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3个月前 作者: 西哀士
为纪念法国大革命二百周年(1789—1989),我们翻译出版西耶斯的两篇名著:《论特权》和《第三等级是什么?》。这两本小册子先后于1788年11月和1789年1月问世,它们在鼓动革命人民和促进政治社会改革方面起过重大作用,今天读来仍有新鲜感。
从一定意义上说,西耶斯开始了法国革命,也结束了法国革命。埃马努埃尔·约瑟夫·西耶斯(EmmanueIJosephSieyes,1748—1836)生于税务官家庭,早年受耶稣会修道院教育,成为神甫,当过夏特尔大教堂议事司铎,享有教会领地。因缺乏宗教虔诚,对神学格格不入,他从未履行神职。对哲学、政治经济学,他有浓厚兴趣,熟读洛克、马布利、孔迪雅克等哲学家的著作。1788—1789年连续发表四本小册子①,抨击两个特权等级(教士、贵族),宣传政治制度改革,从此名声大振。巴黎选他为1789年5月召开的三级会议中第三等级代表,表明他与特权等级的决裂。
①除上述两本外,另外两本的题目是《对法国人民掌握的手段的我见》、《在议会中应通过的决议》,均出版于1789年2月。
在此期间,他积极参与把三级会议改为国民议会的活动,起草《网球场宣誓》(1789年6月20日)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拥护《教士公民宪法》(1790年7月12日);参与制定1791年宪法。当选国民公会代表后,他与平原派坐在一起,投票赞成处死国王路易十六,但对其他革命措施往往采取默认和审慎态度。无怪乎后来在谈到革命恐怖时期时,他轻描淡写地说一句:“我活过来了。”
热月政变(1794年7月27日)后,西那斯重新站到前台,被选为救国委员会委员(1795年3月),一度任国民公会主席(1795年4月)。因不满于共和三年宪法(1795年7月通过),他拒绝参加督政府,但在五百人会(1797年果月政变后任该会主席)中极为活跃。1798年被派至柏林任大使。1799年5月任督政官后,他竭力谋术结束革命的途径。此时三十岁的拿破仑·波拿巴将军恰好从埃及回国,西耶斯找到了他亟需的一把“利剑”,于是同他合作排挤其他督政宫,发动雾月政变(1799年11月9—10日),从而结束了法国革命。
西耶斯以为此后可以施展自己的政治才能,特别在制定新宪法方面。他拟订了一部宪法草案,以“服从来自下面,权威来自上面”为原则,规定一整套繁琐的牵制机构,上设“大选侯”为荣誉元首。拿破仑对他的权力受限制大为不满,亲自修改宪法草案,并把西耶斯排除在执政府之外。为安抚起见,西耶斯被安排在元老院,拿破仑赏赐他大片领地,后又封他为帝国伯爵。他对拿破仑日益失望,转而支持波旁王朝复辟,但在“百日统治”时,他仍出席贵族院会议。1815年波旁王朝第二次复辟后,西耶斯因“弑君”罪被放逐,长期定居布鲁塞尔,直至1830年七月革命后方回</a>国。1836年6月默然去世。
在《第三等级是什么?》的第三版扉页上,西耶斯加了一个注:“本书作于1788年显贵会议期间①,出版于1789年1月初。它可作为《论特权》的续篇。”可见两篇有逻辑联系。
①按:显贵会议召开于1787年,1788年为1787年之误。
法国大革命前二十年的历次改革尝试都宣告失败,其症结在于特权等级的顽抗和阻挠。贵族阶级一方面力图封闭贵族行列的大门,一方面想方设法维持和恢复过时的封建特权,拒绝履行与其他等级平等纳税的义务。代表穿袍贵族利益的巴黎高等法院甚至宣称:“任何制度在人道与仁慈的掩盖下,企图在人与人之间建立义务平等,消灭必要的差别,它必将导致秩序的破坏,社会的覆灭将由此而生。”他们一面叫嚣赋税平等违反“古老的宪法”,一方面呼吁按古老办法召开三级会议,即三个等级代表人数相等,分别开会议事,每个等级各占一票。这显然对第三等级不利。
