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罗马帝国时代

3个月前 作者: 韦斯特曼
    奴隶的生存条件与社会生活


    与罗马共和国最后二百年的状况相比,在罗马帝国时代,西部地区奴隶生活条件的改善程度要大大高于东部行省地区,因为不论是从法律还是实践方面看,东部奴隶制一直都以温和为主要特征。 1 在埃及,未成年奴隶的利益在许多方面都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法律禁止家生奴隶出口到埃及边境以外的地区,如违背这条法律,将受到没收部分乃至全部财产的处罚。 2 只有在得到允许并缴纳了通行费之后,才可以把购得的奴隶运出亚历山大里亚。 3 在哺乳婴儿方面,奴隶的奶妈既可以由自由人担任,也可以选择奴隶,这一点与自由人身份的孩子情况完全一致。 4


    不论要哺育的小孩身份是奴隶还是自由人,哺乳者都要求同样的食物以满足她们哺乳的需要。许多份合同中都记载了要供应给哺乳者的食物清单。例如在公元50年的一份合同中,就出现了橄榄油及其他物品。 5 亚历山大里亚也有一份类似的文件,其时间是公元前13年, 6 文件规定哺乳者要很好地保重自己和婴儿,奶水要充足,很明显这份文件的目的在于保证哺乳者的健康,因为这会影响到婴儿的成长。 7 在BGU 4∶1106,49ff.中,哺乳者是一个自由身份的女人,她答应每周把孩子带来几次以便这个孩子的主人探视。 8 虽然这些协议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被看做贵重物品的小奴隶,但不管怎样,这些婴儿在实际上得到了必要的照顾,达到了人道主义的结果。至于奴隶是否要接受技术培训或其他方面的教育,则主要取决于奴隶主的安排。


    许多合同都涉及训练奴隶的内容,奴隶们或者是学徒,或者就只是接受培训的学生。 9 从合同的格式以及奴隶主与教导学徒的师傅或老师相互之间的承诺来看,不论学徒或学生是奴隶还是自由人身份,其合同都是一样的。在不同的教导方式下,为奴隶或自由身份的孩子提供衣食的责任由不同人承担。在纯粹培训学生的方式中,主要由奴隶主给孩子提供衣食;而在学徒制度下,这个责任则由师傅承担。 10 在BGU 4∶1021,14f.和P.Oxy.14∶1647f.中,这笔费用由奴隶主承担。 11 对于我们来说,这些例子的重要性在于其证明了一个事实,即奴隶要得到必要的食物和衣服,社会和法律对此都有强制性的要求。


    不论学徒合同还是培训合同都规定要遵守假日的安排,这一点对自由人和处于奴役地位的人没有任何差别。如果是培训的合同,比如奴隶男孩要学习速记法,那么这个假期对教师本人是有好处的; 12 但如果是纺织的学徒,那么一年安排18天的假期就对学徒有利。 13


    希腊化时代的爱琴海地区就已有属于奴隶的节日。 14 公元前2世纪在兰萨库斯(Lampsacus )有一项捐赠金钱的活动,以庆祝阿斯克勒庇俄斯(Asklepios)节庆,其中规定学校的孩子们在这个节庆期间必须放假,仆役们也要停止工作。 15 在梅格涅西亚(Megnesia),学校假日的安排都依照古代的先例,但在这些假日里让奴隶们也停止工作则似乎是新的创造。 16 在帝国时代的希腊地区,奴隶们一直享受着这个权利。公元161—169年伯罗奔尼撒的伊提翁(Gythium)建立起了一种捐赠制度,为体育场的公民和外邦人提供身上涂的油,同时还专门规定,在每年的两个节庆活动中奴隶也可享受这种权利,而这两个都是持续3天的节庆。 17


    在罗马时代的埃及,如果一个奴隶非正常死亡,那么官方会调查他的死因,看他是死于意外还是他杀,这一点与对待自由人的情况一致。一个奴隶男孩在节庆期间观看舞蹈表演时意外死亡,这一事件被汇报给将军,他命令助手带一个公共医生(dēmosios iatros )去调查这件事,然后要呈给他有关此事的书面报告。 18 罗马人把人口调查的制度引入埃及,在14次年度普查期间,出于财政方面的考虑也对奴隶进行了分级,并且与奴隶主的分级相对应。 19 如果奴隶主属于缴纳人头税的阶层ographoumenoi ),那么其奴隶也要缴纳人头税;而如果奴隶主是特权阶层(epikekrimmenoi ),那么奴隶也和奴隶主一样可免交人头税。 20 奴隶主在财务方面的分级,包括其特权和缴税负担,都影响到其奴隶,而且还会传给奴隶的后代,即使其后代仍为奴隶也是如此。 21 如果这个奴隶被释放,那么奴隶主的级别就限定了他的身份。 22 虽然非自由人没有政治地位,然而通过克劳狄皇帝在公元41年写给亚历山大里亚的著名信件我们可以看出,亚历山大里亚的公民与女奴所生的儿子已经逐渐开始成年(ephebi)登记,由此获得了亚历山大里亚的公民权, 23 这一情况违背了严格禁止此种行为的法律。 24


    埃及奴隶在衣服的样式和材质上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因此无法从外表上将他们与比较贫困的自由人阶层区分开来。在学徒或培训的合同中,奴隶身份的孩子与自由身份的孩子在服装费用(himatismos )上没什么差别,奴隶孩子也不会穿着特别的服装。 25 如果奴隶与主人住在一起,他的居住条件就取决于主人的经济状况,当然奴隶肯定要住较小的房间。根据赫拉克利德斯(Heracleides)文献的记载,在公元72—73年的阿尔西诺,房屋主人阿波罗尼乌斯和他的一个奴隶一起居住在他的房子里; 26 另有两个女房主分别与一个男奴隶住在各自的房子里。 27 住在这条街居民区内的还有epikekrimmenoi 阶层(在登记表上不需缴纳人头税的人)的自由人,他们与这些房屋主人没有关系,显然都是租住房屋的人。 28 在这条街上还有一些奴隶与主人住在一起,但他们的主人并非房屋主,故而这些奴隶也是租住在房子里的房客。 29 在这些房子当中,至少有两栋可以确认由非房主的奴隶居住着。其中一栋供7个奴隶居住,另一栋住着6个奴隶。 30 假设这些房子都差不多大小,那么我们可以认为,那些和主人“不住在一起”的奴隶(chōris oikountes )居住条件比较恶劣。然而在另一个案例中,根据一个获释奴的前主人的遗愿,这个获释奴一直到死都可以使用一栋四层房子中的一间屋子。 31


