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和平论——一部哲学的规划

3个月前 作者: 康德
    走向永久和平


    在荷兰一座旅馆的招牌上画有一片坟场,上面写着走向永久和平这样几个讽刺的字样。究竟它是针对着人类一般的呢,还是特别针对着对于战争永远无厌的各国领袖们的呢,还是仅只针对着在做那种甜蜜的梦的哲学家们的呢,这个问题可以另作别论。但是本书作者却要保留这样一点:实践的政治家对理论家的态度本来就是以极大的自满把他们鄙视为学究的;国家既然必须从经验的原则出发,而理论家以其空洞无物的观念又不会给国家带来任何危害,于是人们就总可以让理论家去大放厥词,而深通世故的国事活动家却不必加以重视;他们即使在有争论的情况下也必须始终一贯地对待理论家,而不可在理论家侥幸胆敢公开发表的意见背后还嗅出来对国家有什么危害。本书作者将由于这项us salvatoria[保险的条文]而保卫自己并以最好的形式断然拒绝一切恶意的解释。


    第一节


    本节包括国与国之间永久和平的先决条款


    1.“凡缔结和平条约而其中秘密保留有导致未来战争的材料的,均不得视为真正有效。”


    因为那样一来,它就只是单纯的停战协定,即交战行动的推延,而并不意味着结束一切敌对行为的和平;再附以永久这个形容词,它就更是一纸可疑的空文了。现有的一切导致未来战争的原因,尽管目前也许尚</a>未为缔约者自己所认识,都要全部被和平条约加以消灭,它们甚至可能是被极其敏锐的侦察技巧从档案文献中搜索出来的。保留(reservatio mentalis[思想上保留])下来原先的、主要是未来可以意料到的要求,而其中没有任何部分是可以现在提及的,因为双方都已经精疲力竭无法继续战争,却又心怀恶意地要利用最早的有利时机以求达到这种目的;那就属于耶稣会士的决疑论了。如果我们就事论事</a>,那就配不上一个执政者的尊严了,正如奉命去进行这类推论就配不上他的国务大臣的尊严一样。


    但是假如随着国家智虑概念的启蒙,国家的真正光荣竟被置诸于国力的不断扩大,而不问手段如何;那么以上的判断看来当然就是书院式的而且学究气的了。


    2.“没有一个自身独立的国家(无论大小,在这里都一样)可以由于继承、交换、购买或赠送而被另一个国家所取得。”


    一个国家并不(多少像它的位置所据有的那块土地那样)是一项财产(patrimonium)。国家是一个人类的社会,除了它自己本身而外没有任何别人可以对它发号施令或加以处置。它本身像是树干一样有它自己的根茎。然而要像接枝那样把它合并于另一个国家,那就是取消它作为一个道德人的存在并把道德人弄成了一件物品,所以就和原始契约的观念相矛盾了;而没有原始契约,则对于一国人民的任何权利都是无法思议的。偏爱这种取得国家的方式,也就是说国家之间可以相互联婚,直迄我们最近的时代已经把欧洲—因为世界的其他部分还从不曾意识到这种东西呢——带到何等危险的地步,已经是尽人皆知的了。它部分地作为一种新工业,可以通过家族联系而不需动用武力就造成优势;部分地又以这种方式而扩张领土。——这里面也要算上一个国家雇佣另一个国家的军队来反对一个并不是双方共同的敌人;因为臣民在这里就像随心所欲的物品那样地在被人使用并且被消耗殆尽。


    3.“常备军(miles perpetuus)应该逐渐地全部加以废除。”


    因为他们由于总是显示备战的活动而在不断地以战争威胁别的国家,这就刺激各国在备战数量上不知限度地竞相凌驾对方。同时由于这方面所耗的费用终于使和平变得比一场短期战争更加沉重,于是它本身就成为攻击性战争的原因,为的是好摆脱这种负担。况且还有:花钱雇人去杀人或者被杀,看来就包含着把人当作另一个人(国家)手中的单纯机器或工具来使用,这和我们自己身上的人权是不会很好地结合一致的。但国家公民自愿从事定期的武装训练,从而保全自身和自己的祖国以反抗外来的进攻,那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


    财富的积累也可以是这样地进行的,以至于被别的国家看成是以战争相威胁。(因为在军队威力、结盟威力和金钱威力这三种威力之中,后者很可能是最牢靠的战争工具。)如果不是难以考察其数量的话,它就会迫使对方预先发动进攻了。


    4.“任何国债均不得着眼于国家的对外争端加以制订。”


    为了国家经济的缘故(改良道路,新的移民垦殖,筹建仓廪以备荒年,等等)而寻求国内外的援助,这种援助的来源是无可非议的。但是作为列强相互之间的一种对抗机制而言,则一种无从预见在增长着的、然而对当前的偿债要求(因为不会所有的债权人同时一起都来要求的)又总是安全的债务的举债体系,便是一种危险的金钱威力了。本世纪内一个经营商业的民族的这种巧妙的发明②乃是一项进行战争的财富,它超过了所有其余国家合在一起的财富,并且只能是由于行将到来的税收亏损(尽管由于对工商业的反作用在刺激着贸易而可以使之长期延缓)而告枯竭。这种进行战争之轻而易举和当权者那种似乎是人性所特有进行战争的意图一道,于是就成为永久和平的一大障碍。由于这个缘故,禁止它们就更加必须是永久和平的一项先决条款了,因为终于无可避免的国家破产必定会牵连许多其他国家无辜受累的,并会给它们造成公开的损害。因而,别的国家至少有权结合起来反对这样一个国家以及它的横行霸道。


    5.“任何国家均不得以武力干涉其他国家的体制和政权。”


    因为,是什么使得它有权这样做的?是一个国家对于另一个国家的臣民进行了什么侮辱吗?这一点倒不如说是通过一个民族由于自己没有法律所招致重大灾难的前例而向别的国家敲起了警钟。一个自由人向别人所提供的恶劣先例(作为Scandalum eptum[被接受的侮辱]),一般是不会成为对别人的损害的。但是如果一个国家由于内部的不和而分裂为两部分,每一部分都自命为一个单独的国家,声称着代表全体;那就确实不能援用这一点了。援助其中的一方不能就认为是干涉别国的体制。(因为这时候它是无政府状态。)但是只要这种内争还没有确定,则这一外力干涉就会侵犯一个仅仅纠缠于自己内部的病症却并不依附任何别人的民族的权利了;因此它本身就构成一种既定的侮辱并使一切国家的独立自主得不到保障。


    6.“任何国家在与其他国家作战时,均不得容许在未来和平中将使双方的互相信任成为不可能的那类敌对行动:例如,其中包括派遣暗杀者(pecussores)、放毒者(venefici)、破坏降约以及在交战国中教唆叛国投敌(perduellio)等等。”


    这些都是不荣誉的策略。因为即使在战争中,对于敌人的思想方式也还是得保留某些信任的,否则的话就连任何和平条约都不可能缔结了;于是敌对行动就会以一场绝灭性的战争(bellum internecinum)而告结束。既然战争只不过是自然状态之下的一种可悲的、以武力来肯定自己的权利的必需手段(在自然状态之下并没有现成的法庭可以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断);这里双方之中的任何一方就都不能被宣布为不义的敌人(因为这就得预先假定有一种法庭的判决),而是战争的结局(就好像是面临一场所谓上帝的审判那样)决定了正义是在哪一方的。但是国与国之间的任何惩罚性的战争(bellum punitivum)都是不可思议的(因为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主宰与隶属的关系)。


    由此可见:只会造成双方以及一切权利随之同时一起毁灭的一场绝灭性的战争,就只是在整个人类物种的巨大的坟场上才能发现永久和平。因此,这样的一场战争以及使用导致这种战争的手段,就必须是绝对不能容许的。——然而上述手段之不可避免地会导致这种战争,却可以由以下这一点得到阐明:那种恶魔式的艺术既然其本身就是丑恶的,所以一旦加以使用时,就不会长久地限制在战争的范围之内,例如使用间谍(utiexploratoribus),那就只不外是利用另一个人的无耻而已(这是永远也无法消灭干净的);而那种艺术还要过渡到和平状态,于是也就完全摧毁了和平的目标。


    ***


    尽管上述的法则在客观上,也就是说在当权者的意图中,纯属禁令性的法律(legesprohibitivae);然而其中有一些却是严格的、不问任何情况一律有效的(legesstrictae),是迫切必须立即实施的(例如第1,5,6各条款)。但是另外的一些(第2,3,4各条款)虽则也不能作为权利规律的例外,但就它们的执行而论,则由于情况不同而在主观上权限便较宽(legstae),并且包括容许推延它们的实现,而又不致忽略了目的。例如,按第2条款恢复某些国家被剥夺的自由就不得推延到遥遥无期,(就像奥古斯都所常常许诺的那种adcalendasgraecas[希腊的历法]),因而也就是不恢复,而仅只是允许推延,以便不必过于匆忙乃至违背了目标本身。因为禁令在这里仅仅涉及今后不得有效的取得方式,而并不涉及占有地位;占有状态尽管并不具备必要的权利资格,但在它那(推想的取得)时,按照当时的公共意见却被所有的国家都认为是合乎权利的。


    第二节


    本节包括走向各国之间永久和平的正式条款


    人与人生活于相互间的和平状态并不是一种自然状态(statusnaturalis),那倒更其是一种战争状态;也就是说,纵使不永远是敌对行为的爆发,也是不断在受到它的威胁。因此和平状态就必须是被建立起来的,因为放弃敌对行为还不是和平状态的保证;并且除非它能被每一个邻人向另一个邻人所提供(然而这是只有在一种法治状态之中才可能发生的),否则一个人就可以把自己对之提出这种要求的人当作是敌人。


    永久和平第一项正式条款


    每个国家的公民体制都应该是共和制


    由一个民族全部合法的立法所必须依据的原始契约的观念而得出的唯一体制就是共和制。这首先是根据一个社会的成员(作为人)的自由原则,其次是根据所有的人(作为臣民)对于唯一共同的立法的依赖原理,第三是根据他们(作为国家公民)的平等法则而奠定的。因此它本身就权利而论便是构成各种公民宪法的原始基础的体制。现在的问题只是:它是否也是可以导向永久和平的唯一体制?永久和平的唯一体制?


