促使农民向土地要求不可能卖掉的多余产品,因为再也没有销路。他们满足于应付每天的生活,确信有隔宿之粮,不盼望改善境遇,因为他们不可能想像出还有这种可能性。城镇和城堡的小市场太微不足道,再说需要的总是那些东西,因此不足以激励农民摆脱常规加紧劳动。但是现在这些市场热闹起来,买主的数目大增,农民立即确信他们拿到市场去的农产品可以卖掉。他们怎会不利用这样的大好机会呢?只要他们生产得出来,想卖多少都行。他们立即耕翻以前任其荒芜的土地。他们的工作具有新的意义,使得他们能够赚钱、积蓄和过着愈勤劳愈舒适的生活。由于土地收入的增加部分属于他们本人,所以他们的境遇更好。因为向领主缴纳的赋税是按照领地的惯例固定在不变的比率上的,所以土地收益的增加仅对佃户有好处。


    但是领主自己也有办法从城市的形成给农村带来的新形势中得到好处。他们保留有大量的未耕地、树林、荒野、沼泽或欧石南丛生地。事情再简单不过了,只要将这些土地加以耕种,并且拿这些土地的产品投入新的销路也就行了。随着城市的逐渐扩大和增多,这些新的销路越来越有利可图。人口的增长提供了垦荒和排水工作所必需的劳动力。人是召之即来。从11世纪末起,这个运动看来已经蓬勃开展起来。修道院和地方王侯从此以后将他们领地的贫瘠部分变成可以产生收益的土地。耕地面积自从罗马帝国末期以来未有增加,而这时不断地扩大。树林被清除。西斯特教团从一开始就走上这条新的道路。该教团明智地适应于新的事态,而不是为自己的土地保留旧有的领地组织。该教团采取大规模耕作的原则,并且因地制宜从事收益最大的生产。在佛兰德尔,那里的城市比较富有,需要的东西比较多,该教团就饲养大牲畜。在英格兰,该教团专门饲养绵羊,因为佛兰德尔的那些城市对羊毛的消耗量越来越大。


    与此同时,世俗的和教会的领主们到处建立“新城”。这是对在处女地上建立起来的村庄的称谓,这些村庄的居民以缴纳年金的办法得到一块块的土地。这些新城的数目在12世纪时一直增加,它们也是“自由城市”。因为领主为着吸引耕作的人,答应对他们免除那些压在农奴身上的负担。一般来说,领主只保留对他们的审判权;对他们废除尚存在于领地组织中的老的权利。加蒂内省的洛里特许状(1155年)、香巴尼的博芒特许状(1182年)、埃诺省的普里谢特许状(1158年),向我们提供了新城市特许状的特别引人注目的典型,这类特许状为附近地区所广泛采用。诺曼底的布勒特伊特许状也是这样,12世纪时传到英格兰、威尔士地区,甚至爱尔兰的许多地方。


    于是一种新型的农民出现了,完全不同于旧式的农民。后者以农奴身份为其特征;而前者享有自由。这种自由也是仿效城市的自由,产生这种自由的原因是农村组织受到城市的影响而出现的经济动荡。新城的居民其实是农村的市民。在许多的特许状中他们甚至被称为市民。他们得到显然是从城市制度中借用来的司法组织和地方自治,因而可以说城市制度逾越城墙扩散到农村,把自由传送到那里。


    这种自由在进一步发展过程中,很快就渗入旧领地,那里过时的组织再也不能保持在经过革新的社会之中。或者通过自行解放,或者通过时效或僭取,领主们让自由逐步代替长期以来作为他们佃户的正常身份的农奴身份。土地制度改变的同时,人的身份也改变了,因为两者都是一种正在消失的经济状态的产物。长期以来领地竭尽全力自给自足的所有必需品,现在商业都可以供应。再没有必要每个领地都生产自己用的一切物品,只要到附近城市去就可以买到。尼德兰的修道院的施主们曾将位于法兰西或者莱茵河和摩泽河沿岸的葡萄园捐赠给修道院生产供其消费的葡萄酒,从13世纪起修道院出卖这些产业,因为已无用途,以后经营和维修的费用比收益还高。 ①