    在罗马法中,奴隶是否被认为是某种意义上的“人”,这是研究古代法律条文的现代学者们一直讨论的问题。我们似乎不大需要怀疑,在罗马的法律体系中,就如同在希腊观念中一样,奴隶既被视为“人”也被视为“物”。在埃及的希腊罗马法体系中当然也是如此。 32 罗马法不承认共有权下的奴隶的部分释放原则; 33 但罗马时代的埃及则可以采取这一行动。 34 这种差异所带来的社会结果就是埃及出现了一个新群体,这个群体介于完全奴隶和获释奴之间,部分是奴隶部分是自由人,在法律上有权支配自身一定比例的时间和精力。这种半奴役群体的出现肯定有助于进一步消除自由人和奴隶之间的屏障,事实上这个屏障已经逐渐在松动,因为在当时的体制下,身份上的差别并没有通过穿着、肤色或种族上的不同而牢固地建立起来。有一个例子明确说明,当时并没有以肤色为基础的种族划分。在一段诗体铭文中,一个内格罗奴隶得到了他主人的赞扬。 35 区分自由仆从和奴隶的只有一道模糊的界线,因此自由仆从很容易就会被误认为是奴隶。 36


    总体上讲,埃及奴隶与奴隶主、获释奴与前奴隶主的关系并不紧张,而是亲密友好的,纸草资料对此有所体现。 37 在一个例子中,一个奴隶遵照他已故主人的遗嘱,用自己的余生照看他主人的坟墓,而且他的继承人也没有阻拦他。 38 在另一个例子中,哈德良神庙的前高级祭司释放了他的8个奴隶,因为他与这些奴隶之间结下了深厚的感情。 39 值得注意的还有,在公元2世纪末,根据一个罗马老兵的遗愿,他的3个女奴获得释放,而且成为她们前主人的法定继承人。 40 除了上面提到的埃及的例证,在公元161—169年,希腊伊提翁的一位热心于公共事业的公民释放了他的所有奴隶,不论男女,而且要求城市及城市议会成员要从各个方面保护这些获释奴的自由。 41


    在东地中海地区,人们乐意让奴隶在指定的场合参加公共祭祀和节庆活动。在授予奴隶参加活动的权利方面,希腊城邦根据各地区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具体的细节我们不得而知。在科斯岛,奴隶不允许参加祭祀赫拉神的活动,也不允许参加这个节庆的宴会; 42 然而在麦加利德(Megarid)的帕盖伊(Pagai),奴隶被允许与该地的公民、非公民以及居于此地的罗马公民一起参加公共宴会。 43 图拉真统治时期,阿尔戈斯的体育馆对所有人开放,不论奴隶还是自由人; 44 在马可·奥勒略统治时期吕西亚的帕纳马拉(Panamara),一个公民骄傲地宣布,在为期2天的宙斯·科米里奥斯(Zeus Komyrios)节庆活动上,他将为公民、外邦人和奴隶提供葡萄酒。 45


    在埃及,法庭在取用奴隶的证词时仍然要使用刑罚, 46 奴隶主也仍然保留着体罚奴隶的权利。 47 当时一定存在着对奴隶的残酷刑罚,虽然相关的纸草证据相当有限。帕加马杰出的医学家盖伦就曾心有余悸地提到过这种场面,包括用脚狠踹、用拳头狠击奴隶,还有敲掉奴隶的牙齿以及剜出他们的眼睛。他讲述了一件他亲眼所见的奴隶被芦苇笔扎瞎眼睛的事件。 48 他的父亲曾教导他,不要用手打奴隶,而要用芦苇鞭或皮带。他还亲眼见到一个旅伴在阿提卡如何残忍地伤害两个奴隶,这段记述使我们了解到奴隶主在情绪失控之后到底可以将他处罚奴隶的权利发挥到何种程度。 49 当然奴隶主也会真心地为奴隶感到悲伤,但这些表现完全都是个体情况而非社会性的要求,而且可能并不经常发生。 50 有关暴虐成性的皇室成员残酷对待奴隶的故事我们都耳熟能详,比如康茂德在12岁时下令把一个侍奉他沐浴的奴隶丢到火炉里(《皇帝史,康茂德,1,9》)。这个事件可能确实发生过,但研究表明这一命令并没有被执行。


    虽然埃及的奴隶会因受到刑罚而在身体上留下烙印,但并不能由此表明奴隶阶级的地位,因为即使是身份自由的人也可能有这种印记。军队里没有禁止体罚自由人的禁令, 51 但惩罚的工具只能是棍棒或枝条, 52 只有在惩罚奴隶时才可以使用鞭子 53 。公元4世纪提比斯的一个长官(praeses )规定,用鞭子(himantes )鞭打惩罚自由人是违法的行为。虽然奴隶主可以用鞭子抽打奴隶,但这种行为也会遭到谴责。 54


    埃及的奴隶主给予他们的奴隶一定程度的迁移自由。 55 也许是受古埃及法律的影响, 56 在习惯法中,自由人和奴隶同居可被视为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57 但如果女方是奴隶,那么他们的孩子也将是奴隶身份。 58 社会娱乐俱乐部或其他组织在罗马都发展得很好,还接收奴隶和获释奴为其成员,但埃及似乎没有这种组织。 59


