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佐证前章所论

3个月前 作者: 斯宾诺莎
    §1 关于我们在前章所论各点,也许有人会提出如下的辩难:


    1.如果运动不是感情的原因,何以我们能用某些东西驱除悲戚?例如常见的以酒解忧。


    2.这里我们要这样回答:我们必须把心灵刚刚知觉到一个物体时的知觉,和它立即决定这个物体对它好、坏的判断区别开来 (1) 。因此心灵处于我们所说的那种情况中时,前面曾证明,它是间接地具有一种能力,能任意支配元气,但是这个能力可以被剥夺,也就是说当某些其他原因——通常来自躯体的——使元气中的既定秩序被取消,因而使它们的状况发生改变的时候;当心灵知觉到这个情况时,就按元气所受改变的情形,在它之内产生一种悲戚;这种悲戚是由于它对躯体的爱恋和与它的联合而起的。 (2)


    这一点确是如此,从下列这个情况不难看出,我们可以用两种方式解除这种悲戚:1.要么是我们使元气恢复原来的状况;2.要么是根据一种来自确切理由的信念,我们认为我们可以不必为躯体多所烦扰;前一解救是暂时的,可能复发的;后一则是永恒的、牢固的、不可改变的。


    §2 第二个辩难可以是这样:既然我们看到,心灵尽管和躯体毫无共同之处。但是能作为原因使原来朝一个方向运动的元气转向另一方向,何以它不也能使一个完全不动的物体开始运动? (3) 同样,何以它不能使其他一切原来在运动的物体按它的意志运动?


    §3 但是,如果我们回忆我们前面关于思想的东西所说过的,那就很容易答复这个辩难。前面我们说过,自然,虽然具有各种不同的属性,但是无碍于它仍是一个单一的东西,这一切属性都肯定属于它;我们又说思想的东西在自然里只有一个,而它表现为无限多的观念,一一相应于自然里存在的无限多的对象,因为如果物体先接受了一个式态,例如彼得的躯体,然后又接受一个式态,例如保罗的躯体,这就由此得出:在思想的东西里也有两个不同的观念,即一个彼得的躯体的观念,它形成为彼得的心灵,和一个保罗的〔躯体的〕观念,它形成为保罗的心灵。思想的东西虽可以通过彼得躯体的观念来推动彼得的躯体,但它不能通过保罗躯体的观念来推动彼得的躯体,同样,保罗的心灵虽可以推动它自己的躯体,却决不能推动另一个人,例如彼得的躯体。 (4) 这也就是它为什么同样决不能推动任何一块静止的、躺着不动的石头的原因,因为石头在心灵里又成为另一个观念。因此也就十分清楚,任何物体,完全在静止中,是不可能为任何思想的式态所推动的,其理由盖已尽述如上。


    §4 第三个辩难可以是这样:我们认为我们清楚地看到,我们可以是物体中的一种完全静止的原因。因为,在我们长期推动我们的元气以后,我们感到疲乏;这疲乏不是别的,只是我们引入元气的某种静止。


    §5 我们回答,不错,心灵是这个静止的原因,但只是间接的原因;因为它不是直接把这静止引入元气,而只是通过另一个它所推动的物体,后者以多少静止输送给元气,就必然失去多少静止。由此清楚可见,自然中只存在一种唯一相同的运动


    注 释


    ①  1—6的页码抄本中均阙。


    ②  这里斯宾诺莎明白说明他用观念一词有两个意义:一个是本质的,全面的,如实的,理性的;一个是现象的(虽然斯宾诺莎还没有这个概念),片面的,错伪的(在斯宾诺莎,错伪等于片面),经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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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也就是说,必须把一般的认识和关系到好、坏的认识区别开来。


    (2) 悲戚在一个人心中产生于一种意见,以为某一不幸发生于他,也就是说失落了某一利益。当他具有这样一个观念时,就产生一个后果:元气奔赴心脏四周,在其他脏腑的配合下逼迫和压缩心脏(欢快中的情形则正相反);心脏回过来又知觉到这一情况,为之感到不安。酒和药物在这里起什么作用呢?这是通过它们的效应使元气远离心脏,由之使空间稍稍宽畅;当心灵知觉到这一情况时,它就感到一种解放,这就在于为酒所建立的新的运动和静止的比例驱除了那个不幸的映象,而代之以另一个令悟性比较满意的映象。但这不能说是酒对于心灵的直接作用,而只是酒对于元气的一个作用。


    (3) 因此,何以一个式态无限地不同于另一个,而能作用于这另一个式态的问题,也就不难理解了;因为它是整体的一部分,心灵是决不能没有躯体而存在,躯体也决不能没有心灵而存在的。


    我们兹证明这一点如下:


    1.存在一个最完善的东西;第 页; ①


    2.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体;第 页;


    3.任何实体都不可能开始存在;第 页;


    4.每一个实体都在自类中无限;第 页;


    5.同样,必定有一个思想的属性;第 页;


    6.自然中没有任何东西不在思想的东西里有一个观念,这个观念既来自它的本质也来自它的存在;第 页;


    7.以及;


    8.东西这个名称,我们是指一个不带存在的本质,所以这本质的观念不能视为一个特殊的、个别的东西,这只有在存在和本质一并给予的时候才可能;这是因为那时候就存在着一个对象,后者在前此是不存在的。举例来说,一堵墙,如果是纯白的,我们就不能在这上面分别这个、那个,等等。


    9.这个观念,作为一个孤立的、和其他观念脱离的东西,就至多只是一个某某东西的观念,它不能对于这个东西具有任何观念;因为作为一个这样的观念,仅仅是一个部分,不可能对它自身和它的对象有任何清楚、明确的认识;后者只有对于思想的东西说来——只有它才是整个的自然——才可能;因为一个片断,作为一个在它所属的全体之外的东西,是不可能的……等等。


    10.在观念和观念的对象之间必然存在着结合,因为两者之中任何一个不能没有


    另一个而存在;因为没有一个东西不在思想的东西里有它的观念,而除非那东西存在,任何观念就不能存在。不仅如此,观念如果不发生变化,对象也不可能发生变化,反之亦然;因此根本不需要任何第三者以产生心灵和躯体之间的结合。但是必需指出,我们所说的是在上帝中从和它们的本质结合的东西的存在而必然产生的那些观念,而不是说现实地存在着的这些东西在我们心中呈现和产生的观念;前者和后者大有不同;因为在上帝中这些观念并非像在我们心中那样是这样或那样的,从这边或那边产生的〔因此,从我们所经受的种种感受,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得出的是一个极不完备的认识,并且我的观念不同于你的观念,尽管它们是同一个东西的作用〕,而是和一切东西实际是什么相符,是从它的本质和它的存在产生的。


    (4) 很明显,因为人是一个具有开始的东西,在他身上,除了前此已经存在于自然中的东西以外,不可能有其他属性;又,因为他构成于某一个躯体,后者必然在思想的东西里有一个观念,并且这个观念本身必然和这躯体结合在一起,因此我们可以确然不易地说,他的心灵不是别的,而是思想的东西里的他的躯体的观念。 ② 现在因为躯体具有某一个运动和静止的比例,这个比例经常为外物所影响,并且躯体中不可能有任何一个变动,如果这个变动不立刻发生在心灵里,其结果是:人有种种感觉。只是我说:因为它具有某一个运动和静止的比例,这是因为任何躯体中的变化不能不同时具有这两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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