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政府的机构与活动

3个月前 作者: 费正清
    文官职务


    秦汉时期帝国政府推行的制度以责任分工、部分官署的职能重复交叉和文官的等级结构为特征。帝国希望利用这些手段避免把权力过分集中在任何特殊人物之手,并吸引相当数量的候选人充实政府机构。[1]


    有几道诏令体现出寻找众多适当人选的需要。从理论上讲,仕途对所有的人都开放,但事实上对商人和巫师有限制,有时还限定商人入仕所必需的财产额。另外,作为一种惩罚或作为防止发展政治小集团的手段,有时可以禁止某些人当官。[2]长期以来,各王国的居民不得在中央政府任职,以防止他们利用这个机会在京城开展对朝廷不忠或分裂的活动。


    仕途可以使一个人从吏员的卑贱身份变成某官署的高官,从而成为制定国家政策和作出重大决定的政治家,因此,这同一个人在仕途中可能被要求贯彻上级的指令,提出政策以供考虑和充当司法官。官署的正式候选人并不需掌握专门技能,但是元帝时期(公元前49—前33年)有所例外,他要求候选人精通阴阳祸福的学说;精于数学或善于经营的人青云直上的事例也不是没有的。[3]


    吸收文职官吏主要是通过地方官员或朝廷高官的推荐。他们被要求物色有适当的品质、即才德兼备的人;有时他们奉命寻找能批评国事的人。如果一个官员举送的人证明不是合格的人选,这个官员就会受惩罚。自公元102年起,建立了分配名额的制度,以确保帝国各地按人口比例定期输送人才。但当时至少有一位作家(王符</a>,约公元90—165年)抱怨举荐制事实上更多地依靠徇私而不是功绩。另外,皇帝也会直接召见候补的官员。如果某人在地方上赢得了声誉,皇帝或高级官员就会命令他亲自到首都,等待任命。有的时候,高级官员会直接举荐自己的被保护人或子嗣;也有的时候官职还会成为可以用钱购买的东西。[4]


    对送到都城的候选人有时要进行考试,这些人被要求回答人们感兴趣的问题。有的回答可以见于《汉书</a>》。[5]成帝时期(公元前33—前7年),候选人被划分为三个等级并得到相应职位,但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武帝时期(公元前141—前87年)开始建立的太学可能对知识和教育有极大的推动。在太学里,可以补充一批通晓国家活动或者精于行政先例的人士。从公元前124年起,学生们就由太学的博士进行教育。最初有几十名学生,但数量增长极快,到成帝时期据说有3000人。


    太学在后汉时期很繁荣,它允许外族(匈奴)与汉人一样入学。太学的目标是培养官员,它成为助长中国的传统公共生活方式的工具,这方面的内容包括:尊重历史上的成就;把学术与成功地当官紧密结合起来;宣称帝国政府依靠儒家的原则而不是申不害</a>和商鞅</a>的主张。[6]


    地方推荐的或经过太学训练的候选人多半留在首都的宫内充当廷臣或侍从。在这种职位上,他们被承认能够当顾问并参与政府事务,适当时候就能得到官职。他们的前程由于晋升、调动或降职而大有希望或毁掉:有时他们会照常规升迁,有时则可以破格。对官员的才能和表现每年度要上报;尽管这些报告不过是某人具备必要资格的形式上的证明,但是上级官员关于其助手的报告,再加上其助手当官的资历,是决定此人仕宦生涯的最重要因素。任命官职的形式多种多样,从临时或共同任职直到正式的任命。在最高一级,人们在取得长期的任命以前只能得到任期一年的临时职位。仕宦生涯由于死亡、辞职(由于年龄或健康状况),或免职(因为长期患病、不能胜任或犯罪)而结束。


    政府的体制,《汉书》有所描述,但它更近于理论而不接近于实际;它按俸禄叙述了每个官员的品级。[7]俸禄是以“石”为单位的谷物,等级最多时有20级(后来减少到18级),从最高的一万石依次到最少的一百石。俸禄的支付实际上一部分是谷物,一部分是钱币。还有一种表示一个官员尊严程度的正式象征,即使文件生效的官印,以及他有资格佩带的绶带的颜色。因病休假是允许的,还有正规的假日(每六天有一天);尽管有时承认服丧三年的原则,但常常不能实行。由于特殊的恩宠,年老荣誉致仕的高级官员可以得到全部或三分之一的薪俸作为养老金。


    《汉书》自鸣得意地记载了中央与地方的官员数目为120285人。这个数字可用于前汉末期,大概不包括在县及县以下任职的人。根本没有证据表明《汉书》中所有的官职都正规地有人担任(例如,甚至其任职者的姓名列入《汉书》专门表格的高级官职也没有一定的连续性)。[8]


    中央政府


    低级文职官吏在长期的任职期间,就按上述情况升任左右帝国政策的国家高级大臣。但是汉朝政府的统治经过大约100年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统治权从正规的政府高级机关转移到一个私人性质的尚书</a>手里。由丞相全面领导的那些官署组成的正规机构后来称之为外廷;尽管外廷通常由职业文官组成,但到了武帝统治后期,许多影响本朝历史的重要决策都由组成内廷的显赫人物参与制定。内廷系指组成皇帝随从的那些人,他们有显赫的官衔和侍奉他们君主的职责。这些人既有文人也有武人。[9]


    虽然丞相是正式官员编制中地位最高的,但内廷的领导权由被任命为大司马的人掌握,他的行政管理权通过尚书施行。这个机构在一开始是一个政府正式官署的下属机构;当大司马奉命领导尚书时,他在政府里的实际权力就超过了丞相。前汉的尚书由宦官担任,到了后汉中期,该机构已发展得大到可以控制六个“曹”了。


    汉朝以后的几个世纪,尚书台将成为国家政府的主要机构之一。那时将轮到它把相当大的权力转给一系列新的非正式机构,就像在汉代正规的官署丧失其权力那样。私人控制的尚书取代正式机构的理由是不难找到的;它可以使皇帝或皇太后不受那些官方的程序和礼仪的限制,因为它们会妨碍这些人独断地处理国家事务。在危急时刻和国内战争期间,当文官机构的正规官署可能崩溃或无力行使职能时,一个小的、机动灵活的尚书机构对王朝的生存可能是必不可少的。


    尚书台的重要性在公元前46年政治家萧望之的一次受人注意的讲话中可以看到;[10]但是汉朝政府一个有重要意义的特征就是形式上保留正规的机构,以及使那些机构的高级职务通常有人担任的方式。这种安排有利于避免批评,因为再没有人能反对正规的、传统官署已被取消的事了。甚至在尚书获取权力以后,诸如丞相这样的要员仍能为治理中国政府提出建设性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事仍不乏其例。