    虽然从表面上看,在罗马统治之下,避难权在埃及仍然存在, 60 但迄今为止我们在纸草资料中并未发现奴隶逃到神庙或逃到皇帝雕像处避难的案例。在有关奴隶的合同中并没有给出防止奴隶逃跑或寻求庇护的确切(emphaneia )条款。 61 这说明就奴隶而言,这种避难权已经彻底没有了。这进一步证明埃及奴隶制没有发展到极度严酷的程度,因为可提供保护的避难所对埃及的奴隶来说不是必要的设施。虽然普遍来讲埃及的奴隶得到了温和的对待,但其家内奴隶或工业奴隶的命运也并不值得羡慕。有许多奴隶从主人处逃跑的例子,在劳役契约(parmonē )文件及其他合同中也有防止奴隶逃跑的条款,这说明很多奴隶都对自身的命运感到不满。 62 除了上述间接证明奴隶遭受残酷对待的证据以外,还有许多史料可以更有力地证实我们的观点和认识。 63 处于被奴役地位的奴隶肯定希望获得自由,一个管理着几个奴隶纺织工的获释奴曾给他老板写过一封信,他在信中说</a>道:“您深知我渴望得到您的爱护,因此行事光明磊落,就如同一个奴隶为了获得自由而表现乖巧一样。” 64


    传统观点认为,在罗马帝国时期,奴隶受到残酷对待,他们的命运普遍很悲惨。 65 这一看法实际上来自对共和国时代的认识,当时意大利和西西里的奴隶处境痛苦,在公元1世纪罗马的讽刺文学以及其他文学作品中,我们也可以找到支持此观点的证据。这些作品描述了一些残忍的行为,虽然它们都是虚构的,但也证明在罗马最上层的社会中,有一些残酷对待奴隶的个案存在。 66 在一个案例中,一个奴隶被钉死在十字架上,理由是他有渎神行为。 67 在另一个案例中,一个奴隶通奸者被投喂给了野兽。 68 诗人普罗佩尔提乌斯提到对一个奴隶女孩的惩罚是捆着头发把她吊起来; 69 一些作家还表达了对亲眼目睹惩罚奴隶场景的罗马小孩的关注,讨论这些残酷的景象会给孩子造成怎样的影响; 70 塞内加的作品屡屡劝诫奴隶主不要滥用惩罚奴隶的权力。这些论述都非常具有历史意义。 71 当时还有一种流行的思潮,即所有人,不论是受奴役者还是奴隶,都具有平等的地位,上述作家的观点与这种思潮相呼应。塞内加以平实的语言阐释了内在的平等,他认为这种平等存在于每一个伟大而正直的心灵,无关乎这个人的外在身份。“对于这种灵魂,如果我们不把它称为如客人般居于人体中的神灵,那么我们还能称呼它什么?这样的灵魂既可能存在于一个罗马骑士的身上,也可能附着在一个获释奴甚至奴隶的体内。” 72 另外两份可靠的史料记载了在十字架上钉死奴隶的真实案例。 73 盖伦称他曾亲眼目睹两个奴隶遭到血腥攻击,这件事是可信的, 74 但他所讲述的哈德良在盛怒下剜出奴隶眼睛的故事则并不可信。 75 除此以外,还有其他一些奴隶遭受虐待的例子。 76 有些奴隶主不会保质保量地提供给奴隶食物。 77 在帝国时期出现了奴隶自杀的事件, 78 这种自我毁灭的行为可被看做是自杀者为摆脱痛苦生活而采取的行动, 79 可被视为是该时代底层社会的一种风气,并不能用它来证明当时奴隶制的残酷。 80


    即使是地中海西部地区,奴隶也不必穿着专门的可辨认身份的服装。 81 亚历山大·塞维鲁试图让站在帝国法庭上的奴隶穿着一种不同类型的衣服,这是因为他想让帝国各个级别的公务人员都穿着制服,并通过把奴隶和自由人区分开来的方式达到惩戒奴隶的目的。然而在法学家乌尔皮安和保路斯(Paulus)的反对下,塞维鲁的这个计划未能实施。 82


    有关意大利奴隶的居住条件,特别是在城市里的居住条件,我们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多。在庞贝尚未发现专门给奴隶居住的房间,即使是较好的房屋里也没有发现这样的房间,除了在卡萨德梅南德罗(Casa del Menandro)。这些奴隶的居所从表面上看还算舒适,如果是和主人住在一起,那么他们可能住在房子的上层;而如果是分开居住,那么他们就会住在贫穷工匠所居住的城市居民区里。 83 在卡萨德梅南德罗,奴仆生活的区域建在整个建筑的一边,与其他房间分开,中间只有一条长廊连接这两个部分。 84 奴隶的活动区域有单独的出入口,他们来回走动无需经过天井和中庭。 85 奴隶居住的房间在二层,朝向一个简陋的小院,院子里有牲畜棚、储物间以及供奴隶使用的厨房和公共厕所。 86 在普林尼位于劳伦丁(Laurentine)的别墅里,奴隶和获释奴的生活区域同样是单独的,因此家里自由人成员在房间中的说话声不会被其他人听到。 87 普林尼认为他的奴隶们都生活愉快,因此会很乐意招待他的客人。 88 他的奴隶们按照乡间的习惯分组睡觉。 89 对于像普林尼这样比较富有的阶层来说,他们提供给乡村别墅里奴隶的居住条件很可能比那些城镇中的奴仆阶层的条件更加舒适。


    奴隶在生病后会受到何种对待,这取决于他的主人是仁慈还是冷酷无情。一些缺乏人道的奴隶主对生病的奴隶置之不理,因此克劳狄颁布了一道命令,规定那些因生病而被抛弃的奴隶一旦病愈康复即获得自由。 90 相反也有一些好心的奴隶主会为奴隶的健康状况担忧,这既是奴隶主本身善良的天性使然,也是出于经济上的考虑。普林尼称如果自由人生了病,他们会比奴隶接受到更贴心的照顾,这个说法证明奴隶通常也会接受治疗。 91 普林尼在给他一个朋友的信中说, 92 他把他所欣赏的一个获释奴——他的诵读者——再次送到了乡下,之前这个人就曾因感染肺病而被送到埃及去。一个疯子曾试图用剑行刺哈德良,之后他被送到医生那里接受治疗。 93 小普林尼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例证,以证明他对待奴隶及其家庭成员的宽厚大方的态度。他允许他的奴隶们立下遗嘱,把财产留给家人(intra domum );他还如约严格执行这些遗嘱,虽然它们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94 此外,还有一些证据也能证明奴隶主和奴隶之间相处良好、互相牵挂的关系。 95


