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说明
3个月前 作者: 佚名
1787年5月,根据美国邦联国会的邀请,在乔治·华盛顿的主持下,在费城举行了全国代表会议。会议的原定目的是:修改执行已有八年之久的《邦联条例》。但是,经过了近三个月的秘密讨论以后,会议不仅否定了这个条例,而且重新制定了一部取而代之的新宪法。因此,这次会议就成了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制宪会议。
新宪法在费城会议通过后,要由十三个州的代表会议分别批准,而且规定,有九个州的同意,即可生效。但是,在各州的批准过程中,对新宪法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拥护,一种反对。因此,就发生了美国历史上一场最激烈的论战。本书就是这次论战的产物。它是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和詹姆斯·麦迪逊三人为争取批准新宪法在纽约报刊上共同以“普布利乌斯”(Publius)为笔名而发表的一系列的论文文集。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1757—1804),原为律师,以后曾任华盛顿总司令的军事秘书和革命军</a>团长;参加过被称为制宪会议前驱的安那波利斯会议,是制宪会议成员;新政府成立后,任首任财政部长。本书半数论文由他写成,或者是在他参与下写成的。
约翰·杰伊(John Jay)(1745—1826),律师兼外交家。主要从事外交活动,是1783年订立美国独立条约的签订人,也是1793年中立宣言的起草人;1794年,曾同英国签订解决和约签订后争端的“杰伊条约”。新政府成立,曾任临时国务卿,后任第一任司法部长,以及纽约州长等职。
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1751—1836),独立运动的主要人物之一。曾参</a>加第一届大陆会议;在费城制宪会议中作用卓著,并且保存了最完整的会议辩论记录,有“宪法制定人”之称。新政府成立时,任众议院议员;在第一届国会期间,他在拟订关于宪法第一次十项修正案(即人权法案)时,担任重要角色;后来又任国务卿和第四届总统。
以上可以看出,本书三位作者都是美国建国初期起过不同作用的资产阶级历史人物。他们当时自称联邦党人,坚持拥护在新宪法中得到体现的、以代议制为基础的联邦共和国制度。因此,本书是全面为新宪法辩护的一部著作。它一方面反驳了反对派对新宪法的各种责难和抨击,另一方面也对新宪法和建立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所依据的基本原则作了分析与说明。它从不同方面说明了1781—1787年间邦联的缺点与存在的问题,强调建立联邦主义和国家主义相结合的这样一种联邦共和制的必要性和优越性;说明了联邦应有的权力、联邦机构的设置、联邦各部分之间,如国会、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之间的关系和权力划分的原则;以及联邦各机构首脑的职责及任免,等等。总之,本书的中心论点是阐明需要建立中央相对集权的强大的联邦政府,以保证政治上的统一,实现国内安定,促进经济繁荣,但也不过多地侵犯各州和个人的权利。这同邦联政府的权力不能集中的软弱情况相比,更能符合获得独立后的资产阶级当时的政治愿望。所以,本书对各州批准新宪法起了促进作用。一般认为,它是对一直沿用到今天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联邦政府所依据的原则的精辟说明。美国最高法院曾把它作为宪法的来源加以引证。美国一般律师也有这种看法。曾任首席法官的马歇尔说:“其实质上的优点使它具有这种崇高的地位。”在资产阶级的政治学史上,尤其在代议制政体的理论方面,都被认为是一部重要著作。它对后来不少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制定,也有相当影响。因此,对于我们了解,研究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尤其是美国的政治制度,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书包括论文共八十五篇:第一篇发表于1787年10月21日,最后一篇发表于1788年8月16日。各篇论文均无标题,仅冠以“联邦党人第××篇”字样。1788年,开始在美国出版由汉密尔顿编的两卷本,此后即大量在美国印行。1792年,在巴黎出版法文译本;1840年,在里约热内卢出版葡萄牙文译本;1864年,在不来梅出版德译缩写本;1868年,在布宜诺斯艾利斯出版西班牙文译本。现在这个中文译本是根据纽约《现代文库》的版本翻译的。目录及内容提要均系原书所有。
1979年11月
为《独立日报》撰写