    以下对中央政府基本结构的论述是以《汉书》对各种职官进行的理论上的描述为依据的。[11]因此它提供了前汉的实际活动情况,而前汉的实践主要从秦朝继承而来;汉帝国的许多官职和头衔确实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21年统一前的战国。遗憾的是,《汉书》的记述更多的是理想而非事实,因此不可能弄清楚《汉书》中提到的所有体制对行政有多大的影响。这个困难特别适用于主要机构下属的更为专门化的小的官署。


    政府由两级组成,即三公和九卿。九卿附有几个稍低一级的独立官署;另外还有高级军事将领和地方政府的官署。三公的职责是议政与监督,负责全面的指导;九卿则负责规定的行政范围的特殊任务。九卿与三公的各种职责之间有不同程度的交叉重叠之处。


    三公这一集体由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组成。三人之中丞相的地位最高,被描述为皇帝的助手,对国家各种事务都有责任。作为“行政的首脑”,上奏给皇帝的公文必经他手,因此他可以行使权力有选择地上呈下级官员提出的建议。有时同时设两个丞相,作为分割最高权力的手段。[12]御史大夫一职对有野心的丞相说来是一个牵制。与丞相一样,御史大夫关心的是向下级官员发布命令;他的特殊责任是考察文职官员的表现。有时他甚至负责检查丞相对国事的处理;作为政府工作记录的持有者,他能考察建议中的措施是否与国家已制定的规定相矛盾。


    秦汉时期始终设立这两个职位,太尉的设置远没有那么正规,并且在公元前139年曾一度空缺。[13]从理论上讲,太尉是军队的最高指挥官,与另外两公平级。但事实上,行政的领导靠丞相和御史大夫,军事事务的指挥则委派给级别较低的军官。


    九卿所负的职责有相当大的差异。太常的任务是掌管国家的宗教祭祀;他的下属有星象、占卜、音乐等方面的专家。其中的一个官署保存皇帝活动的记录,从它那里后来产生了国家负责修史的责任。太常还负责接收和考核担任官职的候选人。


    光禄勋掌管大批等待官职的、同时被要求进谏或执行特殊任务的各种顾问人员和廷臣。“卫尉”为皇宫提供保卫安全的禁卫;太仆负责维护帝国需要的运输工具——车、马及其装备。当牧马的场地难以寻找时,他掌握着长安以西和以北地区专门为此而设立的36所马苑。


    廷尉总的说负责法律程序及各地送来需要他判决的案件。[14]大鸿胪负责接待外国显贵人士,必要时为他们提供译员并安排适当的住宿地;另外他还参与国家的祭祀活动。宗正负责保存宗室的记录,着眼于维持正确的席次,这是唯一始终由刘氏皇室成员掌握的高级官职,有时宗正被要求召唤一位刘氏家族成员到长安,此人将作为皇帝受到人间最大的照顾。[15]


    九卿的最后两位与财政和经济有关。大司农掌管主要的税收(用钱和谷物支付的土地税与人头税),税收用来支付官员的俸禄和供给军队需要的给养。大约从公元前120年起,大司农负责执行特定的经济措施,比如国家的盐铁专卖,控制或平抑物价以及运输。少府负责征收小额税收,如山川、湖泊的收获物;少府的职务是维持皇室的生活,因此掌管了一批医药和音乐方面的工场和机构。它的辅助机构之一为尚书台。[16]


    在三公与九卿的领导下还有许多其他的小型官署。在丞相有效地管理行政工作时,大约有三百多名辅助人员在各种机构为他服务,但后来减少到30人。为九卿中的有些人服务的部分机构相对地说小而简单。比如,廷尉的助手有一名丞、两名监(左监、右监)、两名平(左平、右平)。在有的情况中,则涉及更多的部门。例如太仆,他指挥着十四个机构,各机构配备了自己的令、丞、监和长。各辅助机构之间有相当多的重叠交叉;比如丞相的官署负责挑选官职候选人,执行刑法,管理盐铁工业;这些事又都在九卿的管辖范围之内。


    其他独立的官职,其品级稍低于九卿,其中包括太子太傅,少傅,将作大匠,皇后、太子及皇太后的家庭的管事即詹事和水衡都尉。与九卿同样,这些官员都有助手和下属(将作大匠控制着七个官署,每个官署有自己的令和丞,如管理建筑材料仓库或东苑木材的令和丞)。


    郡与地方政府


    随着秦汉政府努力巩固中央的权力并把权力扩展到新近渗透的地区,郡及地方政府的机构也发展起来。随着行政管理问题的出现,制度也同时发展起来,使授权能顺利和有效地进行。但是历届政府像它们的继任者一样,证明没有能力一方面把相当大的权力委托给郡使之具有生命力,同时又能大力保持地方对它们的忠诚以防止分裂主义。


    秦汉帝国有大片地区不能充分贯彻政府的政令,因为没有足够的官员,以使郡和地方的行政能遍及各地。有的地区,如黄河谷地,行政管理工作相对地说相当先进和密集,因为它在帝国时期之前就有长期的行政传统的基础;那里的土地生产力高,人口也习惯于过组织起来的生活。而在其他地区,如西北或西南地区,郡级单位要大得多,人口也分散和稀少;这里的官员或多或少是与世隔绝的,很可能被那些没有被中国生活方式同化的异族包围着。在那里任职的官员进行职权尽可能广泛的活动,如收税、征用劳役、维护法律和秩序。[17]


    秦、汉时期绝大多数人口在村庄里生活,在土地上劳作;因此,大多数中国人接触到的官员就是县、乡最低一级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官员。但是在考察县、乡级机构以前,有必要了解那些包括它们的更大的行政单位。


    郡的主要行政单位


    秦汉帝国的行政单位是或者作为郡,或者作为国而进行治理的,这一章的“province”,即指这两种行政单位。几个世纪以前,郡已在前帝国时代的某些国家里出现,那里是任命郡守去进行管理的地区。除去给特定的家族的封地之外,秦朝在整个帝国设郡作为行政的标准形式,这彻底改变了以往的传统。[18]在帝国建立时,直接被中央政府控制的领土依秦制划为15个郡,郡的周围就是国。


    到了前汉后期,郡的数量增加到83个,原因是政府接管了王国的领地,把大郡划分为小郡和把势力伸入中亚和其他新领土之中。按已掌握的下一个行政单位的表格,公元140年共有80个郡。[19]郡的大小不论在面积上和人口上,都相差很大。公元1—2年的统计提出了几个有代表性的郡的数字,见表11。


    表11 选出的郡的人口统计


    对京畿有特殊的安排。在秦朝,这里由内史管理,官职与中央政府的匠作大将平级,稍低于九卿。汉承秦制,但最后把这个又大又重要的地区划分为两部分(公元前135年),后来又划分为三部分(公元前104年)。其官员享有专门头衔并一直是中央政府的成员;但在其他方面,这些部分的行政管理基本上与各郡一样。[20]