    如果奴隶主对待奴隶非常残酷,那么常会遭遇奴隶的谋杀, 96 或者奴隶也可能逃跑。在帝国的各个地区,奴隶逃跑(fugitivi errones )都构成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对奴隶主来说,这是财产和宝贵的劳动力资源的流失,同时它还造成窃匪行为的增加,威胁到了公共安全。 97 帝国立法明确了逃奴的范畴,同时制定条款规定把这些逃奴囚禁起来并归还其主人的方式方法, 98 这些都表明了奴隶逃跑的严重程度以及政府抓捕他们的困难。营造官发布的命令规定,当在市场中出售奴隶时,如果待售的奴隶曾试图逃跑,那么必须公开这条信息让大家知道。 99 如果这个缺点在一定期限内暴露出来,那么卖方有责任取消这个买卖合同。


    在帝国时期,寻找逃跑奴隶已经成为一种有组织的活动。私人抓捕奴隶者(fugitivarii ) 100 会把抓到的奴隶直接送还他的主人或者送到最近的地方官那里,地方官必须要看管这个奴隶,直到他被送到总督(praeses )或长官(praefectus vigilum )那里为止。 101 如果一个人在他的地盘上发现了逃跑的奴隶,但在20天内没有报告这件事,那么他会受到惩罚,这进一步加强了奴隶主的力量。 102 在罗马帝国早期,大概是在奥古斯都统治时期, 103 奴隶有权逃到皇帝的雕像下寻求庇护,他们的抱怨会被听取,这样他们可以争取到一些保护。 104 在公元100年的比提尼亚,一个奴隶曾经属于莫西亚(Moesia)的行政副官(legatus pro praetore )拉比里乌斯·马克西姆斯(Labirius Maximus ),后来他逃到图拉真的雕像下寻求庇护。 105 从前希腊的奴隶在其主人滥用权力时可以躲进神的祭坛,而且他们有权要求自己被卖给另一个奴隶主, 106 这种情况在罗马时代仍然存在。 107 虽然罗马帝国的法律并没有把奴隶避难权授予神庙, 108 但在后来的罗马法中,有条文规定奴隶可以要求离开随意打骂他的主人,把自己卖给其他奴隶主。 109


    如果有机会,奴隶也可以享受许多娱乐活动。他们可以观看戏剧、角斗和体育比赛, 110 偶尔也可以分享地方性的公共宴席。 111


    在葬礼俱乐部, 112 意大利的奴隶既可以在生时享受欢愉,也可以在死后拥有一个体面的葬礼仪式。他们常常被接受为职业性俱乐部的成员,只要这些俱乐部不是那些专门为罗马国家工作的人的专业社团。 113 他们还可以更自由地加入“共济团体”(collegia tenuiorum )。奴隶在取得某个组织的成员资格之前必须得到其主人的同意, 114 但奴隶主一般都不会阻拦。一个葬仪社团 115 就是把该协会的祭祀和宴会地点与葬礼地点联系在一起的团体。 116 而富有家庭的“家庭社团”(collegia domestica )的聚会地点则通常会选在奴隶主家中的某处。 117 在这些奴隶与获释奴和自由人共同参加的协会组织中,奴隶与他的伙伴们具有平等的社会地位。 118 在由新加入巴库斯(Bhus)秘仪的人所组成的一个组织里,异教世界的一切社会差别都彻底不存在,因此这个宗教团体中的所有成员 119 没有自由人或奴仆的差别,都只以姓氏相称。 120 这些社团,甚至是那些只有奴隶参加的组织,他们也希望在其中能取得更高的位置,这是他们作为人的天性使然。他们为助祭(magistri/magistrae )、督察官(curatores )、市镇议员(decuriones )或地方长官(praefecti )等公选职位服务;他们筹备宴席,征税罚款,献祭,分配多余资金,主持会议。 121 在拉努维乌姆(Lanuvium)的“葬仪社团”(collegium funeraticium )中既有奴隶成员也有自由人, 122 社团规定如果奴隶成员死去而他的主人不肯把遗体交给社团来埋葬,那么协会要给他举办一个虚拟的葬礼(funus imaginarium )。每个奴隶成员在获得自由时,都必须献给社团一坛好酒。 123


    我们在考察帝国前三百年奴隶地位的时候必须强调,这一时期对待奴隶的社会态度并非呈现一成不变的好转趋势,同样也没有一直在走下坡路。从古代同时期所提供的证据来看,总体趋势明显朝向有利于奴隶人口的方向发展。这一时期有大量反映和具体表现这种变化的法案。本书接下来几章的内容就涉及后戴克里先时期的奴隶制度以及奴役关系上的一些特征。19世纪的学术界对于这些问题有所讨论,但很明显这种探讨受制于当时两股强大的社会潮流:一个是废奴运动的兴起;另一个是人们确信从戴克里先上台到查士丁尼(Justinian)去世这两个半世纪中,基督教对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社会活动都产生了温和的影响。


    要想讨论帝国前三百年的奴隶制度,我们必须要把大众对奴隶的态度以及认可公众感受的帝国法律区分开来分析。在哈德良统治下罗马所发生的一件事很好地说明了它们之间的差别。有关这件事目前已知的最早记述来自于狄奥·卡西乌斯。 124 在罗马的一次公开集会上,到场的民众大声呼喊他们的请求,希望一名很受欢迎的奴隶身份的赛车手获得释放,但哈德良张贴布告拒绝了这个要求,布告的措辞大致如下:


    我无法释放一个属于其他人的奴隶,也不能强迫他的主人释放他,这对我来说不合适,而且你们对我提这样的要求本身也不合适。


    在这个例子中,哈德良做决定的基础明显是一个宪法问题,即皇权作为私人财产权的对立面,其范畴到底是怎样的。如果正是这个影响促使哈德良拒绝了民众的请求,那么在奴隶赛车手的声望和宪法对于皇权的限制之间就明显存在着冲突。这二者不一定同时发生或同步发展,即使对于哈德良来说也是如此,虽然这位皇帝在涉及奴隶的立法中表现不同寻常,他试图与同时代的民众运动保持一致,限制奴隶主对奴隶的司法权。 125