    共和体制除了具有出自权利概念的纯粹来源这一起源上的纯洁性而外,还具有我们所愿望的后果,亦即永久和平的前景;其理由如下。如果(正如在这种体制之下它不可能是别样的)为了决定是否应该进行战争而需要由国家公民表示同意,那么最自然的事就莫过于他们必须对自己本身做出有关战争的全部艰难困苦的决定,[其中有:自己得作战,得从自己的财富里面付出战费,得悲惨不堪地改善战争所遗留下来的荒芜;最后除了灾祸充斥而外还得自己担负起就连和平也会忧烦的、(由于新战争)不断临近而永远偿不清的国债重担],他们必须非常深思熟虑地去开始一场如此之糟糕的游戏。相反地,在一种那儿的臣民并不是国家公民、因此那也就并不是共和制的体制之下,战争便是全世界上最不假思索的事情了,因为领袖并不是国家的同胞而是国家的所有者,他的筵席、狩猎、离宫别馆、宫廷饮宴以及诸如此类是一点也不会由于战争而受到损失的。因此他就可以像是一项游宴那样由于微不足道的原因而做出战争的决定,并且可以漫不经心地把为了冠冕堂皇起见而对战争进行辩护的工作交给随时都在为此做着准备的外交使团去办理。


    ***


    为了不至于(像常常会发生的那样)混淆共和的体制和民主的体制,下叙各点必须加以注意。一个国家(civitas)的形式可以或是根据掌握最高国家权力的不同的人,或是根据它的领袖对人民的政权方式而无论其人可能是谁,来加以区分。第一种就被确切地叫作统治的形式(forma imperii),并且它只有三种可能的形式,亦即或则是仅仅一个人,或则是一些人联合起来,或则是构成为公民社会的所有的人一起握有统治权力(专制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君主权力、贵族权力和人民权力)。第三种则是政权的形式(forma regiminis),并涉及国家如何根据宪法(即人群借以形成一个民族的那种公意的记录)而运用其全权的方式;在这方面它或者是共和的或者是专制的。共和主义乃是行政权力(政府)与立法权力相分离的国家原则;专制主义则是国家独断地实行它为其自身所制定的法律的那种国家原则,因而也就是公众的意志只是被统治者作为自己私人的意志来加以处理的那种国家原则。—在这三种国家形式之中,民主政体在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上就必然是一种专制主义,因为它奠定了一种行政权力,其中所有的人可以对于一个人并且甚而是反对一个人(所以这个人是并不同意的)而做出决定,因而也就是对已不成其为所有的人的所有的人而做出决定。这是公意与其自身以及与自由的矛盾。


    凡不是代议制的一切政权形式本来就是无形式,因为在同一个人的身上立法者不可能同时又是自己意志的执行者(正如在三段论中大前题的全称,不可能同时又在小前题的全称中包含特称在内一样)。而且尽管其他两种国家体制就其为这样一种政权形式留有余地而言,也总是有缺陷的;然而它们至少还有可能采用一种符合于代议制体系的精神的政权方式,至少是有点像腓德烈第二说过的,他只不过是国家的最高服务员。反之,民主制则使得这一点成为不可能,因为在这里所有的人都要做主人。——所以我们就可以说:国家权力的人员(统治者的人数)越少,他们的代表性也就相反地越大,国家体制也就越发符合共和主义的可能性并且可望通过逐步改革而终于提高到那种地步。由于这个原因,在贵族政体之下就比在君主政体之下更难于,而在民主政体之下则除非是通过暴力革命就根本不可能达到这种唯一完美的合法体制。


    然而政权方式比起国家形式来,对于人民却是无比地更加重要(在很大程度上也要以它对这一目的或多或少的适宜性究竟如何为转移)。但是代议制体系如果能符合权利概念的话,便属于那种政权方式,因为唯有在代议制体系中共和制的政权方式才有可能,没有代议制体系则它(无论体系可能是什么样的)就是专制的和暴力的。——古代所谓的共和国没有一个是认识到这一点的,于是它们就势必会都解体为专制主义,那在唯予一人的最高权力之下还算是一切专制之中最可忍受的一种呢。


    永久和平第二项正式条款


    国际权利应该以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为基础


    各个民族作为国家也正如个人一样,可以断定他们在自然状态之中(即不靠外部的法律)也是由于彼此共处而互相侵犯的。它们每一个都可以而且应该为了自身安全的缘故,要求别的民族和自己一道进入一种类似公民体制的体制,在其中可以确保每一个民族自己的权利。这会是一种各民族的联盟,但却不必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然而这里面却有一个矛盾:因为每一个国家都包括在上者(立法的)对在下者(听命的,即人民)的关系,而许多民族在一个国家之内就会构成为仅仅一个国家。这就和假设相矛盾,因为我们在这里是只就各个民族构成为同样之多的不同的国家,而不是融合为一个国家来考察各个民族彼此之间的权利的。


    正如我们深深地鄙视野人之依恋他们没有法律的自由,他们宁愿无休无止地格斗而不愿屈服于一种他们本身就可以制定出来的法律的强制之下,因而是宁愿疯狂的自由而不愿理性的自由;我们把这看作是野蛮、粗暴和畜牲式地贬低了人道。所以我们就设想各个开化的民族(每一个民族都结合成一个国家)必定是急于最好能尽快地摆脱一种如此之败坏的状态。然而现在每一个国家并不是这样,倒更加是恰好要把自己的威严(因为人民的威严是一种荒谬的提法)置诸于完全不服从任何外界法律的强制;而它的领袖的光彩就在于他自己不必置身于危险之中又有千千万万的人对他俯首听命,为着和他们本身毫无关系的事情去牺牲自己。欧洲野人与美洲野人的区别主要地就在于:美洲野人许多部落是被他们的敌人统统吃光的,而欧洲野人却懂得怎样更好地利用自己的被征服者而不必把他们吃掉。欧洲野人懂得最好是用他们来扩充自己臣民的数目,因而也就是继续扩大战争工具的数量。


    鉴于人性的卑劣在各个民族的自由关系之中可以赤裸裸地暴露出来,(可是在公民—法治状态之下它却由于政权的强制而十分隐蔽)所以权利这个字样居然还能不被当作是迂腐的字样而完全被排斥在战争政治之外,并且也没有任何国家敢于公然宣扬这种见解,那就太值得惊异了。休哥·格劳修斯、普芬道夫、瓦代尔以及其他人(这些真正悲哀的安慰者),尽管他们那些哲学式地或外交式地撰写出来的法典并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一丝一毫合法的力量(因为如是的各个国家并不处于一个共同的外部强制力之下),却往往衷心地被人引征来论证战争侵略的正当,但并没有一个先例是哪个国家由于受了这么重要的人物所武装的论证的感动便放弃自己的计划的。——然而每个国家对权利概念所怀有的这种效忠(至少是在字面上)却证明了,我们仍然可以发现人类有一种更伟大的、尽管如今还在沉睡着的道德秉赋,它有朝一日会成为自己身上邪恶原则的主宰的(这是他所不能否认的);并且这一点他也可以希望于别人。因为否则的话,权利这个字样就决不会出现在彼此想要进行搏斗的国家的嘴头上了,并且仅仅是为了加以嘲弄才会像那位高卢的王公那样宣称什么:“大自然所赋给强者凌驾弱者的优越性就在于弱者应该服从强者。”应该服从强者。”