    上面已经谈过汉代开国初年设立王国、把它们给刘氏宗室诸成员,以及它们的权力和领土减少过程等情况。[21]所谓王国,是从其领土的角度来考虑的,它们父子相传;或许国与郡之间的根本区别就在这个方面;郡守各人的任期由中央政府委任。诸王每年必须去朝廷朝觐,并报告他们治国的情况;除非从皇帝那里得到明确的授权,否则他们无权调动军队。


    诸王在最初享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他们有权任命他们的大部分官员,把他们组成具体而微的帝国政府的雏形。因此,每一个王都有自己的相和内史为他服务。但是在公元前145年,王的独立性受到严格的限制,当时中央政府负责对诸国高级官员的任命。这样中央政府就可以在诸国里培植一批干练而忠诚的政治家,以便监督、控制诸王的活动。[22]除了接管诸王的领地和把较大的国分成小国外,中央政府有时还改变王位的继承顺序。这种手段可以确保继位的男人或孩子与当朝皇帝保持着比他正要取代的王国太子更紧密的关系。


    诸国作为一种制度,一直持续到后汉时期,公元140年有20国的行政单位;但大约从公元前100年起,国与郡之间的区别正在失去其大部分实际意义。尽管还有一些不同之处——例如为郡和国效劳的官员的头衔,可能还有征税的方法——王国已与郡一样,已成为帝国的组成部分。面积的大小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公元前200年,由诸王共同管辖的土地超过15个郡守管辖的面积;大约到公元前100年,作为郡管辖的土地远远超过作为国管辖的土地。但是国存在到汉末,是为了行政的方便;它们是给皇室成员赏赐或封爵的手段,或者是把持异议的皇室成员安插到远离首都而不致造成威胁的地方的手段。


    秦朝郡的行政工作由三个其作用分别与中央政府的三公部分地相对应的高级官员分管。他们之中,“郡守”(公元前148年改称“太守”)对有条理的行政管理负最终责任,该职始终存在于汉代;“尉”(后称“都尉”)专门负责军事事务,前汉始终设有此职,后汉除了特定的关键地区,不再设此官职;第三个官职“监”,汉代始终未设。守和尉的品级很高,其官员有资格领取的俸禄都是2000石和(名义上的)2000石。他们得到一批助手和掌管郡、国政府各方面事务的机构的支持,他(它)们负责比如财政和税收、人口与土地登记、征募劳役和兵役、维持交通通讯、看守谷仓、执行汉代法律、司法、内部防盗治安和抵抗外来侵略者。[23]


    郡守的官署设在本郡管辖的某个县。郡、国与邻郡、邻国之间的界线并不一定划得十分清楚,但有的界线由河流和山脉的走向形成,北方边界地区也会把军事防线当作分界线。位于东北、西北、西部和西南边界地区的郡,由郡守管辖的土地与被匈奴、羌,或者居于今越南与朝鲜的部落渗透的土地混在一起。


    汉向这些边远地区的渗透并不都导致郡的建立。比如,在向西北地区扩张的过程中,有一段时期可能建立了附属单位(县),而没有进行协调和控制其工作的上级单位。另外,政府有时承认属国的存在;即这些地区由汉族官员任职,但那里的居民却没有别的郡、国的居民负担的那种税和役的一切通常的义务。第一批属国大约在公元前121年得到承认,公元前140年,帝国行政单位的表中列出了六个属国的名字。[24]


    郡守定期向中央政府汇报工作;丞相评估他们的政绩,御史大夫则关心郡守属员的行为和纪律。公元前106年,朝廷通过革新采取了强化中央政府监督权的措施。帝国被划分为十三个州,每州设一名“刺史”。[25]公元前89年设第十四州。州刺史的品级比郡守低得多,州刺史有责任服从郡守的工作和活动。刺史独立工作并直接对中央负责;他们的职守是调查贪污腐败、工作无能、不公平以及本州之郡和国的压迫行为等事件。


    到那时为止,那些大的区划不过是刺史在其中活动的地区,它们没有被当作行政单位。但从后汉甚至再早起,州刺史正在发展远远超过原来规定的权力。他们正在行使举荐官员候选人、宣布司法裁决和指挥军事行动的权利,这些权限到那时为止原属郡守所有。最后刺史终于有了由自己挑选的人在内工作的长期官署。刺史日益增长的独立性在边界地区最为显著,后汉最后几十年里,他们行使的民政、财政及军事的权力已相当强大,足以破坏中央政府对郡国行政的控制。


    郡的下属单位


    郡、国管辖的下级单位的总数,公元2年为1577个,公元140年为1179个。[26]这些下级单位有:邑,即为供养皇帝女性亲属而设的土地;道,其居民是还没完全被中国权威同化的异族。对邑和道这两种组织的情况知道得很少,他们的重要性远远低于另外两种标准形式的下级单位,即县和侯。


    早在公元前221年大一统以前很久,县已被设置,其方式很像郡的设置;县的行政管理交给七国之一的政府指派的官员。随着时间的推移,使用县作为郡的下属单位已经成为一个定例。秦、汉时期,县的面积与英国的郡差不多,至少包括有围墙的市镇。遗憾的是,人口数字只见于少数非常特殊的例子中,它们作为行政管理、商业和工业的中心,因其特殊的面积和重要性被挑选出来。这样,公元2年长安、宛城和成都三县已登记的人口约为20万,其中大约三分之一居住在那些以县名命名的城内。[27]但是大多数县都小得多,因为县的行政长官分两个基本的等级(县令;县长),按人口的多少而设,以一万户作为划分的标准。县官由朝廷指派,有若干低级官员及机构协助他们工作。[28]


    侯有时称为贵族,源于荣誉等级的最高一级。[29]秦朝已经有了侯,但数量很少,也没有行政管理上的职责以及汉帝赐予的那种土地占有权。内战结束以后,作为安置工作的一部分,刘邦封150人为侯,他们在战争中忠实地支持了他,此时正等待酬答。除了头衔和品级,他们还得到命令前往所指定的地区;他们在那个地区有权向一定户数征税,并把其中一部分作为自己的收入。由于可以父子相传,侯就可以把封赏的手段与扩大行政权的手段结合起来;侯还可以作为一个政治上的工具而使用。[30]


    表12 前汉的侯[31]


    大多数侯幸存的时间都不长,这是因没有继任者而自然消失,或因为侯本人犯了罪。侯很少能延续四代。封侯的重要性及财富有很大差异,这可以从它们有权收税的户数的悬殊中看出。很多侯有几千户;有的有万户或更多。而在另一端,有的侯的收入不超过几百户。千户侯的收入可作为标准,来与通过其他手段取得的大量收入进行比较。[32]