    从来自奴隶方面的证据来看,有充分的例证表明,即使在意大利罗马,也已兴起了尊重奴隶家庭关系的态度。奴隶在墓碑上会提及他们的亡妻或亡夫,或者是他们已故的兄弟姐妹,其措辞形式与自由人的墓碑完全相同。南意洛克里附近地区的一段拉丁铭文最突出地表现了这一情况。在这段铭文中,一个30岁就死去的女奴的“父亲和奴隶同伴”在征得她的主人的同意后,把她的情况记录了下来。 126


    我们可以认为,在罗马帝国早期对奴隶态度的普遍转变中,塞内加是一个较早也较勇敢的倡导者,但这种态度转变的深层根源则远不是塞内加的罗马斯多葛主义所能教导出来的。从基督教传播以及新地区接受奴隶制的时间顺序上来看,显然对待奴隶的新态度也并非源自于基督教的教义。 127 然而这并不是说基督教教义完全没发挥作用,在其自身的共同体范畴内,基督教对于帝国早期所出现的奴隶和自由劳动力之间的平等意识仍然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 128


    注释


    1 Calderini,Aristide,Liberi e schiavi nel monde dei papiri ,18,Mn,1918.


    2 Schubart,Wilhelm,and Emil Seckel,Der Gnomon des Idios Logos,BGU 5∶1,67,Berlin,Weidmann,1919.


    3 同上,5∶64—66,69。


    4 Papiri de Società Italiana 10∶1131,26—27;Michigan papyri 2∶123右页,14,31—32;BGU 4∶1106,3,12,1108,4,7.Bouriant papyri 14∶4ff.在Reinach papyri ,2111(Mel.Glotz 1∶243)和BGU 4∶1107,9中,就有自由身份的女人做被遗弃的孩子的奶妈的事例,而这个被捡回的孩子变成奴隶身份。有关女奴哺乳自由身份的孩子的案例,见Oxyrhychus papyri 1∶91,16—17和BGU 4∶1109,6,9—10以及Papiri de Società Italiana 9∶1065,10—11。


    5 BGU 1∶297,13.参见BGU 4∶1109,13,在其中一份自由身份婴儿的哺育合同中就出现了橄榄油,还有4∶1058,12,另见Mitteis-Wilcken,Grundzüge 2∶2,M no.,其中提到了橄榄油和面包。在Papyri Bouriant ,14,13中,提供给哺乳者的食物清单列出了酒和4只家禽。


    6 BGU 4∶1106,27—30.参见BGU 4∶1108,13—15,公元前5年的亚历山大里亚。


    7 参见Oxyrhynchus papyri 1∶91,16—20和BGU 4∶1108,25—28中哺乳的收款凭据。


    8 参见P.Oxy. 4∶1107,27—29,条款规定哺乳者和婴儿每个月要与婴儿的主人在一起呆上4天。同上,1108,25—26提到,奴隶主每个月探视3次。


    9 Berger,Adolf,Die Strafusein in den Papyrusurkunden ,169,Leipzig,Teubner,1911.又见Mitteis-Wilcken,Grundzüge 1∶1,261;见Taubenscg,Rafael,Zeitschrift der Savigny-Stiftung 50∶156和Studi in onore di Salvatore Robono 1∶512,Palermo,G.Castiglia,1936;又见Westermann,W.L.,Apprentice contracts and the apprentice system in Roman Egypt,ssical Philol. 9∶295—315,1914.


    10 Taubenscg,Rafael,Studi Robono 1∶512.Oxyrhynchus papyri 4∶724中也出现了这个协议。又见Studien zur Pal?ographie und Papyruskunde 22∶40,18—19;参见Papyrus Tebtunis 2∶385,13—14中纺织工为一个自由身份的学徒提供饭费。


    11 参见P.Ryl. 153,2—4,一个前奴隶主在遗嘱中对他的前奴隶有所安排,每年提供给他一些钱,使他可以购买一定数量的小麦和衣服。这个遗嘱还使死者的一个朋友得到一些钱,这个朋友是一个自由人。


    12 Oxyrhynchus papyri 4∶724,6中出现过一个这样的例子。


    13 同上,14∶1647,36—39。这里跟随一个纺织工学徒的是一个奴隶女孩。参见同上,4∶725,35,一个自由身份的纺织学徒有20天假期。


    14 Robert,Louis,Sur des inscriptions de Chios,Bulletin de Correspondance Hellénique 57∶505—543,1933.


    15 Corpus Inscriptionum Graecarum 2,no.3641b,Addenda,pp.1130—1131.Laum,B.,Stiftungen in der griechischen und r?mischen Antike 2∶66,18,Leipzig and Berlin,Teubner,1914.


    16 Die Inschriften von Magnesia am Maeander (Otto Kern,editor),100 b ,11—13,Berlin,W.Spermann.又见29—33以及Dittenberger,Syll. 3,no.694,54—55,其中埃雷亚(ea)(也可能是帕加马)的奴隶和学校里的孩子在一个新创立的节庆中都放假。


    17 LeBas-Foucart,Voyage Arch. 2,suppl.243a.Laum,Stiftungen 2∶9,38—40.


    18 Oxyrhynchus papyri 3∶475.参见同上,1∶51,自由人也发生过类似的事件。


    19 Mitteis-Wilcken,Grundzüge 1(1)∶192—197.


    20 Schubart,Wilheim,Archiv für Papyrusforschung 2∶158,Leipzig,Taubner,1903.Taubenscg,R.,Zeitschrift der Savigny-Stiftung 50∶162,7.