    国家追求自身权利的那种方式决不能像是在一个外部的法庭上进行诉讼那样,而只能是战争;然而通过这种方式及其有利的结局,即胜利,却决定不了权利。和平条约确实可以结束目前这场战争,但不能结束(永远在寻找新借口的)战争状态,(而我们又不能宣称它是不正当的,因为在这种状态中每一方都是他自身事情的裁判者。)但是在无法律状态中根据自然权利所适用于人类的东西,即“应该走出这种状态”,根据国际权利却不能同样地适用于各个国家。(因为他们作为国家已经在内部具备了权利的体制,所以已经超过了别人根据他们的权利概念而可以把他们带到一种更广泛的法律体制之下的那种强制。)同时理性从其最高的道德立法权威的宝座上,又要断然谴责战争之作为一种权利过程,相反地还要使和平状态成为一种直接的义务;可是这一点没有一项各民族之间的契约就不可能建立起来或者得到保障。—于是就必须有一种特殊方式的联盟,我们可以称之为和平联盟(foedus pacificum);它与和平条约(pactum pacis)的区别将在于,后者仅仅企图结束一场战争,而前者却要永远结束一切战争。这一联盟并不是要获得什么国家权力,而仅仅是要维护与保障一个国家自己本身的以及同时还有其他加盟国家的自由,却并不因此之故(就像人类在自然状态之中那样)需要他们屈服于公开的法律及其强制之下。


    这一逐步会扩及于一切国家并且导向永久和平的联盟性的观念,其可行性(客观现实性)是可以论证的。因为如果幸运是这样安排的:一个强大而开明的民族可以建成一个共和国(它按照自己的本性是必定会倾向于永久和平的),那么这就为旁的国家提供一个联盟结合的中心点,使它们可以和它联合,而且遵照国际权利的观念来保</a>障各个国家的自由状态,并通过更多的这种方式的结合渐渐地不断扩大。


    一个民族要是说:“我们之间不要有任何战争;因为我们想缔造一个国家,也就是说我们要为自己设置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它可以和平解决我们的争端。”——这种说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这个国家说:“我和别的国家之间不要有任何战争,尽管我不承认任何最高立法权力可以向我保障我的权利而我又保障它的权利”;那么假如它不是公民社会的联盟体,也就是自由的联盟制这种代替品的话,我对自己权利的信念想要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就是全然不可理解的了。这就是理性所必然要使之结合于国际权利的概念的东西,假如其中终究还有什么东西是可以思议的话。


    国际权利的概念作为进行战争的一种权利,本来就是完全无法思议的,因为那样一种权利就不是根据普遍有效的、限制每一个个体的自由的外部法律,而只是根据单方面的准则通过武力来决定权利是什么了。于是它就必须这样加以理解:即,对于那些存心要使他们自己彼此互相毁灭,因此也就是要在横陈着全部武力行动的恐怖及其发动者的广阔的坟场之上寻求永久和平的人们,它才是完全正确的。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由于无法律状态仅仅蕴含着战争,是不可能根据理性再有任何其他方式的,只有是他们也恰好像个体的人那样放弃自己野蛮的(无法律的)自由,使自己适应于公开的强制性的法律,并且这样形成一个(确实是不断在增长着的)终将包括大地上所有民族在内的多民族的国家(civitas gen-tium)。可是他们按照自己的国际权利观念却根本不愿意这样,因而就in hypothesi[在假设上]抛弃了in thesi[在理论上]是正确的东西。于是取代一个世界共和国这一积极观念的(如果还不是一切都丧失尽净的话),就只能是以一种防止战争的、持久的并且不断扩大的联盟这项消极的代替品来扼制人类的害怕权利与敌对倾向的那种潮流了,尽管是不免有经常爆发战争的危险。(Furor impius intus——fremit horridus ore cruento[肆无忌惮的愤怒在那里面—张着血口怒吼。]魏吉尔。)


    永久和平第三项正式条款


    世界公民权利将限于以普遍的友好为其条件


    这里正如前面的条款一样,并不是一个仁爱问题,而是一个权利问题。而友好(好客)就是指一个陌生者并不会由于自己来到另一个土地上而受到敌视的那种权利。人们可以拒绝他,如果这样做不至于使他沦落的话;但是只要他在自己的地点上采取和平态度,就不能够敌对他。他可能提出要求的,并不是任何做客权利,(为此就需要有一项特殊的慈善契约,使他得以在一定时期内成为同居伙伴)而是一种访问权利。这种权利是属于人人都有的,即由于共同占有地球表面的权利而可以参加社会,地球表面作为一个球面是不可能无限地驱散他们的,而是终于必须使他们彼此互相容忍;而且本来就没有任何人比别人有更多的权利可以在地球上的一块地方生存。


    地球表面上不能居住的部分,即海洋和沙漠,隔开了这个共同体;即便如此,舟船或者骆驼(沙漠之舟)却使他们有可能越过这些无人地带而互相接近,并且利用属于人类所共同的对地球表面的权利而进行可能的来往。沿海居民不好客(例如,巴巴利人),他们抢劫近海船只或是把搁浅了的船客掠为奴隶;或者沙漠居民阿运用战争这一野蛮手段,(而他们所追求的东西,即每个国家的权利,却并没有由此而成就。)—对于战争期间取得胜利的感恩庆祝、对万民之主以美妙的以色列方式唱着颂歌与人类之父这一道德观念所形成的尖锐对比也并不来得更小;因为他们除了对于各民族是怎样在追求他们相互权利的那种方式无动于衷(这就够令人伤心的了)而外,还为消灭了那么多的人和他们的幸福而感到欢乐。(阿伯贝多因人)把向游牧部落靠拢看成是一种对他们进行掠夺的权利;这些都是违反自然权利的。然而这种友好权利,亦即陌生的外来者的权限,所伸展的程度,也不外是尝试一下与老居民相交往的可能性的条件而已。相距遥远的世界各部分就可以以这种方式彼此进入和平的关系,最后这将成为公开合法的,于是就终于可能把人类引向不断地接近于一种世界公民体制。


    让我们拿这来对比一下我们世界这部分已经开化、而尤其是从事贸易的那些国家的不友好的行为吧;他们访问异国和异族(在他们,这和进行征服等于是一回事)所表现的不正义性竟达到了惊人的地步。美洲、黑人大陆、香料群岛、好望角等等,自从一经发现就被他们认为是不属于任何别人的地方,因为他们把这里的居民当作是无物。在东印度(印度斯坦),他们以纯拟建立贸易站为借口带进来外国军队,但却用于进一步造成对土著居民的压迫、对这里各个国家燎原战争的挑拨、饥馑、暴乱、背叛以及像一串祷告文一样的各式各样压榨着人类的罪恶。


    中国和日本(Nipon)已经领教过这些客人们的访问,因而很聪明的中国是虽允许他们到来但不允许入内,日本则只允许一种欧洲民族即荷兰人进来,但却像对待俘虏一样禁止他们与土著居民交往。由此而来的最坏的事情(或者,从一个道德裁判者的立场来考察,则是最好的事情),就是这类暴力行为一点也没有能使他们高兴。所有这些贸易公司都处于面临崩溃的峰巅巅上。糖料群岛这个最残酷而又最精心设计的奴隶制的营地,并没有带来任何真正的、而仅仅有一点间接的看来微不足道的收获,就是为战舰培养了水手,所以也就是为再度在欧洲进行战争而服务。这些列强干了许多事情来表示自己虔诚,并且愿意被人当作是正统信仰的特选者,而同时却酗饮着不正义就像饮水一样。


    既然大地上各个民族之间(或广或狭)普遍已占上风的共同性现在已经到了这样的地步,以致在地球上的一个地方侵犯权利就会在所有的地方都被感觉到;所以世界公民权利的观念就不是什么幻想的或夸诞的权利表现方式,而是为公开的一般人类权利、并且也是为永久和平而对国家权利与国际权利的不成文法典所作的一项必要的补充。唯有在这种条件之下,我们才可以自诩为在不断地趋近于永久和平。


    第一条系论


    论永久和平的保证


    提供这一担保(或保证)的,并非是什么微不足道的东西,而正好是大自然这位伟大的艺术家本身(natura daed rerum[大自然这位万物的设计师])。从它那机械的进程之中显然可以表明,合目的性就是通过人类的不和乃至违反人类的意志而使和谐一致得以呈现的;因此之故,正有如作为我们还不认识它那作用法则的原因的强制性而言,我们就称之为命运曰然而考虑到它在世界进程之中的合目的性,则作为一种更高级的、以人类客观的终极目的为方向并且预先就决定了这一世界进程的原因的深沉智慧而言,我们就称之为天意。它本来确乎不是我们在大自然的艺术加工厂里所能够与必须认识到的,或者仅仅是从其中推论出来的,而是(就像一般地在事物的形式对于目的的全部关系中那样)我们只能并且必须这样加以思想,以便根据与人类的艺术处理相类比而对它的可能性得出一个概念来。但是它对理性直接为我们规定的目的所表现的(道德上的)关系与一致,则是一种在理论的观点上虽然过分,但在实践的观点上(例如在对永久和平的义务概念上,就要利用大自然这种机制去实现它)却是独断的观念,并且在它的现实性上也是很有根据的。——使用大自然这个字样,当其像在这里这样仅只涉及理论(而不是宗教)时,对于人类理性的限度而言(因为在作用对于其原因的关系上,人类理性必须保持在可能经验的范围之内)就要比使用一种我们可以认识天意的说法更为适宜而且更加谦逊;一逊;一用天意我们就狂妄地安上了伊卡鲁斯的飞翼,可以走近它那无从窥测的目标的秘密了。从窥测的目标的秘密了。