    汉帝国建立初期,严重缺乏可以委任治理各郡的训练有素的官员。而封有成就的官员为侯的行动是一种为政府维持法律和秩序的手段。因为维持好本地区的内部秩序显然有利于侯的利益,便于更好地征收赋税。


    有管家与其他臣属的侯的设置一直存在到汉帝国末期,但绝不能把这一点看做向有时被认为在前帝国阶段已经存在的分封制度的倒退。有几次出现随心所欲地重新设侯(经过暂停以后)或中止设侯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或是要给予一批新的皇帝支持者以地位,或是要中断与过去的王朝传统的关系。侯的制度可以作为达到以下目的的手段:削弱王的权力(见前《郡的主要行政单位》);安置投降的敌人的首领并赢得他们的忠诚;还可以给皇太后家族的成员提供荣誉和提高地位。另外,作为小的单位而存在的侯,可与邑、道、县相比,处于郡守或诸国的相的权力以下。[33]


    地方政府


    秦汉帝国的大多数居民居住在乡村的土地上。他们用钱币或谷物向县,也可能向郡的官员纳税,用人力、牛车或船把支付的税运送到指定的征集地点。同样,他们还向县或郡的官员登记,服国家劳役或参加军队。县以下是乡,乡由若干里组成。乡和里也有几名官员,由郡或县的当局指派,负责维持乡村的法律和秩序。


    另外,那些在乡村生活中受尊敬和有权威的天然领导人由居民们推举而取得某种头衔,这些人负责带领人们去履行他们的义务和政府交给他们的工作——修路,搞建筑或水、陆路运输。[34]因此,在最低一级的行政中,政府依靠熟悉地方情况的半官方领导人的合作。这样安排受到禁止人们在本地的郡和县一级当官的禁令的制约,禁令可能是为了预防有组织的不满行为。


    专业机构


    前汉设立了几个机构以管理专业化生产。专使掌握原材料来源,并雇佣国家的劳力进行生产和分配;有时他们利用这种机会得到额外的收入。专业官署中最惹人注目的是34个盐官和48个铁官的官署。另外还有水利工程、制造业、纺织业和果园的专业官署。前汉时期,这类机构的大多数由中央政府中诸如大司农和少府等官员领导。[35]稍有不同的是,朝廷还派专人在前线控制过往行人和商品并管理西北地区国家兴办的农场和屯田。


    武装力量


    在应征兵、志愿兵和囚徒组成的中国军队中,以应征士兵数量最多,也是最为重要的成分。除去那些享有某些荣誉爵位的人外,所有年龄在23—56岁(有一段短时期在20—56岁)的壮丁,都必须在军队服役两年,并有义务在情况紧急时应征。有的人(但为数不多)有能力花钱雇人代替他。但大多数人有一年用于受训,另一年或在都城,或在郡维持治安的军队服役,或在边境戍地服役。虽然大多数人是步兵,但少数人在北方可以当骑兵或在南方当水兵。[36]由于准确的材料十分缺乏,能征集的人员总数估计不一,在30万至100万之间;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汉政府从来不能征集、训练和使用全部潜在的力量。


    秦帝国立下了征用罪犯的榜样;汉代只偶尔而不是经常性地使用这种方法,但有证据证明罪犯或得到赦免的囚徒在西北前线服役。还有一定数量的志愿兵。志愿兵是身份较高的家庭(即不是奴隶或囚徒)的子弟,他们可能应召当骑兵。[37]已知来自属国的士兵在一些战役中上阵,但不知道他们是自愿还是被迫。最后一个兵源可在居住在塔克拉玛干沙漠周围的非汉人社区中找到,它特别在后汉的中亚诸战役中经常利用。[38]


    秦汉时期的军队不设固定的将军编制。在情况需要时,军官被指定去指挥部队或率部远征,指挥将领的头衔常与战役的直接目标相连(比如,度辽将军)。更常见的是,负责较为日常工作性质的职责的将军,则称左将军或右将军。为避免军事政变的危险,往往派几位将军指挥一次战斗,这时常因缺乏一名能够协调的指挥官而受到损失。偶尔有的将军奉命把自己和军队交由另一名军官指挥;这样的事例通常会引起嫉妒和争吵。[39]


    将军的品级和俸禄等同或稍低于九卿。将军的任命直接由皇帝掌握,他们对某次战役的指挥、官兵的纪律及在战斗中的表现负完全责任。在自己的军营里,他们掌有生杀大权,而文官对生杀则需要特殊的批准。将军为战斗的失败要受非常严厉的惩处。[40]


    对次要任务和小股部队,则派校尉指挥。当下令征战时,要安排高级军官从不同地区或不同渠道集结兵力;在很多情况下郡的太守或都尉领导这项工作。


    汉军被组成以下几个部分:一是驻守京城的常驻禁军,他们分成几支,分别由独立的将领率领;一是在边境执行特种任务的部队;一是长期的边防军。由于幸存的行政文书残简,我们对后一种部队的了解比前两种要多得多。与汉帝国其他地区一样,都尉不但负责征召和训练应征的士兵,而且还要指挥他们战斗。在西北四郡,军队被组成曲,每曲有5个屯,每屯有几个伍,伍是军队中的最小的单位,由一名军官和大概四名(偶尔有10名)士兵组成。曲和屯都有名称,而伍或有名称或以顺序数目相称。在战斗时屯指挥伍,但在行政管理方面则由伍长直接向曲报告工作。[41]


    伍或每个士兵被选派执行各种任务。作为防卫力量,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在城墙上瞭望,在塔上站岗,观察敌人的活动,沿防线传送信号,用弓、箭、矛、盾抵抗入侵者。另外他们还定期保持巡逻,进行侦察。官兵们受关口的尉的节制,检查进、出的行人。成批的应征兵,比如应征的淮河士兵,有时被派到政府开辟的农田劳动,以供当地士兵的需要。一队队的兵士没完没了地给城墙和边防哨所砌砖抹泥;他们还要沿线往返传送官方的命令和上交的报告。[42]


    这些守军的效率保持着高度的专业化水平。军官负责调解士兵之间的纠纷,士兵有权要求收回债务。曲长的整齐的本部保持了以下几方面的有条理的记录:士兵们的日常工作;官方邮件的准备和收发;军官射箭技术的定期考核;刺史关于营地及装备的战斗力状况的报告。士兵生活的特点是严格准时办事,这从传递邮件的日程表的记录、观察例行信号的记录、控制地点关于个人通行的记录等例子中可以看出。同样,关于官方的开支和军需品的分配,军官的军饷或储存骨胶、油脂的费用,对士兵及其家属应得到的粮盐的分发,士兵接收到的军衣和配备,委托各支部队照管的装备、武器和马匹,都有详细的账目和记载。[43]


