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公共权利(公法)
3个月前 作者: 康德
在文明社会中权利的原则
那些需要公布的法律的体系
在文明社会中权利的原则 (1)
43.公共权利的定义与分类
公共权利包括全部需要普遍公布的、为了形成一个法律的社会状态的全部法律。因此,公共权利是这些法律的体系,公共权利对于人民(作为组成一个民族的一批人)或者对于许多民族,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都是必须的。人民和各民族,由于他们彼此间的相互影响,需要有一个法律的社会组织 ,把他们联合起来服从一个意志,他们可以分享什么是权利。就一个民族中每个人的彼此关系而言,在这个社会状态中构成公民的联合体,就此联合体的组织成员作为一个整体关系而言,便组成一个国家。
(1)国家,从它是由所有生活在一个法律联合体中的具有公共利益的人们所组成的,并从它的形式来看,叫做共同体 或称之为共和国(指这个词的广义的含义而言)。有关这方面的权利原则构成公共权利的第一部分:国家权利或者民族权利 (2) 。(2)其次,国家,如果从它和其他人民的关系看,叫做权力 ,由此产生主权者 的概念。从另一方面来看,如果组成国家的人民的统一体假定是一代一代传下来的,那末,这个国家便构成一个民族 。在那公法的普遍概念下,除了个人状态的权利外,又产生另一部分权利(法律),它构成了 “万国权利”(法律或万国公法)或称国际权利。(3)再其次,地球的表面不是无止境的,它被限制为一个整体,民族的权利(法律)和国际的权利必然最终地发展到人类普遍的法律观念之中,这种法律可以称之为世界的权利 (法)。民族的、国际的和世界的权利,彼此关系如此密切,以至在这三种可能的法律关系形式中,如果其中任何一种不能通过法律体现那些应该用来调整外在自由的基本原则,那末,由其他两种公共权利来建立的立法结构也将同样被破坏,整个体系最终便将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