    这个例子再好不过地说明,在一个为商业和城市经济所改变了的时代,旧的领地制度必然消失。商品流通变得越来越快,必然有利于农业生产,打破在此以前束缚着它的桎梏,把它吸引向城市,使它现代化,同时使它获得解放。商品流通使人摆脱长期奴役他的土地。商品流通越来越广泛地使自由劳动代替农奴劳动。也只有远离通商大道的地区,旧的人身奴役以及与之相联系的领地所有制的旧形式还是和原来一样严格地长期存在着。在其他各地,由于城市越来越多,人身奴役也就消失得越来越快。例如在佛兰德尔,13世纪初期人身奴役就几乎不存在了。当然还留有某些残余。直到旧制度结束之时,在这里或那里仍有服从于永远管业权 ② 或被迫服徭役的人以及负担着领主的各种权利要求的土地。但是,这些过去的残余只有纯粹经济上的意义。几乎总是缴纳捐税而已,纳税的人还是同样地享有完全的人身自由。


    农村阶级的解放仅仅是经济复兴所造成的后果之一,城市既是经济复兴的结果也是经济复兴的工具。在经济复兴的同时流动资本的重要性日益增大。在中世纪的领地时期,除了地产以外别无其他财富。地产确保持有者的人身自由和社会威望,是教士和贵族的特权地位的保证。只有他们才能持有土地,他们的生活依靠佃户的劳动,他们保护和统治佃户。群众处于农奴地位是这样一种社会组织的必然结果,在这种社会组织中,要么占有土地成为领主,要么耕种土地成为农奴,除此别无选择。


    但是随着市民阶级的出现,有一类人跃踞显要位置。他们的生活方式与这种状态是大相抵触的,因为他们不折不扣地是一类离乡背井的人。然而他们却是一类自由的人。至于他们所定居的土地,他们既不耕种,而且也不归他们所有。他们日益有力地显示和证明单凭经售即生产交换价值就可以生活和致富。


    过去只有土地资本,而现在除土地资本以外流动资本的力量显示出来了。在此以前货币是不产生利润的。世俗的和教会的大领主手中垄断着极少量的流通货币,这或是他们向佃户征收的地租,或是教徒给予教堂的施舍,他们在正常情况下无法使货币产生利润。或许有时出现这样的情况:有些修道院在饥馑时刻同意向处境拮据的贵族放高利贷,后者以其土地作为抵押。 ③ 但是这种交易在其他情况下是为教规所禁止的,所以不过是权宜之计。在一般情况下,银币被其持有者积攒起来,而且常常变成教会的器皿和装饰品,需要的时候将其熔化。商业解放了那些被禁锢的银币,恢复其原来的用途。由于商业,货币又变成交换的工具和衡量价值的单位。因为城市是商业的中心,货币必然地大量流向城市。由于以货币为工具的交易的数量增加,货币的流通率提高。同时货币的使用也逐渐普遍起来,实物支付逐渐为货币支付所代替。


    出现了一种新的财富的概念:商人的财富的概念,不仅包括土地,而且包括货币和可用货币估价的商品。 ④ 从11世纪起,在许多城市中已经存在着名副其实的资本家。前面已经举了几个例子,这里无需再讲了。不过这些城市资本家很早就将其部分利润投资于土地。实际上巩固他们的财产和声望的最好办法是购置土地。他们将其部分营利用于购置不动产,首先就在他们居住的城市,然后在乡村。然而他们尤其是变成放债人。商业闯进社会生活所造成的经济骤变,使得不能适应这种情况的领主破产或拮据。这是因为经济骤变加速了货币流通,结果使得币值降低,从而提高了所有物品的价格。城市形成的那个时期是生活费用很高的时期,这个时期对于市民阶级的商人和工匠有利,而对于不能增加收入的土地持有者是难受的。从11世纪末起,他们之中的好些人为了生活下去不得不求助于商人的资本。在1127年,圣奥梅尔的特许状中作为一种流行的做法提到附近的骑士向该城市民签约借款的事情。而且数目大得多的借贷活动这个时期已经在进行。能够提供大宗借款的富商不乏其人。1082年左右,列日的一些商人借钱给圣于贝尔修道院的院长,使得他能够买下舍维尼的土地;并且几年以后他们又借钱给奥特贝尔主教,在戈德弗鲁瓦公爵将要出发进行十字军远征时,买下他的布荣城堡。 ⑤ 在12世纪时,国王们自己也仰仗城市金融家的帮助。威廉·凯德是英王的债主。 ⑥ 在佛兰德尔,当菲利普·奥古斯都统治初期,阿拉斯出类拔萃地成为一座银行家的城市。布列塔尼的纪尧姆把这座城市描写为钱财满盈,贪财好利,高利贷者麕集:


    Atrabatum... potens urbs... plena


    Divitiis, inhians lucris et foenore gaudens ⑦


    伦巴第的城市以及效法它们的托斯卡纳和普罗旺斯的城市在进行这种交易方面大大地超过阿拉斯,教会反对也是枉然。从13世纪初起,意大利的银行家已经将他们的活动伸展到阿尔卑斯山以北,他们在那里的进展如此地迅速,以致半个世纪以后由于他们的资本充足,方法比较先进,他们在各地取代了当地的放债人。 ⑧


    集中在城市的流动资本的力量,不仅使城市在经济上具有重大影响,而且有助于使城市参与政治生活。当社会只有从土地的占有中衍生出权力时,就只有教士和贵族参加政府管理。封建等级制度完全建立在地产的基础上。采邑实际上只不过是一种租地,由此建立起来的封臣与宗主之间的关系,只不过是佃户与领主之间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惟一的差别在于封臣对宗主的义务是军事和政治性质的,而不是经济性质的。正如每个地方王侯需要他的封臣的协助和咨询一样,王侯们自己作为国王的封臣,也不得不对国王负有同样的义务。因此只有那些持有土地的人参加公共事务的领导。不过他们只是通过本人的作用来参加领导,用一句惯用的话来说,就是通过他们的咨询和协助。在土地资本仅仅用来维持其持有者的生活的时代,谈不上为满足宗主的需要而做出金钱上的贡献。或许封建国家最引人注目的特点就是财政的原始性。在这方面货币不起任何作用。王侯几乎只有领地的收入填充他的保险柜。他不可能通过税收增加财力。由于财政贫困,他不能任用可撤换的拿薪俸的代理人。他只有世袭的封臣而没有官员,他对封臣的权力只限于封臣的效忠誓言所规定的范围。


    但是一旦商业复兴使得王侯能够增加他的收入,因而硬币开始大量流进他的保险柜的时候,他就立即因势利导。12世纪时长吏的出现是政治进步的第一个征候,这将使得王侯的权力能够形成名副其实的政府,并且逐步将宗主权变成君权。这是因为长吏不折不扣地是一名官员。随着这种不以授予土地而以薪俸相酬劳的、必须每年报告管理工作情况的、可以撤换的人物的出现,一种新型的政府出现了。长吏处于封建等级制度之外。长吏的性质完全不同于旧的世袭的推事、总管或城堡主。两者之间的差别与旧的农奴租地和新的自由租地之间的差别是一样的。相同的经济原因同时改变了土地制度和人的管理方式。正如这些经济原因使农民获得解放,使领主把领地的份地变成征收年贡的土地一样,这些经济原因也使王侯们通过领薪俸的代理人夺取了他们封土的直接管理权。政治革新,像同时代的社会革新一样,以流动财富和货币流通的扩散为条件。如果看到下述事实,就不难信服上述看法的准确:佛兰德尔的商业生活和城市生活比尼德兰的其他地区出现得早,因此佛兰德尔早得多地建立了长吏制。