    行政的实践


    方法与程序


    国家政策的重大决定在理论上依靠皇帝或皇太后权力的抉择。但实际上如果没有高级官员在召见时从口头上提出的或以奏折形式提出的建议,决定就很难作出。丞相的权力部分地表现在他有机会仔细审阅郡递送上来的报告,或者直接驳回,或提出来作进一步考虑。到前汉末期,这种权力转移到尚书令手里,他可以开启上呈的报告的副本。[44]很多时候在做出决定之前先进行商讨,因为高级臣属将奉命审议和提出建议;商讨的问题涉及军事、民政、财政等事项,或国家祭祀的礼仪。


    命令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公布,从赐爵或授职的文书到诏书和律令。诏书的形式常常是把某一位官员的建议加以概括,附以皇帝常用的套话“准”;指令包括在诏书中,以便通过丞相和御史大夫之手往下传到直接负责执行的官员。令和式以一系列顺序数相区别,比如式甲、式乙。这些令和式大多具体规定了对触犯格(规章)的人所处的惩罚。或者,它们规定正确的手续和程序:如郡一年一度上报的报表;对准备担任文官的人的考核;司法的执行;或者审判案例的应用。[45]


    逐渐收集起来的命令,不管其形式是诏书、令或式,很可能分发给郡的官署作为参考。从现存的残简或多或少地可以看出文件起草的形式和体裁。有的报告写成单独一份文件;其他的采用分类账的形式,附以逐日记载的条目;有的报告还有一份副本。[46]


    国家的文件有两个正规的系列,没有这两套材料,政府的工作就难以开展,它们是历法与人口和土地的登记。中国政府对制定历法的兴趣既有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又有实际的原因;公元前104年到公元85年采取了重大的改变,王莽时期又重新做了一次较小的改动。由于行政管理工作这一直接目标,要求官员们使用同一套月日的计算法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因为他们不知道哪个月是长月(30天),哪个月是短月(29天),或把闰月加在每两年或每三年的哪个时间,他们的工作程序就会混乱。比如,只有用同一的历法才能精确地确定何时分发物资或支付官俸。各种形式的表格被用来抄录各级政府的吏员费劲地编制出的那一套统一的历法;十二片或十三片木简上面的内容包括月亮的形状和指导校准农业节气的说明。[47]


    人口与土地的登记是由于税收和征集人力服劳役的需要。最低一级政府每年编人口和土地的登记数并将报告上交其上级,最后由帝国的郡和国算出总数。正史中恰当地以概括的形式收了公元2年和公元140年的两次统计数,它们提供了在每个郡登记的户数和人数;遗憾的是土地数字只给了总数,内容是丈量的全部土地面积,有潜力的可耕地面积和实际上已耕种的土地。在地方一级官员统计过程中,这些数字很可能远为详细,比如包括每户成员的年龄、性别和身份,这样才能确定何人应纳人头税和服劳役;还包括调查的土地的质量,这样才能确定土地税的适当税率。[48]


    统计的精确度直接取决于官员的忠诚和效率。有时以人口的增长来衡量郡的成绩,这样就会诱使官员们夸大这些数字;另一方面,那些想在税收报表上弄虚作假的官员宁愿低估土地面积和居民人数,以便把实收税额中的一部分归为己有。在边远的郡,特别是地处山区、森林或沼泽地的郡,官员们根本不可能深入下去寻找所有的居民,居民中有些人很可能隐藏起来,以回避征役的官员和收税人。同样,如果未同化的部落民或匪盗侵扰某郡,那里的行政官员就会撤退,或是不能正常进行日常工作。公元140年以前不久北方曾发生过这样的事,那一年北方诸郡实际登记的人口数字明显低于公元2年相应的数字。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统计数字不可以作为完整的人口统计与土地调查而被接受,而只能作为上报的官员实际看到的人口数和土地数;这些统计数字本身并不说明帝国不同地区人口密度的巨大的差别和农业活动的不同的集约化的程度。所提供的总数字见表13。[49]


    表13 登记的人口和土地


    ② 用以丈量土地的单位为顷(等于100亩),从公元前155年起顷相当于11. 39英亩(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364页;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上海,1937〕,第61、114页)。关于“泽”,见卜德:《〈孟子</a>〉与其他著作中的“泽”的字汇学解释》,载勒布朗克与博雷合编:《中国文明论文集》(普林斯顿,1981),第416—425页。表13最后三项,已确定质量或用途的土地的总数为143090062顷。后汉不同时期的土地面积数字可从其他资料中找到(毕汉斯:《汉代的中兴》第4卷,第146页以下)。


    奖惩与法律


    秦、汉政府依据的是商鞅和韩非</a>提出的准则:立功者受奖,违法者受罚。另外,汉代皇帝还不时馈赠大量礼品,作为昭示皇帝施仁政和爱民的手段。因此诏令不时宣布向全国各地赏赐酒肉和金银。遇到灾荒时政府下令减税作为救济的手段,并且频繁发布大赦令,以致引起时人的批评,认为这样做有违初衷。[50]但是国家最主要的奖赏是爵号或贵族的等级,其等级秦代为十七等,汉朝为二十等。爵位的等级成为身份的标志,可以得到中国社会内部等级政治的品位以及某些物质特权的赏赐。只有最高一级的爵,即侯,才有世袭的封地;其他十九级爵位的价值则小得多。


    朝廷通过下诏赐爵,通常是在诸如新帝登基、册封皇后或立储的重大时机,或者与自然灾害有关。[51]在这种重大时机,或向全国,或向某地,或向某些有特定名称的群体封赏一种爵号;由于向全部男性普遍分赏会引起反效果,几乎可以确信,这种封赏只能由受益户的一个男性成员得到。[52]连续几次受赐的人可在等级政治中升级,但不能超过第八等。较高的爵位(第九等以上)是个别封赏的,这种情况极少;它们一般只授给官僚阶层成员作为他们特殊贡献的酬报。由于设爵位是有意识地刺激人们为朝廷服务,因此有时甚至有人按公布的标准赢得或买到爵位——如作战英勇,向边境运送谷物,或直接用钱去买。


    除侯以外,给较高爵位的赏赐还附有某种形式的土地占用权。在一定程度上也与有较低爵位有关的特权包括犯罪后从轻处罚和免除税、役等;公元前123年作为紧急措施,专门设置了一系列的等级,受封者可以当文官。[53]


    为汉帝国做宣传的人多次宣称刘邦及其顾问的最初的成就之一是减轻了秦律刑法条款的严酷性与繁琐性。遗憾的是没有一部完整的秦律或汉律流传下来;但是对当时或接近当时的著作引用的片断进行的研究表明,尽管刘邦把法律简化为三条原则,但其实践仍多少是专断的,而且可能很严厉。从理论上讲,法律对全体人口有效;但事实上除了那些能行使爵位拥有者特殊权利的人外,社会上还有享有特权的集团。这些人大部分是官员或皇族成员,他们的特权地位有利于突出国家的显赫和文官的威望。在整个帝国,有官员们为了保护自己的亲信或铲除潜在的对手而专横行事的事例。