西耶斯《论特权》一文集中揭露特权等级的垄断性和寄生性,以及特权的弊端对国家社会的危害。“他们充斥宫廷,包围大臣,独占所有的恩赐,所有的年全,所有的带薪职称。阴谋把目光普遍地投向教会、司法界和军界。它瞥见了一笔可观的收入,或者一种可捞到这笔收入的权力,这种权力与无数的职位相联……设置这些职位不是为了完成应由才干之士来完成的职能,而是为了确保与特权家族相符的境况。”(第13页)“所有的大门都对特权者的要求敞开着。他们只须露露面,人人都以关心他们的晋升为荣。人们热情地照管着他们的事务,他们的财富。”(第15页)
特权的危害极大,它犹如盗窃:“让某一个人对属于大家的东西拥有独一无二的特权,这等于为了某一个人而损害大家。”(第3页)“农业、制造业、商业,以及所有手艺行业,为了维持、扩展,并为了国家的繁荣昌盛,都要求分享由它们出力积累起来的巨额资金,但是毫无结果;特权者吞下了钱,也吞下了人;而这一切都有去无回地奉献给不事生产的特权者了。”(第17页)
特权排斥竞争:“尽管国家经济要求在各方面都任用最能干、最便宜的公仆:而垄断却强行选择最昂贵因而最低能的公仆,因为垄断的明显作用在于制止那些在自由竞争中本来能够显示才能的人有所发展。”(第13—14页)
总之,“所有特权都是不公正的,令人憎恶的,与整个政洽社会为最高目的背道而驰。”(第3页)“人们怎么能够同意为使三十万人得到可笑的荣誉而愿意这样侮辱二千五百七十万人。这里绝无任何符合普遍利益的东西。”(第3页)
如果说,《论特权》的主要任务是“破”,那么《第三等级是什么?》的主要任务是“立”:破特权等级,立第三等级。
许多作家曾为第三等级的处境鸣不平,但没有人能象西耶斯那样用如此简洁有力的语言和命题来表述第三等级的地位和要求:
“一、第三等级是什么?是一切。
二、迄今为止,第三等级在政治秩序中的地位是什么?什么也不是。
三、第三等级要求什么?要求取得某种地位。”(第19页)
第三等级的悲惨处境是由特权等级的存在造成的。“第三等级比如一个强壮有力的人,他的一只臂膀还被绑在锁链上。如果除掉特权等级,国家不会少些什么,反而会多些什么。……没有特权等级,第三等级将会是什么?是一切,是自由的欣欣向荣的一切。没有第三等级,将一事无成,没有特权等级,一切将更为顺利。”(第22页)
为了从理论上说明特权等级是国家中的异己力量,西耶斯对国家下了一个定义:“国家是什么?是生活在一部普通法之下并由同一个立法机构代表的人们的联合体。”(第23页)由于特权等级享有同广大公民截然不同的种种权利,他们实际上已脱离了普通法,他们已成为一个大国中的一群独特的人,一个“国中之国”。“由于他们的目的不是保卫普遍利益,而是保卫特殊利益,所以他们的原则和目的和国民是格格不入的。”(第23页)因此,不论他们是旧贵族、新封贵族或非世袭的特权等级,即使坐在三级会议里,都不可能也无权代表人民。必须把他们全部排除在第三等级代表之外。不仅如此,必须把他们全部排除在国民之外。
接着,西耶斯为第三等级提出三个要求:一、第三等级代表只能选自真正属于第三等级的公民;二、第三等级的代表须与两个特权等级的代表在数量上相等;三、三级会议投票不依等级而依人头。这些要求不久都实现了。但是,西耶斯考虑的根本要求是制订一部宪法,只有宪法才能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正是在讨论制订宪法的原则时,西耶斯充分阐发了他的政治观点和法制思想。可以简单地归纳为下述几点:
一、人生来有自然权,国家通过人们的自然权组织起来;
二、国家与人民是同义的,一致的,统一的;
三、主权属于国民,一切公共权力来自国民意志,国民意志永远是合法的,它是一切合法性的根源;
四、制定宪法不是已组成的权力机构(pouvoirconstitué)的事,而是由国民委托的、拥有特别权力的代表组成的制宪机构(pouvolrconstituant)的事;
五、从根本上说,国民不屈从于宪法,宪法从属于国民,只有国民有权改变宪法,判断宪法引起的争端;
六、宪法被称为根本法,它规定立法机构的组织与作用,又规定执行机构的组织与作用;
七、立法机构实行代议制,国民意志通过代表表现出来,但下管采用什么形式,国民意志永远是最高法律,它是多数人而不是少数人的意志;
八、国民在必要时可在普通代表之外,授予一些特殊代表以应付特别情况的必要权力,协助国民议会,解决宪法问题,结束分歧以及可能出现的混乱。