    在进一步明确这一担保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探索一下大自然为它那广阔的舞台上所要处理的人物而安排的境况,这种境况终于使和平的保障成为必要;——然后首要的便是探索大自然是如何提供这一担保的。


    它那准备性的安排就在于它已经:


    1.在大地上的每一个地方都照顾到人类得以在那上面生活;


    2.通过战争把他们驱逐到各个方向,甚至于是最不堪居住的地方,使他们得以居住;


    3.通过这同一个办法迫使他们进入或多或少的法律关系。


    在北冰洋寒冷的旷野上仍然生长着藓苔,驯鹿把它们从雪底下刨出来,于是就使得自己成了奥斯特雅克人或萨摩雅德人的食物或为他们挽橇;或者是盐碱的沙漠旷野还会有骆驼,它们仿佛被创造出来就是要在这里漫游的,好使自己不至于无用;这些已经够令人惊异的了。但是当我们发现北冰洋沿岸是怎样地除了这类毛兽之外还有海豹、海象和鲸鱼,它们的肉可供这里的居民食用、它的油脂可供燃烧;那么这一目的就显得越发明白了。可是大自然的关怀最能激起人们惊奇的,则是它把漂浮的木材(人们不大清楚那是从哪里来的)带到这片荒凉不毛的地方上来,没有这种材料他们就无法修造他们的船只和武器或者他们居住的小屋子;然后他们在这里要向动物进行足够多的战争,才可以使他们中间有和平的生活。——然而把他们赶到这里来的,大概并不是什么别的而只是战争。


    人类居住在大地上的期间所学会驯服和驯养的一切动物中,第一种战争工具就是马(因为象属于更晚的时期,亦即国家已经建成之后的奢侈时期);正如种植某些我们现在已经不再知道其原始特性的叫作谷类的草类的艺术以及通过移植和接种而繁殖和改良果类培育(在欧洲也许仅有两个品种,即野生苹果和野生梨)只能起源于国家已经建成之后土地所有权得到了保障的状态之中一样,——亦即在此前处于无法律的自由之中的人类已经从猎人、渔夫和牧人的生活跻入农夫的生活之后;这时候已经发现了盐和铁,这或许是各个民族贸易往来所广泛寻求的最早的物品;他们就由此而起先是被带进一种彼此之间的和平关系,再则甚至于是和远方的人们之间也有互相的了解、交往与和平的关系。


    当大自然照顾到人类在大地之上到处都能够生活时,它也就同时专横地要求人类必须到处生活,哪怕是违反他们的意愿袁并且甚至于并没有同时假定这种“必须”是一种义务概念,使他们由于道德律而与之联系在一起;——而是为了达到它的这一目的,它就选择了战争。


    于是我们就看到有许多民族,从他们语言上的统一性就可以辨认出他们血缘上的统一性。例如,在北冰洋的这一边有萨摩雅德人,而相距两百德哩之外在阿尔泰山的另一边又有一个民族操着类似的语言,在其间横亘着另一个骑马的、因之是好战的民族,即蒙古人,把他们种族的这一部分和在最无法居住的冰雪地带的那一部分远远地驱开,他们本来绝不会是出于自己的意愿而散布到那里去的。同样还有欧洲最北部地带被称为拉普人的芬兰人,他们由于歌德人和萨马提亚人入侵其间而和现在已经距离得那么遥远、但在语言上却与他们同出一源的匈牙利人隔离开来。并且除了战争这一大自然用之于使大地上到处都能有人居住的工具而外,还有什么别的能把爱斯基摩人(这个与所有的美洲人全然不同的种族,或许是太古欧洲的冒险者吧)赶到美洲北部,把佩沙拉人赶到美洲南部直到火地岛上去呢?然而战争本身却并不需要任何特殊的动力,而是好像就充塞在人性之中并且甚而被当作是某种高贵的东西,人类受了荣誉心的激发,没有自私自利的动机就会去作战;从而战斗勇气(在美洲野人那里以及在骑士时代的欧洲人那里)就被断定为具有直接的伟大价值,不仅仅是当战争已经发生时(很合时宜地那样),而且还为了要有战争发生。于是往往仅只为了表现战斗的勇气就引起了战争,因而战争本身也就被赋予一种内在的价值,甚至于就连哲学家也赞颂它是人道的某种高贵化,竟忘怀了希腊人的那条格言:“战争之为害,就在于它制造的坏人比它所消除的坏人更多。”——关于大自然为了她自身的目的而对一个动物品种所做的事,已经谈得够多了。


    现在就来谈有关永久和平观点的最根本的问题:关于人类自己的理性使之成为自己的义务的那个目的,因而也就是在鼓励他们的道德观点上,大自然都做了些什么?它如何保证人类通过大自然的强制确实将会做到他们根据自由法则所应该做到但没有做到的事情,而又不伤害这种自由?并且还得是根据公共权利的全部这三种关系,即国家权利、国际权利和世界公民权利。当我谈到大自然时说——:她要求成就这样或那样的事;这并不等于说:她强加给我们以一种义务要做到这一点(因为只有不受强制的实践理性才能做到这一点),而是说无论我们愿意与否,她本身都会做到这一点(fata volentem ducunt,nolentem trahunt[命运引导着愿者,驱遣着不愿者])。


    1.即使一个民族不是由于内部的不和而不得不使自己屈服于公开法律的强制之下,战争也会从外部做到这一点的;因为根据上面提到的大自然的安排,每一个民族都发现自己与另一个紧逼着自己的民族为邻,对此它就必须从内部使自己形成一个国家,以便作为一个强权能武装起来进行对抗。可是唯有共和的体制才是完美地符合人类权利的唯一体制,但也是极其难于创立而又更加难于维持的体制,乃至许多人都认为它必须得是一个天使的国家,因为人类以其自私的倾向是不能够有那么崇高的形式的体制的。可是现在大自然就来支持这种受人敬爱的但在实践上又是软弱无力的、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的公意了,而且还恰好是通过这种自私的倾向。于是它就只不过是一个国家怎样组织良好的问题(这一点确实是在人类能力的范围之内的),可以使他们每一种力量都彼此是那样地互相针对,以至于其中的一种足以防止另一种的毁灭性的作用或者是抵消它们。于是对于理性来说,所得的结果就好像是双方根本就不存在似的;而一个人即使不是一个道德良好的人,也会被强制而成为一个良好的公民的。


    建立国家这个问题不管听起来是多么艰难,即使是一个魔鬼的民族也能解决的(只要他们有此理智);那就是这样说:“一群有理性的生物为了保存自己而在一起要求普遍的法律,但是他们每一个人又秘密地倾向于把自己除外;他们应该是这样地安排并建立他们的体制,以至于尽管他们自己私下的心愿是彼此极力相反的,却又如此之彼此互相防止了这一点,从而在他们的公开行为中其结果又恰好正像他们并没有任何这类恶劣的心愿是一样的。”


    这样一个问题是必定可以解决的。因为它并不在于人类道德的改善,而只在于要求懂得那种大自然的机制我们怎样才能用之于人类,以便这样地指导一个民族中间的那些心愿不和的冲突,使他们自身必须相互都屈服于强制性的法律之下并且必须导致使法律能在其中具有力量的和平状态。我们从实际上现有的但组织得很不完美的国家中也可以看出这一点,即它们在对外关系上已经非常之接近于权利观念所规定的了,尽管那原因确实并不是内在的道德。(因为正如良好的国家体制并不能期待于道德,倒是相反地一个民族良好道德的形成首先就要期待于良好的国家体制。)因而大自然的机制就通过彼此在外部自然而然是互相对抗着的自私倾向而可以被理性用来作为为它自身的目的,即权利的规定,扫清道路的工具;从而在国家本身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也就促进并保障了内部的以及外部的和平。


    所以这也就是说:大自然在不可抗拒地要求着权利终将保持其至高无上的权力。我们目前所未能经心做到的事,终将由于其自身而实现,虽则会带有许多的不便。—“我们太强烈地弯曲一根苇草,它就会折断;谁要求得太多,就什么也要求不到。”布特维克。