    有各种各样的罪行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违反道德的罪行包括忤逆和弑母、咒骂皇帝、公开谋反;暴力罪,如抢劫或使用邪恶的魔法;滥用权力罪,如官员非法进入民宅或征召人力而无正当理由;藐视国家权威罪,如伪造诏令或窝藏罪犯以逃避审判。也有属于宗教性质的罪行,如冒犯皇家宗庙或陵寝,或对皇帝不敬。[54]


    税、役与对民众的控制


    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土地税和人头税,对此本书另有专章论述。[55]一般说来,汉代的税率保持不变;结果国家总收入的明显的增长只能靠耕种更多的土地和把更多的户数列入人口登记簿册之中。


    除之享有特权的人,所有23岁至56岁的壮丁每年都必须为国家服役一个月,郡、县和更低一级政府的官员管理着用这种方法组成的一伙人劳动。这批人用双手、牛车或船只运送诸如谷物和麻布等大宗商品;他们修筑宫室和衙门;他们开矿或运送国营工业生产的盐和铁;他们还修建道路、桥梁和水道。


    征用的劳工开挖了一条意欲联结长安和黄河的水渠,以代替水流滞缓的渭河(公元前129—前128年);他们挖掘的别的沟渠是为了改进灌溉系统,以使京畿地区更能自给。征用的人修整黄河的堤坝,如在公元前109年以前的几年和公元前29年就进行了这种工程。公元前109年的一次,皇帝亲自过问这项工作,第二次由政府的水利专家领导进行,是一次高效率的、成功的范例。官员们首先在受黄河决口的影响而遭灾的地方分发救济物资,并集聚了500条船只疏散人口。当时通过运用熟练的技术把决口封住:他们拖来装满石块的大容器,把它们下放到决口处。大约一世纪以后,王景调查了黄河的问题,并使用征用的劳力修建了一系列水闸来调节水流。一篇碑文告诉我们后汉在公元63年在中国西部(今四川)难以通行的地区使用劳工修了一条道路和一条人工栈道的情况。[56]


    季节性的灾害如洪水、干旱和蝗虫总是一贯周而复始地困扰着中国,这无疑使许多想逃避灾害的人自发地迁移。我们已经论述过恰恰是因黄河的肆虐而产生的移民促使王莽倒台的一些事件。[57]但是移民有时还源于政府的命令或推动,这是为了防卫或更均匀地分配资源。有些提议的迁移是为了向边远地区移民或缓和人口过于稠密的状况;其他的迁移则由于面临外来的压力或侵略。汉朝建立初期,政府曾使用这种手段破坏那些威胁中央政府的效忠地方家族的感情。后汉时期有大量投降的非汉族部落民在中国境内定居,他们的存在在公元3世纪逐渐成为一个能扰乱王朝和社会安定的不利因素。[58]


    对经济的促进与控制


    极而言之,秦朝和汉朝的政治家可以采取的态度有两种:他们或是主张采取深思熟虑的措施以鼓励物质生产,并驱使民众尽力使国家富强;或是把这种活动看做是对人类活动不正当的严重干涉,因为他们相信天意和宇宙的自然节律会使人世能符合人类利益而充分发展。但事实上这两种观点并不总是截然不可调和的。


    从整体上讲,武帝统治时期及以后时断时续地采取的积极政策均来自他的政治家的现实主义;而在王朝及行政软弱时,自由贸易的方针就居统治地位。王莽试图推行有秩序的原则,这在全国普遍的施政不力和社会不安定的状态下是很难成功的;在汉代最后50年,政府显然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或为社会提供安定与繁荣,这便促使当时的某些作者希望恢复“法家”的原则作为挽救国家免于毁灭的手段。[59]


    持这两种观点的政治家有相同的基本观点,即把农业当作中国最基本的生存手段,农业应该得到比商业、工业优先的地位。但是在实现这个目标方面,他们的意见则不同。现实主义者认为土地由私人企业开发最好,应该鼓励土地所有者通过开垦荒地,得到财富的新来源。这样做,国家的税收就会相应地增加,没有必要限制个人占地面积的大小;人口及人头税的收入也会相应地增长。


    现实主义者还主张,铁器和盐的生产、制造和分配不应该成为个人财富的来源,为了国家利益,这些事业应该由国家直接管理;这样,它们的任何利润立刻就能充实国库。现实主义者看到了组织、调节和控制商品交换的必要性,因此他们铸造完全标准化的钱币(公元前112年),试图推行稳定价格和运输以及由官方调节市场的措施。最后,现实主义者还注意到因储藏大量谷物、布匹等易损坏的货物而造成的浪费,甚至认识到中亚诸社会的进出口贸易的价值。[60]


    对武帝时期这几方面政策的保守的批评家留恋过去限制土地占有以减少日益加剧的贫富悬殊现象的理想体制,因为他们希望确保使社会所有成员都能取得生存的基本手段,即从土地上生产食品。但他们宁愿把矿藏交给私人自由开采,因为他们认为政府自己不应从事制造业,也不应通过指导民众从事这些末业而对他们施加压力。他们也不喜欢商人积累起大量私人财产,并提出歧视他们的措施以防止他们崛起。另外,保守派还不同意现实主义者关于与非汉族民族做买卖的观点。他们认为用中国的资源,即农民的劳动果实,去换取诸如玉石、毛织品或马匹等外国奢侈品是错误的,因为那些奢侈品并没有给大多数人物质生活的改善带来什么好处。


    上述问题和其他许多问题在公元前81年那场著名的辩论中讨论过。[61]辩论的双方提出原则和权宜之计进行争论,并引证了过去的惯例和当前的实践。在这次事件中,主要的垄断事业在它们受到的尖刻的批评中幸存了下来,直到公元前44年起,它们才暂时停顿了3年。在后汉时期,这些垄断事业的经营并没有像以前那样有效率。直到公元前7年,政府才积极地限制土地占有的面积以及奴隶数字。但是相应的措施执行得不力,到了后汉中期,大地产的增长已成为有些郡的主要特征。贸易的经营是同中国军事力量与对外政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出口商品的数量从公元前100年到公元150年有很大的变化,这与中国在邻国中威望的上升和下降有关。


    胡志宏 译


    * * *


    [1]中央政府的简述,见王毓铨:《西汉中央政府概述》,《哈佛研究杂志》,12(1949),第134—187页。进一步的研究,包括中央、郡及地方的各级管理及其他制度,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剑桥,1980)。中国人最近的研究有陶希圣</a>和沈巨尘:《秦汉政治制度》(上海,1936;新版,台北,1967);曾金声</a>:《中国秦汉政治制度史》(台北,1969)。地方政府,见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第一部分《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台北,1961)。