    王侯们与市民阶级之间建立起来的联系也产生了意义极为重大的政治后果。有些城市由于财富日益增长,影响越来越大,并且在需要时可以建立一支由成千上万装备精良的士兵所组成的军队,对于这些城市不予以重视是不可能的。封建的保守派起初仅仅藐视城市民团的胆大妄为。弗赖辛根的奥托 ⑨ 看见伦巴第的公社社员头戴钢盔身披铁甲胆敢与红胡子腓特烈的高贵的骑士相对抗时,他感到义愤填膺。但是这些乡下佬在莱尼亚诺战胜皇帝的军队所取得的光辉胜利(1176年),立即证明了他们能够干出一番什么样的事业来。在法兰西,国王们必然依赖他们的帮助。国王们以公社的保护者和公社自由的捍卫者自居,使人觉得君主的利益似乎与城市的特许权休戚相关。菲利浦·奥古斯都必定从这种圆通的政策中得到好处。在法兰西内部最终确立王权的优势并将法兰西的声威扩展到全欧洲的布维内战役(1214年),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各城市派遣的军队。


    在同一时期英格兰城市的影响也是同样巨大的,虽然以非常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在这里,城市不是支持王权,而是站在贵族一边起来反对王权。因此城市在准备创建议会政府方面做出了贡献,议会政府久远的源流可能要迫溯到大宪章时期(1212年)。


    此外,并非仅仅英格兰的城市要求并且得到相当大程度的参政权。城市的自然倾向是成为城市共和国。毋庸置疑,如果城市有力量的话,城市是会到处成为国中之国的。然而只是在那些国家政权无力与城市的力量相抗衡的地方,城市的这种理想才能实现。


    从12世纪起意大利的情况就是这样,稍晚在皇帝的权力最终衰落以后的德意志的情况也是这样。在其他各地城市未能动摇王侯们的权力,或者像英格兰和法兰西那样,王权十分强大,不可能在城市面前屈服;或者像尼德兰那样,地方主义使各城市不能将彼此的力量联合起来以赢得独立,即使赢得独立也会立即相互搏斗。因此一般来说城市仍然服从于地方政府。但是地方政府并不把城市当作普通臣民看待。地方政府有求于城市的很多,所以不能不尊重城市的利益。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大部分依靠城市,国家随着权限的扩大从而开支的增加,越来越经常地感到需要求助于市民的钱袋。我们已经看到,12世纪时国家就向城市借钱。城市借钱并非不要保证的。它们清楚地知道冒着永远得不到偿还的巨大风险,因而要求新的特许权作为同意借款的交换条件。根据封建法律,宗主只可以向他的封臣征收某些确定的捐税,而且总是限于同样的几种。因此宗主不可能专制地迫使城市缴纳人头税,而且无论怎样急需也不可能向城市索取献纳金。在这方面城市特许状给予城市以最庄严的保证。因此宗主不得不同城市协商。王侯们逐渐地养成一种习惯,将市民召来参加高级教士和贵族会议,同他们共商大事。召开这种会议的例子在12世纪时还是很少的。在13世纪时例子增多。在14世纪时这种惯例以三级会议的制度最后法定下来。在三级会议中城市位居教士和贵族之后,虽然在地位方面居第三,但在重要性方面不久即居第一。


    虽然如上所述城市对于12世纪时在西部欧洲出现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变革具有非常深远的影响,但是乍看起来城市在知识的发展方面似乎未起任何作用。至少到13世纪末才见到从市民阶级中产生出来受着他们的精神激励的文学艺术作品。在那时以前,知识一直为教士所垄断,而且只使用拉丁语。用本国语</a>写的文学作品只是有关贵族的事情,至少是表达贵族的思想和感情。建筑和雕刻只是在教堂的修建和装饰方面产生出一些杰作。商场和钟楼(最古老的样板追溯到13世纪初,例如毁于大战之中的伊普雷的令人赞美的商场)仍旧忠实于宗教建筑物的修筑风格。