    21 Rnds papyri ,103,n.4.


    22 Oxyrhynchus papyri 3∶478;参见2∶222;4∶714。又见BGU 1∶324。


    23 Bell,H.I.,Jews and Christians in Egypt ,24,56,London,Oxford Univ.Press,1924.


    24 ,Cattaoui papyri ,1+BGU 1∶114,col.5,6—7.又见Archiv für Papyrusforschung 3∶60。


    25 Studien zur Pal?ographie und Papyruskunde 22∶40,14;BGU 4∶1021,14;Oxyrhynchus papyri 14∶1647,17.参见Studien zur Pal?ographie und Papyruskunde 22∶36,11,一个奴隶纺织工女孩的劳动合同,以及Rnds papyri ,153,29—30,一个未成年继承人的监护人对奴隶们的责任。


    26 Stud.Pal. 4,第62—63页。又见P.Lond. 2∶261(第53—61页)。


    27 同上,第178行;Stud.Pal. 4,第68页301—302行。


    28 Stud.Pal. 4,第73、76页,第532、608行。P.Lond. 2∶260(第42—53页),第25、101行。


    29 Stud.Pal. 4,第68页,第299、303—304行。


    30 同上,第313—326行。


    31 Rnds papyri ,153,6—8.


    32 Girard,Paul F.,Manuel élémentaire de droit Romain ,93—94,Paris,Rousseau,5th ed.,1911,其中肯定地认为,在罗马法中奴隶虽然被认为是人类,但不是“人”。Bd,W.W.,Romanw of very ,3—4,Cambridge Univ.Press,1908中驳斥了Girard的观点。有关奴隶作为人隶属于希腊罗马时代埃及法律的情况,见Taubenscg,R.,Law of Greco-Roman Egypt ,57,72,New York,Herald Square Press,1944。


    33 Mitteis,L.Archiv für Papyrusforschung 3∶253—254,Taubenscg,Zeitschrift der Savigny-Stiftung 50∶166—167;Law of Greco-Roman Egypt ,75—76.见PSI 11∶1182中盖约的解释,他认为如果共有奴隶的一部分所有权获得了释放,那么其他奴隶主所有的那部分权利也将被释放。


    34 Arangio-Ruiz,Persone e famiglia nel diritto dei papiri ,9,Mn,Vita e Pensiero,1930.相关的例子,见P.Oxy. 4∶716,17—18;722,14—18和P.Oxy. 4∶202—203以及Mitteis-Wilcken,Grundzüge 2(2),no.361中的公元4世纪的Edmondstone papyrus.Stud.Pal. 2,2,43,20—24达成了一个协议,不出让一个奴隶的一部分所有权。一份向法院递交的申请书称奴隶通过欺诈获得了部分自由,见PSI 5∶452,10—21。


    35 这段埃及铭文出现于Georg Ebers''Festschrift,Aegyptiaca ,Leipzig,Engelmann,1897中。铭文为:“这个内格罗人黑色的皮肤来自于太阳的照射,但他的灵魂却绽放着洁白的花朵。”


    36 见P.Oxy. 10∶1294,9。参见Papiri de Società Italiana 10∶1154,8中纺织工缴纳税款的凭据,其中一个男人被登记为 ;“如同他自己所说的那样,尤伯鲁斯,A——的奴隶。”


    37 见一个奴隶女孩写给她主人的热情洋溢的信件,她的主人是海普塔克米亚(Heptakomia)的将军阿波罗尼乌斯,P.Giessen 17;又见Mitteis-Wilcken,Grundzüge 1(2),481.参见Calderini,Liberi e schiavi ,19。


    38 BGU 7∶1685,col.2,26—33,col.3,57—59.


    39 P.Teb. 2∶4076,6.


    40 BGU 1∶326;又见Mitteis-Wilcken,Grundzüge 2(2),316。


    41 Laum,Stiftungen 2∶9,53—55.


    42 Athenaeus,14∶639 D from Philetus,见Powell,J.U.,Collectanea Alexandrina ,95,no.25,Oxford,1925。


    43 Wilheim,Ad.,Jahreshefte des ?sterreichischen arch?ologischen Instituts 10∶19,22—25,1907.


    44 ,IG 4∶597,17—18.


    45 BCH 11∶380,17.


    46 Taubenscg,Strafrecht im Rechte der Papyri ,125。埃及本土的法律限制使用刑罚,参见Taubenscg,Law of Greco-Roman Egypt ,62。


    47 见P.Oxy. 4∶1643,11,在公元298年,一个奴隶主授权他的代理人囚禁一个逃跑奴隶,并对他施以刑罚。参见P.Oxy. 6∶903,5—6,公元4世纪,有关东地中海其他地区鞭打奴隶的情况,见Lucian,Demonax ,46;Menippus ,17;Timon ,22。


    48 Galen,De animi morbis ,4,Kühn edition,5∶17.


    49 同上,18—19。


    50 同上,19。


    51 公元153年,在法尤姆的费勒德尔菲亚,两个警察打了一个罗马的公民、老兵,参见Papyri Berlin ,inventory 13877,A,4, ,Aegyptus 12∶129—140。


    52 或 (virgis )。


    53 参见Oxyrhynchus papyri 14∶1643,11中的动词 ,gellis caedere。


    54 Oxyrhynchus papyri 9∶1186.关于帝国法律的情况,见Just.Digest 48∶19,10 ex quibus causis liber fustibus caeditur,ex his servus gellis caedi .参见19,28和Mommsen,Theodor,R?misches Strafrecht,983—985,Leipzig,Duncker and Humblot,1899.


    55 Oxyrhynchus papyri 2∶262,3—6∶ .


    56 Diodorus,1∶80;参见Lumbroso,Gio,Recherches sur l''économie politique de l''égypte ,49,Turin,1870。


    57 Rnds papyri 2∶103;参见Lumbroso,同上,49—51。


    58 Taubenscg,Zeitschrift der Savigny-Stiftung 50∶144,1.


    59 San Nicolo,Mariano,?gyptisches Vereinswesen zur Zeit der Ptolem?er und R?mer,Münchener Beitrage zur Papyrusforschung 2∶32—33,Munich,1915.