    2.国际权利的观念预先假定有许多互相独立的毗邻国家的分别存在,尽管这样一种状态其本身已经就是一种战争状态了(假如没有一种各个国家的联合体来预防敌对行动爆发的话);可是从理性观念看来,就是这样也要胜于各个国家在另一个凌驾于一切之上的并且朝着大一统的君主制过渡的权力之下合并为一体,因为法律总是随着政权范围的扩大而越发丧失它的分量的,而一个没有灵魂的专制政体在它根除了善的萌芽之后,终于也就会沦于无政府状态。然而每一个国家(或者说它的领袖)却都在这样向往着要以这一方式而进入持久和平的状态,可能的话还要统治全世界。但是大自然则要求它是另一样。——大自然采用了两种手段使得各个民族隔离开来不至于混合,即语言的不同与宗教的不同;它们确实导致了互相敌视的倾向和战争的借口,但是随着文化的增长和人类逐步接近于更大的原则一致性,却也会引向一种对和平的谅解,它不像那种专制主义(在自由的坟场上)那样是通过削弱所有的力量,而是通过它们在最生气蓬勃的竞争的平衡之中产生出来并且得到保障的。


    3.正如大自然很聪明地分隔开了各个民族,而每一个国家的意志却是哪怕根据国际权利也会高兴通过阴谋或者暴力而把它们都统一于自己之下的;另一方面则同样地世界公民权利的概念在抗拒暴力行为和战争方面所无从加以保障的各个民族,大自然也就通过相互的自利而把它们结合在一起。那就是与战争无法共处的商业精神,并且它迟早会支配每一个民族的。因为在从属于国家权力的一切势力(手段)之中,很可能金钱势力才是最可靠的势力;于是各个国家就看到(确乎并不是正好通过道德的动机)自己被迫不得不去促进荣誉的和平,并且当世界受到战争爆发的威胁时要通过调解来防止战争,就仿佛它们是为此而处于永恒的同盟之中那样;因为按照事物的本性来说,能够出现进行战争的伟大同盟是极其罕见的事,而能够成功的就更加罕见了。


    大自然便以这种方式通过人类倾向的机制本身而保证了永久和平;确乎并不是以一种(在理论上)很充分的确切性在预告它们的未来,但在实践的观点上却已足够了,而且还使得我们为这一(并不纯属虚幻的)目的的努力成为了一种义务。


    第二条系论


    对永久和平的秘密条款


    在公共权利的谈判中而有一项秘密条款,这在客观上,也就是说从其内容来考虑,乃是一种矛盾;然而在主观上,从裁决它的当事人的身份来判断,则其中却很可以有一项秘密,而公开宣布自己是秘密条款的作者就会使自己的尊严感到为难了。


    唯一一项属于这类的条款就包括在这一命题中:“哲学家有关公共和平可能性的条件的那些准则,应该被准备进行战争的国家引为忠告。”


    一个国家的立法权威,人们自然而然地必定要赋之以最大的智慧,但在有关自己对别的国家的行为的原则上却要听取臣民(哲学家)的教诫;这对他们仿佛是藐视似的。然而这样做却是十分可取的。因此国家就要不声不响地(因此同时就保持秘密地)请求哲学家来进行这个工作,这就等于说:国家要允许他们自由地和公开地谈论进行战争和调解和平的普遍准则。(因为这件事是他们自身就会做到的,只要人们不加以禁止。)国家彼此之间有关这一点的协议,也并不需要国家之间在这方面有任何特殊的议定书;而是它早就通过普遍的(道德—立法的)人类理性而被奠定在人类的义务之中了。


    但这里的意思并不是说:国家必须给予哲学家的原则以优先于法学家(国家权力的代表人)的裁决的地位;而只是说人们应该倾听他们。成为法学家的标志的乃是权利的天秤而且紧跟着也还有正义的宝剑;他们常常要使用后者不仅是为了防止对于前者的一切外来影响,而且还要在天秤的一端不肯下沉的时候就把宝剑投到那上去(vae victis[战败者有祸了!])。法学家并非同时(按道德来说)也是哲学家,他们在这方面受到极大的诱惑,因为他们的职务就是要运用现成的法律,而不是要研究它本身是否需要改良;并且他们还把自己这种实际上是低级的系科,由于它(正如在其他两个系科的情形一样)伴有权力的缘故而当作是高级的。——哲学系在这种结盟势力的面前只占有一个很低下的级别。例如,据说哲学就是神学的侍女(而且对于其他两种也是这样说的。)——但是人们并没有正确地看出:“她究竟是在她的高贵的女主人的前面擎着火炬呢,还是在后面曳着长裙呢?”


    不能期待着国王哲学化或者是哲学家成为国王,而且也不能这样希望,因为掌握权力就不可避免地会败坏理性的自由判断,但是无论国王们还是(按照平等法律在统治他们自身的)国王般的人民,都不应该使这类哲学家消失或者缄默,而是应该让他们公开讲话;这对于照亮他们双方的事业都是不可或缺的,而且因为这类哲学家按其本性不会进行阴谋诡计和结党营私,所以也就不会蒙有宣传家这一诽谤的嫌疑了。


    附录一


    从永久和平的观点论道德与政治之间的分歧


    道德作为我们应该据以行动的无条件的命令法则的总体,其本身在客观意义上已经就是一种实践。在我们已经向这种义务概念承认其权威之后还要说我们不能做到,那就是显然的荒谬。因为那样的话,这个概念就从道德里面自行勾销了(ultra posse nemo obligatur[超出能力之外,就没有人负有义务。])。因而作为应用的权利学说的政治,与作为只是在理论上的这样一种权利学说的道德就不可能有任何争论(因而实践和理论就不可能有任何争论)。因为那样,我们就必须把后者理解为一种普遍的智虑学说,亦即一套如何选择对既定的目标最为有利的权宜手段的准则的理论;这也就是根本否认有什么道德了。


    政治说:“你们要聪明如蛇”;道德(作为限制的条件)又补充说:“还要老实如鸽。”如果这两者不可能共处于一项诫命之中,那么政治和道德就确实是有争论的;但是如果这两者完全可以结合,那么这一对立的概念就是荒唐的,而如何解决这一争端的问题也就根本不能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尽管诚实是最好的政策这个命题包含着一种理论,可惜是一种实践常常与之相矛盾的理论;可是同样的理论命题:诚实要比任何政策更好,则是无限地高出于一切反驳之上,而且确实是一切政策必不可少的条件。


    道德的守护神并不向朱庇特(权力的守护神)让步,因为后者也要服从命运。这就是说,理性并没有得到充分启明,能观察到整个一系列前定的原因,可以预先就宣告,根据大自然的机制从人类的所作所为会得出什么样幸运的或不幸的后果来,(尽管是希望它如愿以偿。)但是我们为了(按照智慧的规律)保持在义务的轨道上所必须做的事,理性却已经为此处处都充分清楚地给我们照亮了通向终极目的的道路。


    但是实践家(道德对于他只是纯理论)却把他之无情地剥夺掉我们善意的希望(即使是承认了应该和可能)恰好是放在这一基础之上:他自命从人性出发可以预见到,人是绝不会愿意实现那种为了导致永久和平的目的所需要的东西的。——的确,每一个个别的人要求在一个法律体制之下按照自由的原则(即每个人的意志之个别的统一性)而生活的意愿,对于这个目的还是不够的,而是为此还需要所有的人一起都愿意这种状态(即联合意志的集体的统一性),都要求解决这个艰巨的任务;由此就有了公民社会的整体。可是既然在所有的个体意愿的不同之上还必须再加上一个他们那联合的原因,以便从中得出一个共同的意志来,而这一点又是所有的人之中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做得到的;所以(在实践中)实现这一观念时就不能指望权利状态有任何别的开端,除非是通过强力而告开始,随后公共权利就建立在它那强制的基础之上。所以它就——既然我们在这方面本来就不大能把立法者的心意估计为,他在使一群野人结合成一个民族之后,会留待他们通过自己共同的意志去实现一种权利体制,—确实是事先早已使我们预期到这种(理论的)观念在实际经验中会有巨大的偏差。


    从而这就是说:凡是一旦掌握了权力的人,谁也不肯让人民去替他制定法律的。一个国家一旦处于不受制于任何外来法律的地位,就不会在自己应该怎样反对别的国家而追求自己的权力的方式上,使自己依赖于别的国家的裁判。甚至于一个大陆,当它感到自己凌驾于别的大陆之上的时候,哪怕别的大陆并没有妨碍它,也不会不去利用那种由于掠夺它们或者是干脆统治它们而加强自己力量的手段的。于是关于国家的、国际的以及世界公民的权利的理论的全部规划,这时就都化为空洞的、乌有的理想;反之,唯有以人性的经验原则为基础的实践,而不认为从世界上实际发生的情况中为自己的准则汲取教训是件低贱的事,才能够希望为国家智虑的建筑找到一个牢靠的基础。


    确实,如果并没有自由以及以自由为基础的道德法则的存在,而是一切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事情都仅仅只是大自然的机械作用;那么政治(作为利用这种作用来治理人的艺术)就完全是实践的智慧,而权利概念就是一种空洞的想法了。但是假如还发现绝对有必要把权利概念和政治结合起来,甚至于还得把它提高为政治的限定条件;那么就必须承认这二者的可结合性。我虽然很能想象一位道德的政治家,也就是说一个这样地采用国家智虑的原则使之能够与道德共同存在的人;但却不能想象一位政治的道德家,即一个这样地为自己铸造一种道德从而使之有利于政治家的好处的人。