    然而如果仔细观察,可以很快发现城市生活确实对于丰富中世纪的精神财富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或许城市文化受着实用观点的支配,在文艺复兴以前阻碍城市文化飞跃发展。但是城市文化从一开始就表现出专门的世俗文化的特性。从12世纪中叶起,市政会关心为市民阶级的儿童建立学校,这是古典时代结束以来的第一批世俗学校。由于有了这些学校,教育不再为修道院的初学修士和将来的堂区神甫所独享。文化知识为从事商业所必不可少,所以不再为教士所垄断。市民早在贵族之前初步学会了读和写,因为对于贵族来说仅仅是知识奢侈品的东西,对于市民来说却是日常的需要。教会必然立即要求对市立学校实行监督,这引起教会和城市当局之间的大量冲突。宗教问题自然与这些争端无关。这些争端的起因仅仅在于城市希望保持对这些学校的控制,这些学校是它们建立的,它们想要保持对这些学校的领导。


    然而在文艺复兴时代以前,这些学校的教育限于初级教育。所有愿意深造的人不得不求学于教士办的学校。书记就是从这些教士办的学校里培养出来的。从12世纪末起,书记不仅起草公社生活所必需的各种法令并且负责城市的通信和会计工作。而所有这些书记都是在俗教徒,因为与王侯不同,城市从未使教士为其服务,教士根据他们享有的特权不受城市的管辖。城市的书记使用的语言自然首先是拉丁语。但是从13世纪初期起,他们越来越普遍地使用本国方言。在行政事务中首先采用本国方言的是城市,这种首创性完全符合于在中世纪文明中以城市为其杰出代表的那种世俗精神。


    而且这种世俗精神与最强烈的宗教热忱结合起来。尽管市民阶级经常与教会当局发生冲突,主教们大量地宣判把他们逐出教会,市民阶级由于反击有时表现出相当明显的反教权倾向,然而市民阶级仍然为深切而热烈的信仰所激励。只需举出挤满在城市中的无数宗教建筑以及大量敬神团体和慈善团体就可以证明这一点。他们的虔诚带着天真、诚挚和无畏,易于越出严格的正统思想的范围。在各个时期他们都以其神秘主义的激情奔放显得与众不同。正是这一点在11世纪时使他们激昂地站在抨击西蒙式和教士结婚的宗教改革者一边;在12世纪时使贝吉纳派和贝加尔派的静修苦行主义在城市中传播;说明了在13世纪时为什么圣芳济会和多明我会的修士在城市受到热烈的欢迎。然而也正是这一点保证了宗教思想中一切新颖的、过分的和畸形的东西都在城市中获得成功。从12世纪起出现的异端邪说,无一不是在城市中有人皈依。这里只要回想一下阿尔比派在城市中传播之迅猛就足以说明了。


    中世纪的市民阶级既是世俗的又是神秘主义的,因而他们为在将来的两个伟大思想运动中所要起的作用做好了非常充分的准备。这两个运动是:作为世俗精神产物的文艺复兴和宗教神秘主义所导致的宗教改革。


    注释


    ①  H. 范·韦弗克:《中世纪初期比利时的宗教机构如何得到葡萄酒?》〔《比利时语史和历史杂志》,第2卷(1923年),第643页〕。


    ②  永远管业权(le droit de morte-main),指领主对农奴遗产的永远管业权,即世袭农奴死后无法确定继承人,其产业归领主。——译者


    ③  R. 热内斯塔:《修道院作为贷款机构的作用》(巴黎,1901年)。


    ④  H. 皮雷纳:《资本主义的社会史的各时期》(《比利时皇家学院通报·文科类》,1914年,第269页)。


    ⑤  H. 皮雷纳:《资本主义的社会史的各时期》,第281页。


    ⑥  M. T. 斯特德:《威廉·凯德,十二世纪的一位金融家》(《英国历史评论》,1913年,第209页)。


    ⑦  布列塔尼的纪尧姆:《菲利普》(《德意志历史文献·著述》,第26卷,第321页)。


    ⑧  G. 比格武德:《中世纪比利时有关金融的司法和经济制度》(布鲁塞尔,1920年)。


    ⑨  弗赖辛根的奥托(Otto de Freisingen),12世纪著名的历史学家。——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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