    [2]对商人的限制,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2页。对巫师及其家庭成员的歧视,见《后汉书</a>》卷八三,第2769页。财产方面的资格,见《汉书》卷五,第152页[德效骞:《〈汉书〉译注》(巴尔的摩,1938—1955)第1卷,第329页];曾金声:《中国秦汉政治制度史》,第291页。关于禁止某些人当官的情况,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莱顿,1955),第135页。


    [3]《汉书》卷九,第284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312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普林斯顿,1950),第272页。关于征召军事专门人才,见《汉书》卷十,第326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411页);《汉书》卷四五,第2185—2186页。


    [4]见《潜夫论</a>》二(7),第62页以下。对征募最方便和集中的论述见于《西汉会要</a>》卷四四、四五和《东汉会要</a>》卷二六。这几卷有《汉书》、《后汉书》的引文。也可见陶希圣和沈巨尘:《秦汉政治制度》,第193页。曾金声:《中国秦汉政治制度史》,第289页。雷夫·德克雷斯皮尼:《后汉帝国官僚机器的征募制》,《崇基学报》,6∶1(1966),第67—78页。至于“卖官”,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41页。


    [5]董仲舒</a>三份著名奏折(《汉书》卷五六,第2495页以下、2506页以下、2513页以下)可能就起源于这种方式。对候选人的考试,见何四维:《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史料的〈说文〉》,载埃盖罗德与格拉赫恩编:《高本汉汉学纪念文集》(哥本哈根,1959),第239—258页。


    [6]太学,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8页下。


    [7]《汉书》卷十九,第724页按资历列出了有些官员的条目,并注明其职责及其他细节。


    [8]《汉书》卷十九上,第743页。有的文献中所列的官员数为130285人;见王毓铨:《西汉中央政府概述》,第136—137页。《汉书》卷十九下按年代顺序列出了中央政府高级职位任职者的名单,及在职的起讫年情况的简要说明。


    [9]关于这两种官员或顾问的区别,见王毓铨:《西汉中央政府概述》,第166页以下。皇帝有时处于内廷高级人员控制之下的观点,毕汉斯有异议(《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54—155页),他认为内廷、外廷两个概念会使人误入歧途。


    [10]《汉书》卷七八,第3284页;《汉书》卷九三,第3727页。萧望之,见本书第2章《思想文化背景》。


    [11]《汉书》卷十九上,及沙畹《〈史记</a>〉译注》(巴黎,1895—1905;巴黎,1969年再版)第2卷,第513—533页。详细描述官职及名称术语的变化,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2章。本章介绍的官衔均为汉代大部分时期使用,可以把它们看作正规的官衔。比如称“太常”而不称“奉常”,奉常从惠帝时期(公元前195一前188年)至公元前144年,与太常的职责与编制都一样。


    [12]《汉书》卷十九上,第724页。惠帝与吕后统治时期曾设两位丞相,两者之中左丞相的地位更高。


    [13]《汉书》卷十九上,第725页。


    [14]何四维:《汉代廷尉的职能》。


    [15]《汉书》卷六八,第2947页记载了宣帝根据这种程序被奉迎即位的情况。


    [16]关于两个财政机构的不同职责,见以下第10章;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东京,1952—1953)第4章;鲁惟一:《西汉经济协作的几个尝试》,载司徒尔特·R.施拉姆编:《中国国家权力的范围》(伦敦和香港,1985),第237—266页。


    [17]关于郡及地方政府的详细论述,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3章;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第1部分《秦汉地方行政制度》。毕汉斯教授在另一项研究中论</a>述了在扩张和殖民的不同阶段,中国东南部分地区的行政控制的进展情况 [见毕汉斯:《唐末前中国在福建的移民活动》,载埃盖罗德与格拉赫恩编:《高本汉汉学纪念文集》(哥本哈根,1959),第98—122页]。关于偏远郡的官员被隔绝的情况,见加德纳:《朝鲜古代史》(堪培拉,1969),第18—24页。


    [18]见本书第1章《政治变化》和《政治的统一》。


    [19]《汉书》卷二八上、下和《后汉书》志第十九至二三列出了公元2年和公元140年组成帝国的郡和国。每个单位下面都注明登记户数及人口数,以及郡和国里的更小的单位(比如县)的名称。书中的注描述了各地的特点,如专门的产品及为监督特殊任务或特种物品生产而设的机构。表11的数字即来源于这些材料。


    [20]京畿区在公元前155年或前135年划分为两部分。公元前104年管理这两个地区的高级官员采用“左冯翊”和“右扶风”的官衔。同年,包括长安城的西边那部分又细分为两部,其中一部由命名为“京兆尹”的官员管辖。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36页;卷二八上,第1543—1546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87—88页。


    [21]见本书第2章《地方组织》和《文、景两帝治下诸王国的减少》。


    [22]《汉书》卷十九上,第741页。关于诸国的制度与诸王的职责,见镰田重雄:《秦汉政治制度的研究》(东京,1962年)第2部分。


    [23]对各种官职的设置的简要论述,可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41—742页。详细的论述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93页。


    [24]关于边界附近地区行政管理的各种方式,见鲁惟一的《汉代的行政记录》(剑桥,1967)第1卷,第67页以下。关于公元140年的属国,见《后汉书》志第二三,第3514—3515、3521、3530页。


    [25]《汉书》卷十九上,第737、741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90页。


    [26]《汉书》卷十九上,第743页;《汉书》卷二八下,第1639—1640页;《后汉书》志第二三,第3533页所列的数字是1587和1180个。文中的两个数字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85页注77、78。


    [27]《汉书》卷二八上,第1543、1563、1598页。已掌握的数字都列在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1955),第116页。又见本书第10章《城市和商人》。


    [28]《汉书》卷十九上,第742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99页。


    [29]见本书第2章《地方组织》和《侯与爵》。


    [30]关于侯最初的设置和授予,见《汉书》卷一,第54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103—104页)。《汉书》卷十九上,第740页列出诸侯的辅助人员的头衔。《汉书》卷十六,第527页记录了封侯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汉书》卷十六、卷十七说明公元前201一前13年每一位功臣封侯的历史。公元前179年的诏令(《汉书》卷四,第115页 〔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240页〕)记载了命令各侯离开长安住到自己的侯地的情况(好并隆司:《秦汉帝国史研究》〔东京,1978〕,第203页)。


    [31]表12表示前汉封侯的数字。数字来自于《汉书》卷十五至卷十八主体的实际条目,诸王之子的材料来自卷十五上和下;功臣的材料来自卷十六和卷十七;外戚的材料来自卷十八。这些数字不同于散见于以上各卷的数字(比如,《汉书》卷十六,第617页)。