    道德政治家应该以如下这一点作为自己的原则:当一旦发现国家体制或国与国的关系有人们所无法预防的缺陷时,那就有义务,尤其是对国家领袖说来,要考虑怎样才能尽可能迅速地加以改善,并使之符合于理性观念所呈现于我们眼前作为典范的那种自然权利,哪怕这样会付出牺牲自我利益的代价。可是既然国家的或世界公民的结合纽带在另一种更好的体制尚未准备好取代它的地位之前就告破裂,乃是完全违反与道德相一致的国家智虑的;所以要求每一种缺陷都必须立即急遽地加以变更就是荒谬的了。然而至少这样一种改变的必要性的准则应该是放在当权者的心上,以便能始终不断地趋向于(根据权利法则的最好的体制)这一目的;这一点对于他甚至还是必需的。一个国家很可以对自己以共和制进行治理,即使它按照当前的宪法仍然具有专制的统治权,直到这个民族终将逐渐地有能力接受法律权威观念的影响(就仿佛是它具有物理的权力那样)并从而将发现足以能为自己立法(这本来就是以权利为基础的)为止。如果通过一场由坏的体制所造成的革命的激荡,以不合权利的方式竟形成了一种更合法的体制,那么这时候再要把这个民族重新带回到旧的体制里去,就必须被认为是不能容许的事了;尽管在这场革命中每一个以暴力或者阴谋参与进去的人,都要理所当然地受到对叛乱者的惩处。但是就国与国的外在关系而言,则不能要求一个国家放弃它的体制,哪怕是专制体制(而那对外部的敌人却是更强而有力的),只要它冒有马上被别的国家所吞并的危险;因而就必须允许它那计划的实施,推延到更好的时机。


    往往也会有这种情形:专制化的(在执行上犯了错误的)道德学家(由于过分急促所采取的或推荐的措施)以各式各样的方式违反了国家智虑,那么经验也必定会从他们对大自然的这种违反那里,把他们一步一步地带到更好的轨道上来。与此相反,道德化的政治家却在人性没有能力按照理性为他们所规定的观念而达到善的这一借口之下,掩盖着违反权利的国家原则,他们就只是尽量在使得改善成为不可能并使权利的破坏永世长存而已。


    这些长于国家智虑的人并没有他们所夸耀的那种实践,反倒是和实践家走到了一起,由于他们(为了不至于放过自己的私人利益)一心只在考虑阿谀奉承当今的统治权力而付出了全民族以及可能的话是整个世界作为代价,于是也就像真正的法学家(是职业化的法学家,而不是立法的法学家)那样在政治上走过了头。因为他们的任务并不是去思索立法本身,而是去执行当前本国法典的命令;所以对于他们来说,每一种现行的法律体制以及当其被上级改动时那种随之而来的法律体制,就必定永远都是最好的;于是万事万物就都处于它自身所属的机械次序之中。然而这种随机应变的灵巧性也给他们灌注了一种幻觉,即他们能够根据权利概念(因而是先天的,并非经验的)来判断一般国家体制的原则;他们大肆宣扬自己认识了人(这确实是可以期待的。因为他们必须和很多的人打交道),其实却并不认识人以及人可以造就成为什么样子(这需要有更高一级的、进行人类学考察的立足点)。他们以这种概念去处理为理性所规定国家权利和国际权利的时候,也就不可能是别样而只能是以阴谋诡计的精神迈出这一步。他们在这里还是遵照着他们所习惯的老路(即一种专制地加以规定的强制性法律的机械作用),然而在这里唯有理性的概念才会懂得仅仅根据自由原则来奠定一种合法的强制,而首先正是通过这一点一种建立在权利之上的持久的国家体制才是可能的。但是这一任务,这位自命为实际家的人却相信能够越过那种观念,而仅凭迄今为止建立得最为持久但大部分却与权利相违反的国家体制的经验,就可以从经验上加以解决。


    他在这上面所使用的准则(尽管他不肯把它们公开),大致可以归结为如下几种诡辩式的准则。


    1.Fac et excusa[做了再说]。抓住有利的时机擅行窃据权利(或则是国家对其人民的权利,或则是对另一个毗邻国家的权利),事后再进行辩解并对暴力加以掩饰(尤其是在前一种情形下,当国内的最高权力同时也就是人们必须听从而不容置疑的立法当局的时候);这就比事先想好令人信服的理由并且还等待着别人对它们反驳,要更加轻易而又漂亮得多。这种果断性其本身就赋给这一行动的合权利性以一种充满内在信心的面貌,而bonus eventus[结局成功]之神则是事后最好的权利代理人。


    2.Si fecisti,nega[如果干了,就否认]。你自己犯下了罪行,例如把你的人民带入绝境从而引起暴乱,一定要否认那是你的过错,而要断言那是臣民顽抗的过错。或者是你征服了一个邻近的民族,就要断言那是人性的过错,即如果不用强力对别人占先,就确实得估计到别人先要用强力来对付自己并征服自己了。


    3.Divide et impera[分而治之]。这就是:如果在你的人民中间某些有特权的领袖人物选出你来仅仅是作为他们的最高领袖(primus inter pares[平等中的首位]),就要挑拨他们彼此不和并使他们与人民分裂。要表示拥护人民享有更大的自由这一前景,于是一切就都会依赖于你那绝对无条件的意志了。或者如果是对外国的话,那么在他们中间挑起纠纷就确实是最可靠的办法,可以在支援弱国的幌子下一个一个地使他们相继屈服。


    的确,现在没有人会再受这些政治准则的欺骗了,因为它们都已经是人所周知。可是对这种情形他们毫不羞愧,就好像是不正义在眼前暴露得太公开了似的。因为列强在普通群众判断的面前是从来不知羞愧的,他们只是一个在另一个的面前才会羞愧。而且就这些原则而论,也并不是把它们公开出来而是唯有它们的失败才能使他们感到羞愧(因为在这些原则的道德方面,他们大家全都是彼此一致同意的);所以他们也就总还保留着政治荣誉感,这一点是可以料定的,而那就是不择手段地扩充自己的势力的政治荣誉感。


    ***


    所有这些不道德的把人类从自然状态的好战之中引向和平状态的智虑学说的曲折,至少是说明了这些:人类在他们的私下关系中也正如在他们的公共关系中是同样地不能回避权利概念的,也不能信赖仅凭智虑的手腕就可以公开地奠定政治;因而也就决不能废弃任何服从公共权利的概念(这一点在国际权利中特别突出),而是应使它得到全部应有的尊重;虽则他们又千方百计地托词借故要在实践上规避它,并把成为一切权利的根源与联系的权威推给狡猾的强权。


    为了结束这种诡辩术(即使不是结束被它所掩饰的不正义),并且使大地上权势者们的这些假代表供认他们所宣传的并不是有利于权利而是有利于强权,由于这一点他们才采取了仿佛他们自己就可以在这上面发号施令的那种语气;最好就是揭发他们用以自欺欺人的那种幻象,挖掘出来永久和平的目标所由以出发的那种最高的原则,并且指明:一切妨碍永久和平的坏事都是由于政治道德家是从道德政治家正当地已告结束的地方而开始的,并且当他这样以原则从属于目的的时候(这就是把马驾在车后面),也就毁坏了他自己要使政治与道德相调协的这一目标。


    为了使实践哲学得以和它自身相一致,就有必要首先决定这个问题:在实践理性的任务中我们究竟应该以它的物质的原则,即(作为自由选择的对象的)目的,作为起点呢?还是应该以形式的原则,即(仅仅基于对外关系的自由)的原则作为起点呢?这后者就叫作:“应该这样行事,从而可以使你的准则成为普遍的法则(不管它所要求的目的可能是什么)。”


    毫无疑问,这后一条原则必须领先,因为它作为权利原则具有着无条件的必要性,反之前一条却仅仅在事先给定的目的具备经验的条件,亦即它是可以实现的,这一前提之下才是必要的。假如这一目的(例如,永久和平)也是义务,那么它本身就必须是从对外行为准则的形式原则里面推导出来的。——现在第一条原则,即政治道德家的原则(国家的、国际的和世界公民的权利问题),是一个纯技术问题(problema technicum);与此相反,第二条原则对于道德政治家则是一个道德问题(problema morale),它作为道德政治家的原则在处理导致永久和平的问题上便与前一条有天壤之别,这时候我们愿望着永久和平就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物理上的善,而且还是作为由于承担义务而产生的一种状态。


    为了解决第一个问题,即国家智虑问题,就需要有很多自然知识才能利用它那机制来达到设想中的目的;然而这一切在关系到永久和平上,其结果都是无从确定的,无论我们在公共权利的这三部分之中采用的是这一种或那一种。究竟是靠严刑峻法还是靠虚荣引诱才能更好地保持人民长时期地听话而又兴旺,究竟是靠一个人的最高权力还是靠更多的领导人的联合,或者说仅仅是靠勋贵还是靠国内的人民权力;这些都是无从确定的。关于任何一种政权形式,我们在历史上都有相反的例证,(但真正的共和制除外,唯有这种制度才能投合一位道德政治家的心意。)—而更加无从确定的则是根据大臣们拟定的规划而号称建立起来了的国际权利;它实际上只是一种毫无内容的空话,并且它所依赖的契约在其签订的当时就已经包含了违反它们的秘密保留。