最后,西耶斯又回到特权等级问题。“必须要么前进,要么倒退;要么废除不公平的非社会的种种特权,要么承认这些特权并使之永存。所以,人们应该感到,在十八世纪末还企图认可封建制度可憎的残余,这是多么荒诞。”(第72页)必须把特权等级坚决排除出立法机构。在这个机构里,只应关心、维护公共利益和权利,而不是集团利益或个人利益。特权等级已成为公共利益的真正敌人,因此决不能授以代表权。要问“两个特权集团在社会秩序中应占据何种位置:这无异于询问,打算给予在病人体内正在损坏并折磨着病人的恶性脓肿以什么位置。”(第87页)
当时有人认为,人们还没有思想准备来倾听西耶斯的意见;即使听了也会感到震惊。对此西耶斯回答道:“最值得宣布的真理,并不是那种人们已经相当熟悉的真理,并不是那种人们已然准备接受的真理。不,恰恰因为它会刺激更多的偏见、更多的私利,才更有必要加以传播。”(第85页)
在西耶斯看来,行政官与哲学家的看法和做法是不一样的。行政官是按照实际可能按部就班地一步一步前进,只要他的道路是正确的,人们只能赞扬他。但是哲学家不同,他要突破这条道路并把它走到底。“哲学家的职能在于指明目标,因此他必须抵达目标。……哲学家未抵目标便不知身在何处;行政宫看不见目标便不知走向何方。”(第19页)因此,西耶斯认为,推进事情的真正办法不是竭力掩盖观点,而是将事业的正义性深入传播到广大公民中去。
西耶斯这两本小册子的实际作用是唤起第三等级与特权等级彻底决裂,促进1789年6月国民议会的建立和8月4日夜封建制的废除。他的政治理论和制宪学说对当时以及后世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确立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他自称“完成了政治这门科学”,并说《第三等级是什么?》是一部“理论教材,我们革命的重大发展都是根据这部教材行动的”。①他的“制宪权力”的理论授予法国革命中建立的国民议会和国民公会以无限的专政权:它们通过各委员会同时行使管理权和统治权,从而取消了三权分立。自然,制宪权力要发挥作用,必须有强制力量作后盾,如果没有革命人民攻陷巴斯底狱、十月示威和一系列暴力行动,这种制宪权力也是不能奏效的。
①引自A,索布尔:《文明与法国革命:II.法国革命》,347页,巴黎,1982年。
然而,无论在实践上或在理论上,西耶斯都暴露出许多弱点和矛盾。他提倡主权在民和社会平等,但同时主张把国民分为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两类,从而剥夺了一部分人民的参政权。他原先主张成立一院制立法机构,但在起草1799年宪法时又设计一套权力分散的、互相牵制的、多元化立法制度,实际上取消了人民的立法权。他从未具体分析第三等级的各组成部分以及它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只是笼统地强调公共利益应压倒集团和个人利益。他在理论上维护人民主权,但实际上支持拿破仑的个人独裁。他反对旧贵族的特权,自己却享受新贵族——帝国贵族的特权。……
这一切都说明西耶斯的政治理论与实际行动的脱节,也说明资产阶级在掌权前与掌权后立场的转变。
这两本小册子有多种版本,我们是根据第一版译出的,除保留西耶斯的原注外,增添了一些必要的注释。在翻译过程中,我们遇到一些名词上的困难,曾请教过法学专家,仍不能解决得很理想。例如“natiOn”一词,有时指“国家”,但在大多数场合都指“国民”、“全民”或“人民”,我们只能根据上下文灵活运用。又如“pouvoirconstituy和“pouvoirconstituant”,前者是指已组成的权力机构,后者指“正在组建中”或“负责组建的”或“制宪”的权力机构,因无现成译法,只能根据内涵意译。希望读者指正。
张芝联
一九八八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