    [32]关于户数少的侯(五百户或以下),见《汉书》卷十六,第624页;《汉书》卷十七,第644页。关于万户或更多户的侯,见《汉书》卷十六,第531页;《汉书》卷十八,第691页。关于千户侯的标准及相应的收入,见《汉书》卷九一,第3686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432—433页)。


    [33]关于把侯作为剥夺王的权力的手段,见《汉书》卷十五上,第427页;又见《汉书》卷十五上和下的个别条目及本书第2章。关于赐侯作为安置异族领袖或赢得其忠诚的手段的情况,比如见《汉书》卷十七,第639页;《汉书》卷八,第266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249页);《汉书》卷九六下,第3910页;何四维:《中国在中亚:公元前125年—公元23年的早期阶段,附鲁惟一的导言》(莱顿,1979),第161页、162页注495。《汉书》卷十八,第677页以下列出封为侯的外戚。公元前112年废一百多个侯,这显然是出于专断的目的或政治上的动机,见《汉书》卷六,第187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80页以下、126页以下)。


    [34]关于设置乡及更低一级的单位和指定专人任职的情况,见《汉书》卷一上,第33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75页);《汉书》卷十九上,第742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03页以下。


    [35]《汉书》卷二八的注释表明专使的存在,例如:关于铁的情况,见《汉书》卷二八上,第1569页。关于盐的情况,见《汉书》卷二八下,第1616、1617页;关于柑橘的情况,见《汉书》卷二八上,第1603页。关于派官员驻守以控制前线要塞的通行或者监督国家兴办的屯田的农业生产的情况,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61、70、107页。关于其他的专署的情况,见本书第10章。盐、铁的管理,见本书第10章;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44、95页;毕汉斯:《汉代的中兴》第4卷,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51(1979),第153页以下及地图11—12。


    [36]关于征募人员服役的情况,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50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80页注2;《汉书》卷五,第141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312页);《汉书》卷二三,第1090页(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329页);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77页以下、162页以下。在秦代,人们在15岁时被征,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1975年湖北省云梦发现的公元前3世纪的秦法律和行政规定的注释译文》(莱顿,1985),第11页。


    [37]从各种兵源征募的部队的组成,见《汉书》卷八,第260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241页);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78页。


    [38]例如见《后汉书》卷四七,第1577、1580、1590页。


    [39]关于正规军事将领的情况,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26页。关于度辽将军,见《汉书》卷七,第230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171页)。关于由于缺乏统一的指挥而产生的困难,见《汉书》卷九五,第3865页以下有关武帝出征朝鲜战役之一的记载。


    [40]关于军事将领的领导权,见鲁惟一:《汉武帝的征战》,载于小基尔曼与费正清合编:《中国的兵法》(坎布里奇,麻省,1974),第87页。


    [41]关于这些部队的组织及战斗命令,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74页以下;第2卷,第384页以下。


    [42]关于驻守边防线的士兵的各项任务,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39页以下、99页以下。


    [43]这种性质的报告,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2卷所收集的残件。


    [44]《汉书》卷七四,第3135页。


    [45]关于汉代法典,见本书第9章;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6页。


    [46]关于残存诏令的书籍,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2卷,第227页以下、245页以下。关于木简的不同形式,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28页以下。关于诏令的形式,见大庭脩:《秦代法制史研究》(东京,1932年),第201—284页。文件的准备情况,见本书第2章《行政的任务》。


    [47]关于残存的几部分历法及形式,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36页以下、138页注53;第2卷,第308页以下。关于数学和天文学方面的含义,见西文:《古代中国数学天文学中的宇宙和计算》,载《通报》,55:1—3(1969),第1—73页。关于与宇宙的联系,见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伦敦,1974),第303页;鲁惟一:《中国人的生死观》(伦敦,1982),第61页。


    [48]关于对公元2年和742年之间中国人口统计数字的分析,见毕汉斯:《公元2年至742年时期中国的人口统计》,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19(1947),第125—163页。部分郡、县的统计数字见本章《郡的主要行政单位》和《郡的下属单位》及本章第453页注2。


    [49]这些数字见《汉书》卷二八下,第1640页;《后汉书》志第二三,第3533页。表中括号里的数字是毕汉斯在《公元2年至742年时期中国的人口统计》第128页纠正的以百万为单位的数字。


    [50]关于颁布大赦令的时间表,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载《通报》,48:1—3(1960),第165—171页。关于下诏令赏赐物质或免税的情况,例如见《汉书》卷二,第85页以下(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174页以下);《汉书》卷四,第174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58页以下);《汉书》卷八,第257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234页)。关于大赦令,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25页以下。关于批评大赦过多以致不起效果的情况,见《汉书》卷八一,第3333页(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159页);《后汉书》卷四九,第1642页以下;《潜夫论》四(16),第173页。


    [51]爵位的等级,见本书第1章、第2章;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该制度及其社会效果的最详细的论述,见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构造》(东京,1961),第55页。


    [52]赐爵使家庭一个以上成员获益的观点,见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构造》,第252—262页。


    [53]公元前123年专门设置一系列军事爵位的等级,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第129页。


    [54]关于法律条文与法律程序的详细论述,见本书第9章。


    [55]见本书第10章《政府和皇室的财政》。


    [56]关于使用征用的劳工建筑或修水利的情况,见《汉书》卷六,第 193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90页);《汉书》卷二九,第1679、1682页;《史记》卷二九,第1409、1412页(沙畹:《〈史记〉译注》第3卷,第526页以下、532页);《汉书》卷二九,第1688页(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191页)。碑文见王昶</a>:《金石粹编》卷五,第12叶。


    [57]见本书第3章《王莽的统治》之末。毕汉斯:《汉代的中兴》第1卷,第145页。


    [58]关于迁移,例如见《汉书》卷四三,第2125页;《汉书》卷五,第139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309—310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与货币》,第61页。好并隆司:《秦汉帝国史研究》,第209页以下、227页以下、239页以下。本书第6章《后汉与南匈奴》和《汉朝的移民尝试》。


    [59]如王符(约公元90—165年)、崔寔</a>(约生于公元110年)和仲长统</a>(约生于公元180年),他们的情况见白乐日:《汉末的政治哲学和社会危机》,载芮沃寿、芮玛丽编:《中国文明和官僚:一个主题思想的变异形式》(纽黑文和伦敦,1964),第187—225页。又见本书第12章《整饬风纪的号召》。关于种种不同观点对实际问题的影响,见鲁惟一:《西汉经济协作的几个尝试》。


    [60]关于控制市场,见本书第10章《城市和商人》。关于盐铁工业,也见第10章《制造业》。关于铸币的变化情况,也见第10章《币制的改革》。关于与外族进行商品交换的观点,见《盐铁论</a>》卷一(第2篇),第12页(盖尔英译:《盐铁论》,第1—19卷〔莱顿,1931;台北,1967年再版〕,第14页)。


    [61]见本书第2章《存亡攸关的问题》; 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91—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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