    与此相反,第二个问题,即国家智慧问题的解决则可以说是其本身所强加给我们的,它对每个人都是雪亮的并且使得一切弄虚作假都成为可耻的事。它直截了当地把人引向目的;但是由于智虑上的考虑,它并不匆匆忙忙地强行把人拖到那里去,而是按环境有利的状况使人不间断地趋近于它。


    这就是说:“首先应该追求纯粹实践理性的王国及其正义,于是你的目的(即永久和平的福祉)也就会自行来临。”因为道德本身具有这样一种特性,而尤以在有关它那公共权利的原则(因而是关系到一种可以先天认识的政治)方面为然,即它越是使行为不依赖于预定的目的,即我们意图中的无论是物理的或是道德的利益,它就越会与后者普遍地符合一致。而其所以如此,就正因为唯一决定人类权利是什么的,乃是先天给定的(在一个民族之中的或者是在不同民族相互之间的关系上的)公意。然而只要彻底加以实行,那么所有的人的这一结合就会根据大自然的机械作用而同时可以成为实现预定目的的作用的以及造成权利概念效果的原因。—于是,例如,这就是一条道德政治的原则了:一个民族应该根据自由和平等这一唯一的权利概念而结合成一个国家,并且这一原则并不是以智虑而是以义务为基础的。关于人群进入社会的自然机制,政治道德家尽可以提出那么多的反对的辩难来削弱这种原则和破坏它们的目标,或者还力图以古代和近代的体制组织不良的事例(例如民主政体而没有代议制)来证明他们的反对主张;但是他们却不值得听信。尤其是这样一种腐朽的理论,它本身就很可以造成它所预言的那种天祸;这种理论把人类和其他有生命的机体都划归一类,他们只消具备自己并不是自由的生命这种意识,就足以使他们在自己的判断里成为世界上一切生命中最悲惨的生命了。


    有一条已经成为谚语的、听来有点夸大但却很真实的命题是:fiat iustitia,pereat mundus[哪怕世界消灭,也要让正义实现。];这句话在德文里就是:“让正义统治吧,哪怕世界上的恶棍全都倒台。”这是一条健全的权利原理,可以扫除一切由诡诈或暴力所描绘的曲折的道路;只是这却不可被误解,被理解为多少是允许人极其严厉地去运用自己的权利(这会与伦理的义务相冲突的),而是应该理解为当权者有责任不可出于对任何人的厌恶或怜悯而拒绝或者削减他的权利。为此,首先就需要一个国家有一种根据纯粹权利原则而建立的内部体制,然后还需要有这个国家和其他各个远近邻国联合起来(类似于一个普世国家那样)合法地调解他们的争端的体制。——这一命题所要说的无非就是:政治准则决不能从每一个国家只要加以遵守就可以期待到的那种福利或幸福出发,因此也就决不能从每一个国家以之为自己的对象的那种目的出发,即从作为国家智慧的最高的(但又是经验的)原则(的意志)出发;而是应该从权利义务的纯粹概念出发(从它的原则乃是由纯粹理性所先天给定的“当然”而出发),无论由此而来的后果可能是什么样子。世界是决不会由于恶人减少了就没落的。道德的恶有着一种与它的本性分不开的特点,那就是它在它的目标上(尤其是在对其他同样意图的人的关系上)是自己违反自己并且要毁灭自己的;于是这也就为(道德的)善的原则准备了道路,尽管还要经历漫长的进步。


    ***


    所以在客观上(在理论上),道德与政治之间根本就没有任何争论。反之,在主观上(在人类自私的倾向上,但它绝不能称为实践,因为它并不建立在理性准则的基础上),则它却可能并且还会始终存在着,因为它充当了砥砺道德的磨石。而道德的真正勇气(根据这条原则:tu nel cede malis,sed contra audentior ito[你不可向恶让步,而是要格外勇敢地去反抗它。])在当前的情况下倒不在于以坚定的决心去面迎为此所必须承受的灾祸和牺牲,反而在于要看清楚我们自身之中远为危险的、狡诈的和欺骗而又诡辩的、炫弄人性的弱点在为一切违法侵犯权利的罪行进行辩护的那种恶的原则,并且要战胜它那阴谋。


    事实上,政治道德家可以说:执政者与人民或民族与民族当他们以武力或阴谋互相作战时,并没有相互犯下不义,尽管他们由于拒绝尊重那种唯有它才能奠定和平于永久的权利观念也就一般地犯下了不义。因为他们这一个对另一个践踏了自己的义务,另一个也就正好同样在有意对这一个违反权利;于是当他们彼此互相毁灭的时候,所发生的事情就对双方都是完全正当的。但是这些种族却总会保留下来足够的数量,以便使这种角逐直到最遥远的时候都不致中断,从而后世有朝一日总可以把他们当作一个借鉴。天意在世界的行程之中就由此而被证明了是正当的,因为人类的道德原则是永远不会泯灭的,它会由于文化的不断进步而按照那种踏实的理性原则不断地在实用中增进它对权利观念的实现,可是随着它同时也还有侵犯权利的罪行。如果我们认为人类永远不会而且不可能得到改善,那么造化本身,亦即居然有这样一种腐化了的生命会存在于大地之上,看来就不能被任何辩神论证明是正当的了。然而这种判断的立足点对于我们来说未免高不可攀,除非是我们能在理论观点上把我们(关于智慧)的概念归之于至高无上的、为我们所不可窥探的力量。


    我们会不可避免地被驱向这种绝望的结果的,假如我们不认为纯粹的权利原则具有着客观的现实性,也就是说它们本身是可以实现的,并且一个国家之内的人民以及更进一步还有各个国家相互之间都必须依照它来行事的话,不管经验的政治家可能对此提出什么样的抗议。因此真正的政治不先向道德宣誓效忠,就会寸步难行。尽管政治本身是一种艰难的艺术,然而它与道德的结合却根本不是什么艺术,因为只要双方互相冲突的时候,道德就会剪开政治所解不开的死结。


    人的权利是不可亵渎的,无论它可能使统治权付出多么大的牺牲。我们在这上面不能半途而废并设计出一种(介乎权利与功用之间的)实用的—有条件的权利的中间品,而是一切政治都必须在权利的面前屈膝;只有这样才能希望达到,虽则是长路漫漫地,它在坚定不移地闪耀着光辉的那个阶段。


    二


    根据公共权利的先验概念论政治与道德的一致性


    如果我也像法学教师们所构想的那样,从公共权利的全部质料之中(就国家之内人与人的或者还有各个国家相互之间各种不同的由经验所给定的关系)进行抽象,那么我就只剩下公共性这一形式;这种可能性是每一项权利要求中都包含着的,因为没有它就不会有正义(正义是只能被想象为可以公开宣告的),因而也就不会有权利,权利仅仅是由正义所授予的。


    这种公共性的资格是每一种权利要求必需具备的。既然它本身在当前的情况下是否出现,也就是说它是否可以和行为者的原则相结合,是很容易加以判断的;所以它也就很容易给出一条应用简便的、可以在理性中先天找到的标准来。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则设想中的要求(praetensio iuris[法律的借口])的虚假性(违反权利性)马上就可以像通过纯粹理性的一次实验那样地被识别出来。


    从国家的与国际的权利中所包括的全部经验的东西(诸如人性的恶使得强制成为必要)进行了这样一场抽象之后,我们就可以把如下的命题称为公共权利的先验公式:


    “凡是关系到别人权利的行为而其准则与公共性不能一致的,都是不正义的。”


    这一原则应该看作不仅是伦理的(属于道德学说的)而且也是法理的(涉及人类权利的)。因为一条一经胆敢泄露就会因之而破坏我自己的目标的准则,如果它要能够成功,就必须彻底加以隐瞒,而且我又不能公开承认它而不因之不可避免地会激起大家都来反对我的企图;那么大家这种必然而普遍的、因而是先天就可以洞见到的对我的反抗,除了是由于它借以威胁每一个人的那种不正义而外,就不会是由于什么别的了。——此外,这一原则还仅仅是消极的,也就是说它只是用来借以识别什么东西对别人是不正义的。——它就好像公理一样有着不可证明的确切性,并且又是很容易应用的,正如从以下有关公共权利的事例中就可以看出。


    1.关于国家权利(ius civitatis[国家法或民法])或国内权利。这里出现一个问题是很多人认为难以回答的,但却极其容易被公共性这一先验原则加以解决:“对于一个挣脱所谓暴君(non titulo,sed exercitio talis[不是在头衔上,而是实际行动如此])的暴力压迫的民族,反叛是不是一种合权利的手段?”人民的权利受到了损害,而他(暴君)被推翻也没有任何不正义;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可是臣民方面要以这种方式来追求自己的权利,则没有什么是在最高的程度上比这还更加不义的了。并且如果他们在这场斗争中失败而且随后必定因此遭受最严厉的惩处,他们也就同样地不能尤怨不正义。不能尤怨不正义。