    60 Oxyrhychus papyri 10∶1258,8—9;von Woess,Asylwesen ?gyptens ,212—215,Wilcken,Archiv für Papyrusforschung 6∶419,与Rostovtzeff,M.,G?ttingische gelēhrte Anzeigen ,640,Berlin,1909中的旧观点相反。又见Rostovtzeff,M.,Studien zur Geschichte des r?mischen Kolonates ,217,Leipzig,B.G.Teubner,1910;又见Mitteis-Wilcken,Grundzüge 1∶1,114。


    61 见Oslo papyri 2∶40,10—11,公元150年。参见96。


    62 收容逃跑奴隶会受到惩罚,参见Oxyrhynchus papyri 12∶1422.BGU 4∶1149,33—37中有逃跑奴隶的例子,也表明了逃跑的可能性,Papiri de Società Italiana 6∶710,7中有防止奴隶逃跑或死亡的条款。Oxyrhynchus papyri 3∶472,14;12∶1422.在Geneva papyri 5,4—5中,一个奴隶被列为 ,参见Oxyrhynchus papyri 14∶1643,5—9,Kalén,Ture,Berliner Leihgabe griechischer papyri ,15,Upps,1932.从公元4世纪开始,待售的奴隶会被称为“忠实的,不会逃跑的” ,见London papyri 2∶14,317。


    63 在Suetonius,Augustus ,67,2中,一个奴隶因通奸被处死。参见Suetonius,Calig ,32,1—7和Tacitus,Annals 4∶54和16∶19.维狄乌斯·波里奥(Vedius Pollio)因为一件很小的事就下令要把他的一个奴隶丢进鱼塘活活被鱼吃掉,这个故事在古代尽人皆知,最终奥古斯都采取行动挽救了这个奴隶,见Pliny,Natural history 9∶77;Seneca,De ira 3∶40;De clementia 1∶18;Dio Cassius,54∶23,1—2。


    64 BGU 4∶1141,23—25,公元前14年。


    65 Ard,Paul,Les esves chrétiens (6th ed.),127—132,Paris,J.Gabalda,1914.Halkin,Leon,Les esves publics chez les Romains ,221—222,Brussels,1897.Gordon,M.L.,The nationality of ves under the early Roman Empire,Jour.Roman Studies 14∶93—111,1924.


    66 见本章参考此处 。有关鞭打以及给奴隶烙印记的案例,见Petronius,30,69.Martial,2∶66;3∶94;8∶23.Apuleius Madaurensis,Metamorphoses 3∶16.Juvenal,Satires ,6,475—485.参见4,179—180.有学者不加批判地接受了朱文诺(Juvenal)的论述,对此的批评见Schneider,A.,Geschichte der Sverei ,20—21。


    67 Petronius,Satyricon ,53.参见Juvenal,Satires 6∶219,475—485;8∶179—180.Martial,2∶82。


    68 Petronius,Satyricon ,45.


    69 Propertius,4∶7,45.


    70 Juvenal,Satires ,14,23—24.


    71 Seneca,De ira 3∶19,2;32,1;De constantia 5∶1.有关奴隶无法忍受虐待而被迫逃跑或自杀的情况,见De ira 3∶5,4;De clementia 1∶13,2.参见De beneficiis 2∶35;Ad Marciam ,20,2。


    72 Seneca,Episte morales ,31,11.


    73 Tacitus,Histories 2∶72 and Dio Cassius,54∶3,7.


    74 Galen,De animi morbis ,4,edition Kühn 5∶18.


    75 同上,17。


    76 参见Dio Cassius,59∶13,2;60∶12,1;61∶31,1—2;33,8.又见Scriptores historiae Augustae,Commodus ,1,9,and Macrinus ,12,10。


    77 见Dio Cassius,77∶10,5,意大利的土匪布拉称,如果政府想要土匪行为消失,那么就必须喂饱奴隶。


    78 Seneca,De ira 3∶5,4;Episte 4∶4;70,20;77,14;Dessau,ILS ,8511.Just.,Digest 21∶1,23,3.参见同上,1∶17,5。


    79 Hirzel,Rudolph,Der Selbstmord,Archiv für Religionswissenschaft 11∶417—476,1908。参见Seneca,Ad Marciam ,20,塞内加称自杀是摆脱奴隶身份的一种简便的方法。


    80 Ard,Les esves chrétiens ,139—145对此有所论述。


    81 Seneca,De clementia 1∶24,1.Daremberg-Saglio,Dictionnaire des Antiquités 4(2),1279。见JRS 14∶96,帝国时期的罗马艺术家并没有给自由人和奴隶分别设计不同的衣服。


    82 Script.hist.Aug.,Alexander Severus ,23,3;参见27,1.Blümner,Hugo,Der Maximaltarif des Diocletian ,169,172,Berlin,Reimer,1893中称戴克里先的价格法令规定农民和奴隶穿着某些特定类型的衣服,但这个推断的基础是对于词语 和 的无根据的界定。有关其所包含的意义,见Pauly-W.,RE 6∶1981—1982。参见IG 3,nos.2511 and 3213;P.Oxy. 14∶1712,3 and BGU 1∶816,10。


    83 见本章注释26—31,与埃及法尤姆阿尔西诺伊的情况相同。


    84 Maiuri,A.,Casa del Menandro 1∶186—188,Rome,1933.参见同上,2,图1。


    85 同上,1∶187。


    86 同上,2,图1,第39号。有关坎帕尼亚建筑中类似的奴隶生活区域,参考de Corte,M.,Notizie degli scavi di antichità 22∶459,1922;l''angolo sud est del atrio servile ;见Notizie degli scavi 23∶277,fig.4,1923中vi no.8.又见Rostovtzeff,M.I.,Soc.and econ.hist.Roman empire ,504,n.21 to chap.2。


    87 Pliny,Epistles 2∶17,22.


    88 同上,2∶17,9。


    89 同上,7∶27,13。


    90 Suetonius,udius ,25;Just,Digest 40∶8,2.


    91 Pliny,Epistles 8∶24,5.


    92 同上,5∶19,1—4。


    93 Scriptores historiae Augustae,Hadrian ,12,5.见Seneca,De beneficiis 2∶21,2.参见Jacoby,Fr.GH 2A∶426,no.139。


    94 Pliny,Epistles 8∶16,1—2.他对于年轻奴隶们的死亡感到非常伤心,而且希望在他们死前释放他们。


    95 见Petronius,57,9,nemo tamen sciit utrum servus essem an liber .参见Dessau,Inscriptiones ,8554中一段有关一个家生奴隶小孩的铭文。又见Florus,Lucius Annaeus,3∶20 and Dio Cassius,60∶12,2,4.Tibullus,Albius,2∶1,21;1∶5,25描绘了一个充满诗意的场景,表现了家生奴隶小孩与其主人之间的关系。