    这个问题如果我们想从对权利基础加以教条式地演绎而得出来,那么赞成的和反对的就可能会有许多辩难;唯有公共权利的公共性这一先验原则才能免除这类纠缠。按照这一原则,一个民族在建立公民契约之前就应该自问,是否它自己敢于公开承认企图在适当时机造反举事这条准则。我们很容易看出,如果我们要把在某种未来的场合下使用暴力反对领袖这一条作为创立国家体制的条件,那么人民就必须自命有高于领袖之上的合权利的权力。于是领袖就不成其为领袖了。或者,假如使双方都成为建立国家的条件那么也就根本没有可能有任何的国家了,然而国家却是人民的目标。因此反叛的不义就由于如下这一点可以了然,即这条准则本身正由于人们公开加以拥护而使得它自己的目标成为不可能。因此人们就有必要隐瞒它。


    但是这后一点在国家领袖这方面却不是必要的。他可以自由地宣布他要惩罚任何反叛,处死渠魁,尽管反叛者们也可以总是相信他才是首先在他那方面践踏了根本法的;因为当他意识到自己拥有不可抗拒的最高权力时,(这一点在每种公民体制中都是必须假定的,因为一个人不具备充分的权力可以保护人民中的每一个以防范另一个,便没有权利向他们发号施令,)那么他就无需担心由于宣告了他的准则而破坏他自己的目标。与此紧密相联系的则是,如果人民的反叛获得成功,领袖就又回到臣民的地位上来,他也同样地不得发动任何复辟的反叛,也无需害怕要为他已往的国事领导进行作证。


    2.关于国际权利。——唯有在某种权利状态(也就是权利的外部条件,在这种条件下人类才能真正分享到一种权利)的前提之下,才能谈得到国际权利。因为作为一种公共权利,它在自己的概念里就已经包括了公开宣布有一种在给每个人规定权利的公意;并且这种status iuridicus[法理状态]必定是出自某种不可能建立在强制法的基础之上的契约(就像是一个国家所由之而产生的契约一样),至多也就只能是一种持续的—自由的结合而已,有如前面所提到的各个国家的联盟那样。因为没有某种把不同的(物理上或道德上的)个人积极联系起来的权利状态,因而就是在自然状况之中,也就不可能有别的东西而只能有私人权利。——于是这里也就出现一场政治与道德之争(道德被当作一种权利学说),而在这上面,准则的公共性那条标准又同样很容易地发现它自己有轻而易举的用场,但那却只能是:国家之间的契约把人们联系起来仅只以维护它们彼此之间的和平以及共同反抗另一个国家而维护和平为目标,而决不能是为了进行兼并。——于是就出现了下列政治与道德之间二律背反的情形,同时并附之以对它们的解决办法。


    a.“如果这些国家中有一个向另一个允诺了某些东西:无论是提供援助或割让某些土地或赔款以及诸如此类;那就可以问:在国家安危所系的情形之下,他是否可以这样来解除自己的诺言,即他将以两重身份来看待他自己;首先是作为主权者,因为他在他的国家里并不对任何人负责;然后又仅仅作为最高的国家官吏而必须向国家作证。由此而得出的结论便是:他以第一种资格使自己负有责任的,他又以第二种资格把它解除了。”但是如果一个国家(或者是它的领袖)宣布这就是它的准则,那么十分自然地其他每一个国家就会或则是躲避它或则是和别的国家联合起来抵制它的专横跋扈。这就证明了,政治及其全部的狡诈根据这个尺度(公开性)也就破坏了它自身的目的,因而这条准则就必定是不正义的。


    b.“如果一个毗邻的强国增长到了强大可怕(potentia tremenda[可怖的力量])的地步而使人担忧;我们可不可以认为,因为它能够,所以它就会愿望着压迫别人,并且这是不是就给小国以一种(联合起来)进攻它的权利,尽管是事先并没有受到侵犯?”——一个想宣布它这里是在这样肯定着自己的准则的国家,只会更加确实地并且更加迅速地引来灾祸。因为大国会先向小国下手的;至于小国的联合,那对于懂得运用divide et impera[分而治之]的人就只不过是一根软弱的苇草罢了。——这条国家智虑的准则一经公开说明,就必然破坏它自己的目标,因此就是不正义的。


    c.“如果一个小国由于它的位置隔断了一个大国的整体联系,而这块地方对保全大国又是必要的,那么大国是不是有权压服小国并把它合并到自己里面来?”——我们很容易看出,大国决不可宣布这样一项准则,因为或则是小国就会及早联合起来,或则是别的大国就会争夺这项战利品,因而它由于自己的公开性就使得自己行不通。这一标志表明,它是不正义的而且还可能是极高度的不正义的;因为不正义的一个小对象并不妨碍由此而证明的不正义可以是很大的。


    3.关于世界公民权利,我这里就略过不提了,因为它的准则由于与国际权利相类似,是很容易加以论述和评价的。


    ***


    这里在国际权利准则与公共性两者的不可调和性这一原则中,我们便有着政治与道德(作为权利学说)不一致的最好的标志。可是现在我们也需要知道,它的准则与各民族的权利得以一致的条件又是什么?因为绝不能反过来结论说:凡是与公共性相容的准则因此之故就都是正义的,因为凡是具有最高决定权力的人都是不需要隐瞒自己的准则的。—一般国际权利可能性的条件是:首先要有权利状态的存在。因为没有这一点,就不会有任何公共的权利,而凡是我们在此之外(在自然状态中)所能设想的一切权利都纯属私人权利。我们在上面已经看到:仅只以脱离战争为目标的各个国家的联盟状态,才是唯一可以与他们的自由相结合的权利状态。因此政治与道德的一致就只有在一种联盟的结合中(它是由权利原则所先天给定的并且是必然的)才有可能。一切国家智虑都以在最大可能的范围上建立这种结合为其权利的基础,没有这个目的则它的一切巧辩就都是愚蠢和伪装起来的不正义而已。—这种伪政治学所具有的决疑论,抵得上最好的耶稣会学派:既有reservatio mentalis[思想上的保留],即以这样的提法来撰写公共契约,使人可以随机应变任意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例如,status quo de fait与de droit[事实上的现状和权利上的现状]的区别):——又有不定论,即把恶意编派给别人,或者甚至于把自己可能占优势的或然性转化为颠覆别的和平国家的权利根据;最后还有patum philosophicum[哲学的罪行](也叫patillum或bagatelle),即把吞并一个小国认为是一件轻松而可以原谅的小事,只要一个更大得多的国家由此可以获得据称是更大的世界美好。


    政治对于道德的两重性支持着它可以为自己的目标去利用这一类或那一类道德。——仁爱和尊重人类权利这两者都是义务;然而前者是有条件的义务,反之后者则是无条件的、绝对命令的义务,那是想委身于善行的甜美的感情之中的人首先所必须充分保证绝对不可侵犯的。在第一种意义上(作为伦理学)政治是很容易同意道德的,为的是好使人类权利向他们的在上者付出代价。但是在它必须在其面前屈膝的第二种意义上(作为权利学说)的道德,则它发现最合适的办法还是根本不要插进来什么契约,而是宁可否认它的一切现实性并把一切义务都解释成单纯的好意。这种见不得光明的政治,其欺骗性是很容易由于公开出它那准则来而被哲学揭破的,只要它敢于让哲学家公开发表他们的意见。


    就这方面着眼,我要提出另一条公共权利的先验的而肯定的原则,它的公式是这样的:


    “凡是(为了不致失误自己的目的而)需要有公开性的准则,都是与权利和政治结合一致的。”


    因为如果它们只能通过公开性而达到自己的目的,那么它们就必须符合公众的普遍目的(即幸福),而政治本来的任务就是要使之一致的(使公众满意自己的状态)。然而如果这一目的只有通过公开性,也就是只有通过摆脱对它那准则的一切不信任,才能达到,那么它那准则也就必须与公众的权利相一致;因为唯有在这一点上联合一切人的目的才是可能的。


    对于这一原则进一步的引申和发挥,我必须留待另外的时机。然而它是一项先验的公式,则从它之摆脱一切经验的条件(即幸福学说)作为法则的材料以及它之仅仅着眼于普遍的合法则性的形式就可以看得出来。


    ***


    如果实现公共权利状态乃是义务,尽管是只存在于一种无限进步着的接近过程之中,同时又如果它是一种很有根据的希望;那么永久和平—它迄今为止只是虚假地随着所谓缔结和平条约(本来无非是休战)而来——就不是一个空洞的观念,而是一项逐步在解决并且(因为同样的步骤所需要的时间可望越来越短)在不断朝着它的鹄的接近的任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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