    96 Seneca,Ad Neronem de clementia 1∶26,1,crudelitatem privatorum serviles quoquo manus sub certo crucis periculo ultae sunt .参见Epistles 4∶8和Epistles 3∶14,1中获释奴拉尔吉乌斯·马塞多(Largius Macedo)的例子,普林尼将之称为superbus alioqui dominus et saevus 。参见7∶6,8,奴隶们被怀疑杀死了他们的主人。Dessau,ILS ,8511中引述了一个事件,在莫贡提亚库姆(Moguntiacum),一个奴隶在杀死其主人之后自杀。


    97 有关逃跑奴隶与匪帮的关联,参见Dio Cassius,77∶10,5.参见Juvenal,Satires ,8,173—182,作者把一个贵族的衰落与nautis et furibus ac fugitivis inter carnifices 联系在一起。更多反映奴隶逃跑的例子,见Petronius,98,107;Juvenal,Satires ,10,3;Pliny,Epistles 9∶21,1.还有Lucian,Juppiter Tragoedus ,42和Alexander seu Pseudomantis ,24,他们为主人找到了逃跑的奴隶。又见Apuleius,Metamorphoses 6∶8;Martial,3∶91;Epictetus,3∶26,1。


    98 Bd,W.W.,The Romanw of very ,267—274,Cambridge,Univ.Press,1908.


    99 Gellius,Aulus,Noctes Atticae 4∶2.Digest 21∶1,1,1。参见Karlowa,Otto,R?mische Rechtsgeschichte 2∶1220—1221,Leipzig,Veit,1901。


    100 Florus,3∶19;Digest 21∶1,17,12.


    101 Lenel,Otto,Das Edictum perpetuum ,4,Leipzig,B.Tauchnitz,1927.


    102 Apuleius,Metamorphoses 6∶4。根据Digest 11∶4,1,1中Woess,Friedrich von,Das Asylwesen ?gyptens in der Ptolem?erzeit ,178中的引述,藏匿逃跑的奴隶会受到双倍惩罚。


    103 Barrow,R.H.,very in the Roman Empire ,59.


    104 Seneca,De beneficiis 3∶22;De clementia 1∶18,1—3;Digest 1∶12,1,1 and 8,entire;21∶1,17,12.


    105 Pliny,Epistles 10∶74.见Tacitus,Annals 3∶36,2,抱怨提比略统治时期这个权利在罗马被滥用的情况。


    106 见本书第三章参考此处 。


    107 Plutarch,Moralia ,166,D,E.


    108 见Apuleius,Metamorphoses 6∶4中Juno的评论:legibus quae servos alienis profugas invitis dominis suscipi vetant prohibeor 。


    109 Digest 21∶1,17,12.


    110 Colume,1∶8,2;Petronius,45,70;Dio Cassius,69∶16,3.


    111 Dessau,IL S,5672中引用了一个例子,在普列涅斯特(Praeneste)所有人都可以使用为浴室设施准备的钱,包括奴隶。在翁布里亚的苏亚萨(Suasa)也是如此,同上,5673。在费伦提努姆(Ferentinum),奴隶孩童可以与自由身份的小孩一起分享一个公民赠送的坚果,6271。参见Barrow,very in the Roman Empire ,169—170。


    112 Schiess,Traugott,Die r?mischen Collegia Funeraticia ,Munich,Askermann,1888.


    113 Waltzing,J.-Pierre,Les corporations professionnelles chez les Romains 2∶245;1∶346—347,Louvain 1895—1900.Rostovtzeff,Gesellschaft und Wirtschaft 1∶147,304,n.22.


    114 Digest 47∶22,3,2;Pauly-W.,RE 4∶417.


    115 CIL 6∶10237.


    116 Waltzing,Les corporations professionnelles 1∶214.


    117 CIL 3∶4017,4799,7357;6∶7458,8750,9148,9149,9404,10251a,10260—10264;12∶4449;14∶2875.


    118 Barrow,very in the Roman Empire ,165.


    119 Fratribus suis in Dessau,ILS,3360.


    120 Cumont,Franz,La grande inscription bachique du Metropolitan Museum,Amer.Jour.Arch. 37,232—236,1933.在森提努姆(Sentinum)的cultores Dei Solis Invicti Mithrae ,CIL 11∶5737(Dessau,ILS ,4215)中出现了一个获释奴(col.1,5),还有森提努姆地方政府的一个公共奴隶(col.3,3)。


    121 Waltzing,Les corporations professionnelles 4∶251 ff.Barrow,very in the Roman Empire ,165.有关女人执掌助祭职位的情况,见Waltzing,4∶3,41和Dessau,ILS ,7882d .参见Johnson,J.,Excavations at Minturnae 2(1)∶120,共和国时期明图尔诺宗教组织里的助祭。


    122 Bruns-Gradenwitz,FIR 3 no.175,Dessau,ILS 7212,2,4.


    123 同上,2(2),7212,frag.II,6。


    124 Dio Cassius,69∶16,Zonaras,Annals 11∶24中节录了狄奥的记叙。


    125 Bernard d''Orgeval,L''empereur Hadrien ,71—72,Paris,Douort,1950.


    126 Dessau ILS 2(2)∶8438(CIL 10∶26).


    127 Barrow,R.H.,very in the Roman Empire ,158,London,Methuen,1928,虽然作者在阐述帝国早期罗马立法的人性化倾向时采取了审慎的态度,但在本人看来他还是过分夸大了这一趋势给斯多葛哲学造成的影响。


    128 有关公元1世纪奴隶在经济法律意义上地位提升的情况,参见La Par del Passato 1∶383—384,1940中的tablet VIII,是Giovanni P.Carratelli所发表的韦伯芗时期赫库兰尼姆(Heeum)的一块蜡板收据。一个名叫维努斯图斯(Venustus)的奴隶承认从另一个奴隶那里总共得到1000第纳尔的钱财,这两个奴隶都归同一个女奴隶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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